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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
印發《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的新情況、新要求,我們修訂了《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2年8月6日   

 

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納入補助範圍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戶數。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各市、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複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説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戶區改造數據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重點核查徵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數據後重新報送。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後,應于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審核認定後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説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後,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上報數據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採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後,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項目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需要。對於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佔、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0〕46號)同時廢止。
  附表:1.____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
           網站)
     2.____年度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略,詳情請登錄
      財政部網站)
     3.____專員辦審核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意見表(略,詳情請登
      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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