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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經濟建設項目資金
預算績效管理規則》的通知

                             財建〔2013〕165號  

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經濟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範工作流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根據《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項目資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財 政 部      
                              2013年4月23日   

 

經濟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經濟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範工作流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根據《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項目資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過程中對經濟建設項目資金預算進行的績效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用於指導經濟建設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根據項目資金的不同性質和管理要求,具體分為三類:
  (一)由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及其他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分配的項目資金。主要包括:中央基建投資,車購稅專項資金和鐵路建設基金、民航發展基金等與經濟建設相關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以及港口建設費中與經濟建設相關的部分(以下簡稱基本建設類投資)。
  (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環保、水利、農業等主管部門負責分配的項目資金。主要包括:中小河流治理、農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綜合獎勵示範等與經濟建設相關、由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地方財政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財政專項資金)。財政專項資金根據資金分配方式分為“事前補助類資金”和“事後一次性獎補類資金”。
  (三)由財政部負責分配的項目資金。主要包括:秸稈能源化利用、燃料乙醇補貼、淘汰落後産能等與經濟建設相關的事後一次性獎補類資金(以下簡稱其他項目資金)。
  其他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以財政部為主實施,具體參照財政專項資金中“事後一次性獎補類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流程。
  第四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做好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基礎工作。財政部主要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制定、工作組織和指導監督;項目單位主要負責預算績效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績效運行監控體系、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內部工作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隊伍建設和檔案管理。
  第五條 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應當科學合理、具體細化、及時有效,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基本建設類投資預算績效管理

  第六條 基本建設類投資預算績效管理的辦法制定、工作組織和指導監督由主管部門負責。財政部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項目資金實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再評價,推動主管部門完善投資政策、加強項目資金管理。
  第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預算下達前,項目單位應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申報材料時明確“擬建規模、投資估算、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分析”等與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相關的內容。主管部門可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過程中,確定績效目標,並通過抄送投資計劃等方式告知財政部。
  第八條 績效運行監控。預算執行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中期評估等方式對績效運行實施監控;如需調整,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程序進行調整、審批。財政部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項目資金,對照相關績效目標,通過信息網絡平臺等,對項目建設進度、累計完成投資等績效運行情況實施監控,並對按績效目標規範有序開展的項目,按規定下達預算和支付資金;對與績效目標發生較大偏離的項目,視情況暫緩下達、停止下達投資預算。
  第九條 績效評價。項目建成後,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管理需要,決定是否對照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項目資金,結合相關績效目標,通過核查、抽查或者竣工財務決(結)算評審等方式進行績效評價或再評價。
  第十條 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應將評價結果作為編制投資規劃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並將評價結果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開展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應形成績效評價報告,總結成績,分析問題及原因,提出建議,推動主管部門優化投資結構、完善投資政策。

第三章 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 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辦法制定、工作組織和指導監督由財政部和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二條 事前補助類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前或項目完成前,財政專項資金根據績效目標及績效運行情況進行分配;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或項目完成,可將績效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績效目標設定。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濟建設相關專項規劃、申報實施方案等,通過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協議或批復相關的實施方案等方式,明確一定時期內要完成的建設任務量、實現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或經濟效益和相應的績效指標、投資規模、資金需求,以及為實現績效目標應採取的工作程序、技術路線、職責分工、長效機制、獎懲措施等多項內容。
  (二)績效運行監控。預算執行中,財政部、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地方依法合規、積極落實協議或實施方案,確保按期實現績效目標;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主管部門通過信息網絡平臺、統計調查、工作簡報等方式定期採集項目建設進展、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等績效運行信息,按要求匯總分析,逐級上報。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將績效運行情況作為下一步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調整後續預算安排及下達進度。一旦發現嚴重偏離績效目標,要求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三)績效評價。績效目標期滿,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主管部門對照協議或實施方案開展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逐級報送;財政部可根據工作需要,會同主管部門對照協議或實施方案進行再評價,形成再評價報告。
  (四)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績效較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對較差的通報批評;可按照協議約定或有關規定,採取評價結果與資金安排挂鉤等獎懲措施。
  第十三條 事後一次性獎補類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是指項目完成後,財政專項資金根據績效結果進行獎補。對獎補資金的後續使用可不作具體規定。
  (一)績效目標設定。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統一的績效內容、績效指標和補助標準。
  (二)績效評價。項目單位根據明確的績效內容、績效指標進行自評,並提交包括自評結果在內的申報材料,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對績效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三)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審核確認的結果和既定的補助標準分配並下達財政專項資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預算績效管理辦法,並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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