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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的通知

                             民發〔2012〕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中華民族歷來就有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優良傳統,每當大的自然災害發生後,社會各界慷慨解囊,第一時間向災區伸出援助之手,在救災應急和災區重建中發揮的作用日益顯著,成為救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公益慈善事業的穩步推進,公益慈善組織日益成熟,公民和公益慈善組織通過救災捐贈支持和參與救災工作的願望和要求與日俱增,做好救災捐贈的組織引導工作已成為今後一個時期救災捐贈工作的重要任務。為貫徹落實第十三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和2012年全國民政工作年中分析會的有關要求,現就完善救災捐贈工作導向機制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的重要意義
  應急和高效是救災捐贈區別於其他社會捐贈活動的兩個重要特徵。災害發生後,政府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告知災區的需求和可以接收救災捐贈的組織,引導公眾有針對性地捐款捐物,可以使愛心與需求相結合、捐贈意願與實際用途相一致、運輸保障能力條件與滿足災區需求相銜接,減少救災捐贈的盲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資源浪費。在安排捐贈款物時,及時引導公益慈善組織將捐贈款物投向困難大、需求迫切的地區和領域,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捐贈款物使用效益,同時也有利於引導公眾共同監督捐贈款物的使用,保護好公民的慈善熱情,形成政府、社會組織、公眾之間良性互動的救災合力。
  二、明確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研究建立救災捐贈需求發佈制度。各地要根據實際,在現有政策範圍內,組織開展本區域內發生不同類型災害、不同災害損失,以及災區不同救助階段對救災款物的捐贈需求評估,特別是對物資的需求情況,包括物資的種類、名稱、規格和數量等。逐步建立救災捐贈物資需求信息發佈制度和規範,明確救災物資需求信息的獲取渠道、審核程序、發佈主體、發佈權限以及發佈的方式和範圍等,並及時跟蹤分析和更新需求信息變化情況,引導公眾根據災區的需求進行捐贈。
  (二)探索建立救災捐贈接收機構評估發佈制度。各地要支持公益慈善組織依其宗旨和業務範圍,依法、依章程開展救災募捐活動。要逐步建立本區域內依法可以進行救災募捐的公益慈善組織名錄,加強對公益慈善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的評估和救災捐贈數據統計工作。引導公益慈善組織按照相關規定在開展募捐活動前進行備案,民政部門要將已備案的公益慈善組織在網站上公開,供捐贈者選擇;同時在網站上公開相應公益慈善組織的年檢和評估情況,鼓勵捐贈者向年檢合格、管理規範的公益慈善組織捐贈,發揮優秀公益慈善組織的骨幹作用,維護捐贈者的合法權益。
  (三)認真做好救災捐贈款物使用引導工作。根據汶川地震和青海玉樹地震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經驗,今後一段時期,救災捐贈資金除用於救災應急期間的必要支出外,其餘部分應主要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各地民政部門要依據《公益事業捐贈法》和《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對救災捐贈資金使用範圍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捐贈資金的使用範圍,逐步引導公益慈善組織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在災區重建規劃框架內,統籌災區需求和捐贈者意願,承建或認建重建項目,引導捐款投向困難多、需求大的地區和容易集中體現捐贈者愛心的領域、項目。
  (四)加強救災捐贈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要指導公益慈善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在募捐前向社會公佈捐贈者的權利義務、資金使用計劃、總體成本預算等,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向公眾公佈調整後的計劃。在捐贈過程中要定期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也應同時予以公佈。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原則,對於捐贈者的查詢,公益慈善組織應當如實、詳細地反饋捐款使用情況,接受捐贈者的監督。要加強與媒體的合作,為救災捐贈活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監督救災捐贈活動。
  三、不斷完善救災捐贈導向的工作平臺機制
  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救災捐贈引導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將好的、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制度和法規。充分利用各級減災委員會等平臺,充分利用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社會組織的便利條件,加強政府部門間、部門與公益慈善組織間的協調,了解各方在救災捐贈工作中的需求,主動與公益慈善組織溝通,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共享災害和捐贈需求信息,在服務中做好救災捐贈工作的引導,不斷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

                           民 政 部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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