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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銀監會
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保〔2012〕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銀監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支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多種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根據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託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價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出售。具體方式如下:
  (一)直接投資或參股建設並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二)接受政府委託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由政府按合同約定回購。
  (三)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四)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按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給政府,或由政府以約定的價格回購。
  (五)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
  (六)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落實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政策
  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對實行公司化運作並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關於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93號)的有關規定,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給予積極支持。
  (二)地方政府可採取貼息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貼息貸款只能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不得用於與此無關的項目及開支,貼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民間資本參與各類棚戶區改造,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政策。
  (三)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
  (四)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和《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五)用地上適用國家規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政策。
  (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
  三、營造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良好環境
  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政策障礙,加強對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指導監督,為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
  (一)今年8月底前,各地要對本地區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政策進行一次梳理,對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予以取消。
  (二)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公佈項目名稱、位置、佔地面積、建設規模、套型結構、總投資、開竣工時間等信息,便於民間資本參與。
  (三)民間資本參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在分配、使用、上市交易、退出管理和財務核算等方面,要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四)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落實民間資本參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的質量責任,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大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土資源部    
                    人 民 銀 行  稅   局    
                    銀  監  會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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