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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商總局
關於印發《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
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863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工商主管部門:
  為了推動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強化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發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   局       
                              2012年11月12日    

 

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強化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績效評價管理(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對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開展的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運用一定方法,按照統一標準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並運用績效評價結果推動加強試點工作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績效評價管理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和科學原則。

第二章 績效評價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當以下列規定作為依據:
  (一)財政部發佈的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復的試點實施方案;
  (三)試點地區制訂的試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四)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與試點地區簽訂的試點協議書;
  (五)試點項目的申報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復文件、項目合同、預算執行或決算報告以及其他財務會計資料、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
  (六)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 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財政部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績效評價指標設計、績效評價工作部署、績效評價結果評定和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工作部署對本省試點區域進行初評價。試點區域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工作部署進行自評價。
  第六條 績效評價採取量化打分方式,實行100分制,其中試點工作組織評價、試點項目建設評價、資金政策集成及創新評價、績效目標達成評價各佔25分。具體評價內容、分值權重及評分標准詳見附1。
  第七條 績效評價可採用部門評價、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價、委託專家評價等多種方法進行。
  第八條 績效評價分為年度績效評價和總體績效評價。財政部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全國性績效評價。試點區域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開展試點的自評價結果按照附1的格式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初評價,將初評價結果于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報送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專家對省級初評價結果進行復核,形成最終評價結果。
  試點工作結束後,財政部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上述程序全面組織綜合績效評價,形成試點工作總體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章 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九條 績效評價按量化評價分值評定為四個等級:80分以上(含80分)為優秀,70-80分(含70分)為良好,60-70分(含60分)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差:
  (一)違反批復及協議規定,擅自更改試點實施方案、擴大實施範圍、增加或改變試點內容。
  (二)在審計、稽查和其他相關檢查中發現項目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
  (三)項目發生安全生産事故或質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
  (四)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後。
  (五)自評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與中央財政支持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資金安排直接挂鉤:
  (一)對評定為優秀的試點區域,按照試點實施方案,下年度適當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對評定為良好的試點區域,按照試點實施方案,下年度按照序時進度繼續給予資金支持;
  (三)對評定為一般的試點,按照試點實施方案,下年度酌情減少資金支持;
  (四)對評定為較差的試點,下年度不予安排資金;
  (五)對連續2年評定為較差的試點區域,取消試點資格,必要的追回已撥付試點資金。
  試點工作結束後,根據總體績效評價等級,分別採取獎勵、減少或扣回資金的處理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涉及科技及商業秘密的,參與績效評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守秘密,未徵得項目實施單位同意,不得將評價試點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數據對外提供和發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1.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績效評價管理評分標準
    2.××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季度報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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