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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16 號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特殊和稀缺煤類,特製定《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佈,自2013年1月9日起實施。

                            主 任  張 平     
                              2012年12月9日   

 

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特殊和稀缺煤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特殊和稀缺煤類的開發建設、生産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特殊和稀缺煤類,是指具有某種煤質特徵、特殊性能和重要經濟價值,資源儲量相對較少的煤炭種類,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無煙煤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適時公佈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範圍(首批公佈的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範圍見附件)。
  第四條 國家對特殊和稀缺煤類實行保護性開發利用,堅持統一規劃、有序開發、總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則,禁止亂採濫挖和浪費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國家對特殊和稀缺煤類實行生産總量控制,並加強規劃管理,優化開發佈局。
  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資源儲量、市場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區煤炭企業特殊和稀缺煤類的産量。
  第七條 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的資源開發由中方控股。
  第八條 特殊和稀缺煤類優先採用露天開採。礦區均衡生産服務年限不得低於礦區規範規定的1.2倍。
  第九條 特殊和稀缺煤類煤礦的設計服務年限不得低於煤礦設計規範規定的1.2倍。
  第十條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類煤礦投産後10年內,原則上不得通過改擴建、技術改造(産業升級)、資源整合(兼併重組)和生産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産能力。
  第十一條 在特殊和稀缺煤類採區範圍內不得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確需壓覆煤炭資源建設的,應當與煤礦企業充分協商,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建設,並由建設單位依法對壓佔資源及其他損失予以補償。
  在未設採區的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範圍內,確需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施工建設。

第三章 生産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開展極薄煤層、薄煤層、厚煤層等開採技術研究,鼓勵生産企業採用無煤柱、充填等開採技術,提高資源回採率。
  特殊和稀缺煤類礦井採區回採率:薄煤層不低於88%,中厚煤層不低於83%,厚煤層不低於78%。
  第十三條 生産企業不得超能力生産,不得使用落後工藝,不得採厚棄薄、採易棄難。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生産企業在安全、合理、經濟的前提下,對特殊和稀缺煤類進行復採或者開採邊角殘煤和極薄煤層等。
  第十五條 生産企業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對採區回採率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生産企業採區回採率等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抄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特殊和稀缺煤類保護和開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達到本規定要求且考核優秀的生産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煤礦項目核準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因地質條件、安全條件等原因,造成採區或者工作面資源無法開採回收的,生産企業應當及時制定處理方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核銷。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抄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並抄送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生産企業的煤礦儲量年度報告,將審查結果抄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並抄送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四章 加工利用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選煤技術研發,提高精煤産率。特殊和稀缺煤類應當全部洗選。
  第二十條 經洗選加工的優質特殊和稀缺煤類應當優先用於冶金、化工、材料等行業。限制特殊和稀缺煤類作為燃料直接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要求,未達到規定回採率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回採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産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的罰款:
  (一)超過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排的産量限額進行生産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制定處理方案並報審核;
  (三)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報送煤礦儲量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生産企業,是指從事特殊和稀缺煤類生産的煤礦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件: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範圍(略,詳情請登錄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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