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
《關於加強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
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建計〔2012〕15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房管局)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北京市統計局、農委:
  現將《關於加強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2年10月22日   

 

關於加強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
統計工作的指導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業管理和宏觀決策的重要基礎。為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的新情況和新要求,儘快建立科學、統一、全面、協調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業統計工作水平,現就加強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統計工作機制
  (一)強化統計綜合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統計工作制度,明確綜合統計管理機構,配備綜合統計人員。綜合統計管理機構要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統計工作,牽頭統計制度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各類統計調查項目,協調落實重大統計調查任務,代表本部門與同級統計部門進行工作聯絡。涉及單位多、數據收集渠道分散的統計項目,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指導,明確綜合牽頭單位和分工實施單位,建立協作共享的統計工作機制。
  (二)嚴格執行統計項目報批備案制度。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需經部門內綜合統計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備案;調查範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經部門內綜合統計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如需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部門內綜合統計管理機構要強化對統計調查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查項目報批或報備的重要依據。
  (三)規範統計信息發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法定統計調查項目數據,經部門綜合統計管理機構審核後,由主管領導簽署發佈。統計數據正式發佈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佈和使用。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對相關部門提供有關數據,需明確限定數據使用範圍,並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公佈行業管理中獲取的數據信息,要注意與正式發佈的統計數據協調一致,並在統計口徑、統計範圍、調查方法、指標涵義等方面予以詳細説明,避免數據衝突或産生歧義。
  (四)加強統計資料管理。各統計調查實施單位要及時將基層報表、匯總報表、數據庫等整理歸檔,同時將一份匯總報表和數據庫送部門綜合統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電子統計資料要及時備份,並保證與紙質資料一致。統計資料要嚴格執行借閱手續,防止資料的損毀和丟失。
  二、改進統計報表制度方法
  (五)完善指標體系。要圍繞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點工作,兼顧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實用性,建立適應部門管理需要和行業發展要求的統計指標體系。鼓勵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同級統計部門指導下,以住房城鄉建設部制發的報表為基礎,因地制宜豐富統計內容,開展針對性更強的深入調查,逐步形成涵蓋住房城鄉建設各行業,分國家、省、市、縣多個層次的統計指標體系。
  (六)豐富調查方法。要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和抽樣調查等各種調查方法,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對於統計對象多、統計成本高、統計難度大的調查項目,要積極探索採用重點調查、抽樣調查獲取數據。要充分利用行政記錄和有關監測管理系統收集統計信息,避免重復統計。
  三、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七)樹立統計質量意識。廣大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者要恪守“不出假數、真實可信、準確完整”的統計職業操守,始終把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工作的生命線,切實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在調查方案和報表制度設計環節,要提出數據質量控制的要求和標準,充分考慮數據質量控制的難度。在統計調查實施過程中,要做到數出有據、嚴格審核,採取有力措施解決瞞報、漏報和虛報等問題。
  (八)堅持會審會商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綜合統計管理機構要牽頭建立數據會審會商工作機制。由不同單位調查産生的同一統計數據,以及不同單位調查産生的高度相關的統計數據在定稿前都要進行會審會商。統計調查單位必須向參與會審會商的各方説明統計技術規範和數據産生過程,待協商一致後方可發佈使用。對於公眾密切關注、社會影響大的統計數據,統計調查單位要會同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數據可靠性和適用性評價,確保統計數據客觀反映現實情況。
  (九)規範數據調整程序。統計人員應對其負責蒐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不得隨意自行修改。對於審核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給原始數據填報單位,由基層統計人員核實、確認和修改。已發佈使用或會審會商定稿的統計數據,原則上不得修改。確有必要修改調整的,應由報送原數據的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説明原因,經負責發佈最終數據的上級單位核實同意後予以修改調整。
  四、推進統計能力建設
  (十)規範統計基礎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研究制訂行業統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完善原始記錄和規範統計臺賬為重點,對廣大基層單位特別是企業單位的行業統計工作提出規範性要求。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也要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落實工作規範,推進行業統計基層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從源頭抓好統計能力建設。
  (十一)加強統計隊伍建設。要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如有變動,應當做好統計業務和統計資料的交接,並及時通告有關單位。要支持統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鼓勵統計人員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住房城鄉建設部探索建立統計專業人才庫,加強對人才的選拔、儲備,發揮統計骨幹人才的作用。
  (十二)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信息化工作的總體要求,構建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統計信息系統。要為統計人員配備電腦並提供上網條件,高度重視統計信息網絡安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穩妥推進聯網直報工作,督促軟體設計單位加強技術服務,探索推進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和遙感技術等收集、審核統計數據。
  (十三)提升統計服務水平。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的監測與分析,為政府提供準確、及時的統計信息和政策建議。提高對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服務水平,在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統計信息公開,增進社會公眾對統計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建立統計快速應急機制,加強對突發事件有關數據的應急統計和分析。增加對國際相關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加強統計數據國際比較。
  五、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
  (十四)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部門統計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要求和重點任務,確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工作經費和信息設備落實到位,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工作。
  (十五)維護統計工作的嚴肅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統計意識,定期對部門統計調查行為和統計數據質量等進行檢查核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對各類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統計部門依法處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的誠信評估、資質核準、考核評比等涉及的數據不得與已經合法程序公佈的統計數據衝突。
  (十六)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協調系統內外、單位內外,努力創造條件,幫助解決統計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對於統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長期奉獻在統計崗位的同志,要予以關心和照顧,努力營造關心和支持統計工作的良好氛圍。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