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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實行最嚴格
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月2日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水利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審計署、統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標詳見附件;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採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報送水利部備案,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如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備案。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組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 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經國務院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標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控制目標

 

附件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單位:億立方米

地區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北京 40.00 46.58 51.56
天津 27.50 38.00 42.20
河北 217.80 221.00 246.00
山西 76.40 93.00 99.00
內蒙古 199.00 211.57 236.25
遼寧 158.00 160.60 164.58
吉林 141.55 165.49 178.35
黑龍江 353.00 353.34 370.05
上海 122.07 129.35 133.52
江蘇 508.00 524.15 527.68
浙江 229.49 244.40 254.67
安徽 273.45 270.84 276.75
福建 215.00 223.00 233.00
江西 250.00 260.00 264.63
山東 250.60 276.59 301.84
河南 260.00 282.15 302.78
湖北 315.51 365.91 368.91
湖南 344.00 359.75 359.77
廣東 457.61 456.04 450.18
廣西 304.00 309.00 314.00
海南 49.40 50.30 56.00
重慶 94.06 97.13 105.58
四川 273.14 321.64 339.43
貴州 117.35 134.39 143.33
雲南 184.88 214.63 226.82
西藏 35.79 36.89 39.77
陜西 102.00 112.92 125.51
甘肅 124.80 114.15 125.63
青海 37.00 37.95 47.54
寧夏 73.00 73.27 87.93
新疆 515.60 515.97 526.74
全國 6350.00 6700.00 7000.00

 

附件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標

地區 2015年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北京 25% 0.710
天津 25% 0.664
河北 27% 0.667
山西 27% 0.524
內蒙古 27% 0.501
遼寧 27% 0.587
吉林 30% 0.550
黑龍江 35% 0.588
上海 30% 0.734
江蘇 30% 0.580
浙江 27% 0.581
安徽 35% 0.515
福建 35% 0.530
江西 35% 0.477
山東 25% 0.630
河南 35% 0.600
湖北 35% 0.496
湖南 35% 0.490
廣東 30% 0.474
廣西 33% 0.450
海南 35% 0.562
重慶 33% 0.478
四川 33% 0.450
貴州 35% 0.446
雲南 30% 0.445
西藏 30% 0.414
陜西 25% 0.550
甘肅 30% 0.540
青海 25% 0.489
寧夏 27% 0.480
新疆 25% 0.520
全國 30% 0.530

  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5年後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標,綜合考慮國家産業政策、區域發展佈局和物價等因素,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另行制定。

 

附件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江河湖泊
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控制目標

地區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北京 50% 77% 95%
天津 27% 61% 95%
河北 55% 75% 95%
山西 53% 73% 95%
內蒙古 52% 71% 95%
遼寧 50% 78% 95%
吉林 41% 69% 95%
黑龍江 38% 70% 95%
上海 53% 78% 95%
江蘇 62% 82% 95%
浙江 62% 78% 95%
安徽 71% 80% 95%
福建 81% 86% 95%
江西 88% 91% 95%
山東 59% 78% 95%
河南 56% 75% 95%
湖北 78% 85% 95%
湖南 85% 91% 95%
廣東 68% 83% 95%
廣西 86% 90% 95%
海南 89% 95% 95%
重慶 78% 85% 95%
四川 77% 83% 95%
貴州 77% 85% 95%
雲南 75% 87% 95%
西藏 90% 95% 95%
陜西 69% 82% 95%
甘肅 65% 82% 95%
青海 74% 88% 95%
寧夏 62% 79% 95%
新疆 85% 90% 95%
全國 60% 80%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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