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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 第 2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
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了方便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免稅,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規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管理規定進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現予發佈。

                            稅務總局        
                              2012年6月14日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辦理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統稱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的退(免)稅、免稅,適用本辦法。
  出口企業和出口貨物勞務的範圍,退(免)稅和免稅的適用範圍和計算辦法,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執行。
  三、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
  (一)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託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託出口業務的生産企業提供委託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1、2項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五)需要登出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登出申請表》(見附件3,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登出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後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登出。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申請登出認定前,應先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登出認定後,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二)申報資料
  1.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4,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見附件6,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3)《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7,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説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②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以下未作特別説明的均為此聯)(遠期結匯的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提供結匯水單。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行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地區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企業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發票;
  ④委託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複印件;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産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産貨物以及列名生産企業出口的非自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産企業出口非自産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8,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冊登記、進口料件申報和手冊核銷:
   1.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後,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採用實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産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1)採用紙質手冊的企業應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原件及複印件;採用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簽章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採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雙委託方式(生産企業進、出口均委託出口企業辦理,下同)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託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託方的上述資料的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已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如發生加工單位、登記進口料件總額、登記出口貨物總額、手冊有效期等項目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産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10,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海關核發的變更後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2.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採用實耗法計算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及代理進口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生産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見附件11,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生産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見附件12,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3.採用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以結案日期為準,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産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3,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採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在海關辦結一個週期核銷手續後,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産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
  企業應根據核銷後的免稅進口料件金額,計算調整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
  (四)購進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用於加工出口貨物的,企業應單獨核算用於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原材料,並在免稅原材料購進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産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見附件14,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五)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在當期進行調整。在當期用負數將前期錯誤申報數據全額衝減,再重新全額申報。
  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衝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年度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並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本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辦法或徵稅辦法,在當期用負數衝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跨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或徵稅辦法,不用負數衝減,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並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五、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二)申報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見附件15,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6,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7,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下同);
  (3)出口收匯核銷單;
  (4)委託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5)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下同);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退(免)稅申報
  報關進入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特殊區域外的生産企業或外貿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分別按本辦法第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其他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報關出口的,為報關出口之日起,屬於非報關出口銷售的,為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逾期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免)稅。申報退(免)稅時,生産企業除按本辦法第四條,外貿企業和沒有生産能力的其他單位除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報〔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非報關出口銷售的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發票,屬於生産企業銷售的提供普通發票〕外,下列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還須提供下列對應的補充資料:
  (一)對外援助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批准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複印件或商務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複印件。
  (二)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於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退(免)稅,申請退(免)稅時除提供對外承包合同外,還須提供分包合同(協議)。
  (三)用於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供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有免稅品經營企業報關專用章;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國際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免稅店報關專用章,並提供海關對免稅店銷售貨物的核銷證明。
  (五)銷售的中標機電産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5.中標機電産品用戶收貨清單;
  6.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産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六)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的自産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提供銷售合同。
  (七)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應提供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並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八)生産並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須註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
  3.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須註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
  (九)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提供下列資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貿易方式為“修理物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2.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維修工作單(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
  七、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其他申報要求
  (一)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購買水電氣的特殊區域內的生産企業申報退稅。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8,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電子申報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加蓋銀行印章的複印件)。
  (二)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於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後,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産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後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於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逾期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9,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委託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見附件20,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邊境地區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項下以人民幣結算的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並採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出口貨物,生産企業、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相匹配。確有困難不能提供銀行入賬單的,可提供簽注“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五)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附件21(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所列貨物的退(免)稅,應在申報報表中的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附件21所列貨物對應的標識。
  八、退(免)稅原始憑證的有關規定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手續。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經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後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報關單確認操作。及時查詢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於無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的,應及時向中國電子口岸或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受託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託方申報退(免)稅時可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複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的;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的;
  4.首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産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等涉稅違法行為的。
  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5種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組以及合併、分立等原因新設立並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且原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的,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可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須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齊並提供按月依申報明細表順序裝訂成冊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四)有關備案單證
  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産企業收購非自産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九、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適用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申報
  (一)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二)其他的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見附件22,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出口貨物報關單(委託出口的為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非出口企業委託出口的貨物,委託方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憑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前款規定的手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已經申報免稅的,不得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三)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出口貨物若已辦理退(免)稅的,在申報免稅前,外貿企業及沒有生産能力的其他單位須補繳已退稅款;生産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調整申報數據或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
  (四)相關免稅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1.國家計劃內出口的捲煙相關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捲煙出口企業向捲煙生産企業購進捲煙時,應先在免稅出口捲煙計劃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3,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然後將《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見附件24,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轉交捲煙生産企業,捲煙生産企業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
  已准予免稅購進的捲煙,捲煙生産企業須以不含消費稅、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出口企業,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5,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捲煙生産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稅後,出具《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見附件26,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並直接寄送捲煙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捲煙出口企業(包括購進免稅捲煙出口的企業、直接出口自産捲煙的生産企業、委託出口自産捲煙的生産企業)應在捲煙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捲煙的免稅核銷手續。逾期的,出口企業不得申報核銷,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申報核銷時,應填報《出口捲煙免稅核銷申報表》(見附件27,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收匯核銷單;
  (3)出口發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購進免稅捲煙出口的企業提供);
  (6)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委託出口自産捲煙的生産企業提供);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來料加工委託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
  (1)從事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後,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8,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見附件29,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複印件;
  ②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應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
  (2)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並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後,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見附件30,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和下列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複印件;
  ②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③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託出口的貨物,受託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附件31,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並將其及時轉交委託方,逾期的,受託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2,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託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委託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託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並及時轉交委託方。受託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3,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複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34,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並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託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託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並轉交受託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5,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複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産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或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1.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見附件36,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申請開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7,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及生産企業購進非自産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應憑下列資料填報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見附件38,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已開具過的進貨分批申報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複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徵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並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見附件39,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複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七)中標證明通知書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須在招標完畢並待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後,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招標機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標證明通知書》及中標設備清單表(見附件40,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並提供下列資料和信息:
  1.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
  2.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見附件41,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3.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4.貸款項目中,屬於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産品,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
  5.貸款項目中屬於聯合體中標的,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於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附件42,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後,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註明“補辦”字樣。
  十一、其他規定
  (一)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退稅率有調整的,其執行時間:
  1.屬於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於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2.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需要認定為可按收購視同自産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總部必須將書面認定申請及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並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認定。
  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成員企業不在同一地區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認定;總部及其成員不在同一個省的,總部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將認定文件抄送成員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
  (四)境外單位、個人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地區的稅務機關收到外匯管理部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退(免)稅。
  (五)屬於遠期收匯且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出口貨物勞務,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申請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地區的稅務機關收到外匯管理部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超過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七)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徵免增值稅、消費稅,屬於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於內銷徵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本年度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徵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後的餘額,除內銷免稅貨物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八)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徵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更改。
  (九)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銷售給免稅店的捲煙外,免稅出口的捲煙須從指定口岸(見附件43,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直接報關出口。
  (十)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6點所列的貨物,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按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對應海關稅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申報納稅或免稅或退(免)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納稅或免稅或退(免)稅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執行本項規定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十二、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十三、違章處理
  (一)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2.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四)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登記、申報、核銷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五)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准,按下列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1年半以上2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3年以下。
  5.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准後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十四、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條中關於退(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以及第十條第(一)項中關於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011年的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申報期限、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第十條第(一)項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第十一條第(七)項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延長3個月。
  本辦法其他規定自2012年7月1日開始執行。起始日期:屬於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於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於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廢止文件目錄》(見附件44,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所列文件及條款同時廢止。本辦法未納入的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其他管理規定,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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