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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38

  現公佈《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2年11月15日   

 

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
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研究活動,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為受託管理的投資組合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交易或者向客戶提供投資諮詢建議的活動,包括參與上市公司調研、路演和研究分析外部研究報告、撰寫內部研究報告、召開投研交流會議等活動。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檢查相關制度制定及實施情況,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指導意見制定相應的自律規則,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情況實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審慎自律、責任明晰的原則,針對公司投資、研究活動建立全面的防控內幕交易機制,重點防範公司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和交易等。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納入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防控內幕交易制度,規範公司投資、研究活動流程,對公司投資、研究活動中可能接觸到的內幕信息進行識別、報告、處理和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評價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有效性,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和管理內幕信息的需要及時調整、完善。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經理層、督察長、監察稽核部門和從事投資、研究活動的部門及相關人員在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建立、實施方面的職責:
  (一)董事會對建立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經理層對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有效實施承擔責任;
  (二)從事投資、研究活動的部門承擔本部門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執行落實的直接責任,從事投資、研究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投研人員)承擔對內幕信息的識別、報告等職責,發揮事前甄別與防控作用;
  (三)督察長、監察稽核部門協助董事會、經理層建立、實施防控內幕交易機制,並承擔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培訓、諮詢、檢查、監督等職責。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識別標準。對實際工作接觸到的未明確信息類型,應當結合內幕信息具有的價格敏感性、未公開性特徵,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識別。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報告、知情人登記和保密制度。
  投研人員對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的內幕信息必須立即向基金管理公司報告,並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承擔保密義務,防止內幕信息進一步不當傳播和使用。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研究活動的規範,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嚴謹,分析結論客觀合理,投資決策獨立審慎。
  禁止投研人員主動打探內幕信息,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與所合作研究機構作出協議約定,要求其提供的研究報告必須合法合規,不得涉及內幕信息。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對投資、研究活動的合規審查機制,防止內幕信息通過外部、內部研究報告或者投研交流會議等方式進入公司投資決策或者投資諮詢流程。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對投研人員加強合規教育和業務培訓,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
  投研人員應當加強合規學習,準確理解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範圍和內幕交易的含義、特徵、危害、法律責任等,牢固樹立遵規守法意識,審慎開展投資、研究活動。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結合崗位職責,將防控內幕交易情況納入相關人員的績效考核範圍,並建立違反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責任追究制度。
  對涉嫌構成內幕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向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如實報告。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研究活動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對內幕信息的識別、報告、處理、檢查、責任追究和合規審查、培訓、考核等防控內幕交易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投資決策依據完整留痕。相關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監察稽核報告應當載明公司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建立及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指導意見,未能有效建立、實施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産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對負有責任的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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