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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産
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不含廈門、深圳)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制度,根據近年來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情況,我部重新修訂了《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本通知有關規定,我部頒布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財農〔2011〕333號)即行廢止。 

                             財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務)部門運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量化指標和評價標準,對中央財政安排的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綜合性的衡量和評價。
  第三條 績效評價遵循的原則:
  (一)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採用科學、規範的評價程序和操作方案,準確、全面、系統地衡量資金項目的績效情況。
  (二)有利於推動支農資金整合原則。績效評價的內容、評價指標以及計分權重設計等方面,應當充分體現支農資金整合的要求。
  (三)權責統一原則。績效評價應當有利於促進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權的行使,與承擔相應責任相統一。
  (四)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績效評價在對評價內容確定量化測定分值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實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專家或委託仲介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同時加強對參與評價的組織或個人管理。參與評價的組織或個人要對所做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財政部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完善中央財政績效評價辦法;
  (二)統一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
  (三)對省級財政(務)部門(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部直屬墾區,下同)工作層面進行績效評價;
  (四)建立完善獎懲機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落實相關獎懲措施;
  (五)加強對省級財政(務)部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
  第六條 省級財政(務)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完善省級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二)組織實施對項目縣的績效評價工作;
  (三)指導和督促項目縣做好績效評價相關工作;
  (四)根據對項目縣績效評價結果,落實獎懲措施;
  (五)向財政部報送省級對項目縣的績效評價結果;
  (六)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並及時整改;
  (七)及時向財政部反饋績效評價經驗總結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
  (一)財政部對省級財政(務)部門的績效評價:
  財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對省級財政(務)部門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務)部門要按照財政部有關要求,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及時將績效評價所需材料報財政部。
  (二)省級財政(務)部門對項目縣的績效評價:
  省級財政(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安排對項目縣開展績效評價的時間,但最遲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將省級對項目縣上一年度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情況及結果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省級財政(務)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按要求切實組織開展對項目縣的績效評價工作,不斷提高績效評價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堅決防止走馬觀花、弄虛作假等行為。省級財政(務)部門對項目縣績效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在績效評價過程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財政部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在全國範圍內通報批評。

第三章 績效評價的依據和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級財政部門制定的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管理規章制度;
  (二)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方案、資金申請文件、資金撥付文件、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總結等有關文件資料;
  (三)財政部關於以優勢主導産業發展規劃為平臺整合相關支農資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資金整合方案;
  (四)國家有關部門公佈的統計數據、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效益的有關文件數據;
  (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有關批復文件、檢查結論,財政部駐當地監察專員辦事處出具的有關檢查結果,審計部門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以及委託仲介機構出具的有關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考評意見等;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財政部對省級工作層面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見附1):
  (一)實施方案制定(主要評價實施方案內容、實施方案報送以及對項目縣實施方案審核批復情況);
  (二)支農資金整合(主要評價整合資金總規模、省級整合資金規模以及整合資金渠道情況);
  (三)資金項目管理(主要評價管理制度建設、資金撥付進度、管理機制創新、管理工作開展及績效評價組織實施情況);
  (四)組織保障工作(主要評價組織協調機制、與部門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傳以及總結報送情況);
  (五)違規違紀行為(主要是對被監察、審計、財政監督機構等查出,或被媒體曝光、群眾舉報等並經查實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務)部門對項目縣開展績效評價,除上述工作層面的評價內容外,還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價:
  (一)項目完成情況(主要評價完成程度、完成質量、檢查驗收情況);
  (二)項目實施效果(主要評價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其他效益情況)。
  省級財政(務)部門對項目縣績效評價的具體指標和量化標準,在本辦法框架內由各地參考附2自行確定。

第四章 績效評價方法與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務)部門績效評價實行百分制,計分採用量化指標,滿分為100分(具體評價量化指標見附1)。根據得分的不同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60-79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對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管理使用的綜合評價,將作為資金分配和資金管理的重要依據。
  中央財政在分配資金時,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省份,將予以適當的獎勵。
  省級財政(務)部門在分配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運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財政部對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向各地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完善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務)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績效評價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2011年9月14日頒布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財農〔2011〕333號)同時廢止。
  附:1.財政部對省級財政(務)部門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2.省級財政(務)部門對項目縣績效評價參考量化指標表
  (以上附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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