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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築
應用政策及調整資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

                             財建〔2012〕6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積極推進太陽能等新能源産品進入公共設施及家庭,進一步放大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政策效應,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與有效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管理方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穩定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政策,更好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自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以下簡稱示範市縣)政策實施以來,有效帶動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應用規模,提升了應用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示範效果。考慮到已批准示範市縣的數量已經達到一定規模,為了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集中力量將現有示範市縣工作做深做透,將嚴格控制新增示範市縣,今後不再組織申報,對2012年(含)以前提出示範申請的市縣,如條件成熟、經核查達到條件要求的可列入示範。此後,其他個別推廣潛力大、工作基礎好、條件成熟的市縣,在經過核查、驗收等程序後,可增補為示範市縣。中央財政繼續支持完成任務的示範市縣擴大推廣應用規模,根據新增推廣任務面積撥付相應補助資金。同時,兩部將進一步加大對示範市縣的監督考核力度。
  二、大力推進集中連片推廣,更好地發揮政策整體效應
  (一)選擇條件適宜的重點區域確定為集中連片推廣示範區。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應用基礎條件好、配套政策落實的區域,進一步加大集中連片推廣的工作力度。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集中推廣區一般應包括若干相鄰市縣,並與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區域發展規劃、生態城或生態社區規劃等國家戰略政策相銜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要精心組織、統籌規劃,選擇推薦1-2個集中連片推廣區。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根據地方編制的工作方案、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工作的總體安排,選擇確定予以重點支持的集中連片推廣示範區。
  (二)簽訂省部級協議,共同推動集中連片發展。對選定的集中連片推廣示範區,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與所在省簽訂共建協議,明確推廣任務目標、實施方案、保障措施及中央財政資金支持計劃等。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切實加大對集中連片推廣的支持力度,補助資金安排優先向集中連片推廣示範區傾斜,將補助資金撥付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加強指導、監督與考核。各地也應將集中連片推廣區作為優先發展的重點區域,抓好組織實施。要注重可再生能源建築集中連片推廣應用與發展綠色建築相結合,將集中連片推廣區打造成為生態低碳先導示範區。
  三、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省級推廣,加快規模化推廣進程
  (一)實施省級推廣,資金切塊下達。為了從整體上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應用,更好地調動地方積極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推廣,將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補助資金切塊下達到省,由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安排用於非示範市縣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資金安排優先向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好、積極性高、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推廣比例高、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情況好的地區傾斜。各省分配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各省補助資金量=省級推廣補助總資金量×〔(各省工作進展/∑各省工作進展)×0.4 + (各省核定任務量/∑各省核定任務量)×0.3+(各省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建築推廣量/∑各省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建築推廣量)×0.15+(各省財政安排資金量/∑各省財政安排資金量)×0.15〕
  其中,省級推廣補助總資金量,主要根據年初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預算安排扣減當年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及集中連片推廣財政補助資金量後計算確定;各省工作進展,主要根據示範市縣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分檔、經實地核查及專項檢查等程序核定的上一年度實際工作量確定;各省核定任務量以及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築推廣量,主要根據各省申報推廣面積,結合地方資源狀況、技術標準、能力建設等方面情況,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核確定;各省財政安排資金量,主要根據地方實際出臺的資金支持政策確定。資金分配因素及權重將根據可再生能源産業發展等情況適時調整。
  對2012年省級推廣補助資金的分配,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根據各省2012年上報的太陽能建築應用推廣方案以及提出示範申請但此次未列入示範的市縣推廣應用方案、各省示範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將資金分配至省。各省統籌用於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並重點向已提出示範申請、制訂了完備工作方案的市縣傾斜。從2013年起,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嚴格按照上述因素法公式計算和分配補助資金,具體申報要求另行通知。
  (二)強化省級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切實負起責任,用好、管好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財政補助資金要專項用於符合《關於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通知》(財建〔2011〕61號)等文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各省要積極編制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發展規劃,提出年度實施方案。要及時制定資金管理及工程管理具體辦法,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規範、高效,更好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工作的開展。各省資金分配方案要及時上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能力建設,建立長效機制。各省要切實加強相關能力建設,要進一步摸清本省可再生能源資源分佈狀況及建築應用潛力,對經過實踐證明已經成熟、效果良好的應用技術、産品、工藝,要抓緊制定標準、規範等。要加大對太陽能光熱建築一體化應用等成熟技術的推廣力度,凡全年日照時數大於2200小時的地區,都應在2014年前出臺措施,在具備條件的民用建築上進行強制推廣。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對投入使用的工程,要加強運行管理,探索創新運營模式,確保實際效果。
  四、大力推進實施太陽能浴室等重點工程,切實推動新能源更好地惠及民生
  在上述政策框架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優先支持太陽能光熱應用等成熟技術的推廣,啟動和實施一系列重點工程,使財政補助資金向農村地區、公益性建築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傾斜,支持有關地方推廣太陽能海水淡化技術。鼓勵各省在編制實施方案時優先納入重點工程實施內容。
  (一)太陽能浴室工程。主要內容是以村為單位,建設公共太陽能浴室,解決農村特別是北方地區農村冬季洗浴難的問題。各省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建設公共太陽能浴室工程的需求進行調查摸底,編制建設計劃,並對浴室選址、設計、産品採購及施工加強指導、監督和政策支持,確保建設質量。北方地區建設的太陽能浴室必須同步採取建築節能措施,進一步提高舒適性。要積極探索太陽能浴室建成後的後續管理模式,確保長期高效使用。
  (二)保障性住房太陽能推廣工程。主要內容是有條件地區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同步規劃、設計、安裝應用太陽能,為居民提供生活熱水等。各省應根據地區實際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合理安排推廣計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同步實施、同步投入使用。
  (三)農村被動式太陽能暖房工程。主要內容是在新農村民居建設工程、牧民定居工程等集中建設農村住宅的過程中,同步採用被動式應用太陽能技術,部分的解決冬季採暖問題。各省要統籌考慮本地區氣候特點、居民生活習慣、農居建築形式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動式太陽能技術,並統一進行設計、施工。
  (四)陽光學校、陽光醫院工程。主要內容是在寄宿制中小學、衛生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築中大力推廣應太陽能,包括建設太陽能浴室及集中太陽能熱水系統,解決生活熱水需求;建設太陽能房,解決教室、病房的採暖問題等。各省要及時摸清學校、醫院太陽能應用需求,編制建設計劃及具體工作方案。
  五、加快組織實施
  各省接此通知後,要抓緊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規劃,確定省級推廣實施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劃定省內的集中連片推廣區,廣泛調動各市縣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進一步挖掘應用潛力,積極推進太陽能浴室等重點工程的建設。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組織領導,注重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指導和監督,確保施工質量與安全,加快工作進度,將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工作持續推向深入。具體申報和管理要求另行通知。

                            財  政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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