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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産業中小
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3〕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財政部對《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3年4月27日   

 

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産業資金)是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含聚集區,下同)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品牌建設,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産業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資源優勢條件為基礎,圍繞特色産品的生産、銷售、服務等而形成的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和鏈條化的生産經營群體。
  第四條 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特色産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特色産業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內中小企業開展的符合國家産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知識産權清晰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鼓勵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生産或應用節能減排産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集群內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項目的建設、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
  (三)加強中小企業與骨幹企業專業化協作。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內有較強協作配套關係的中小龍頭骨幹企業重點産品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中小企業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骨幹企業協作配套關係、提高專業化生産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
  (四)推動中小企業産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産業升級改造,戰略性新興産業中小企業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集群內主導性産業中小企業向附加值高的産業前端和後端延伸而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支持中小企業建設自主品牌。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內中小企業創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品牌,參加全國性、區域性自主品牌展覽、展示活動,開展自主品牌宣傳和推廣,加強自主品牌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等項目。
  (六)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內中小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試驗驗證、質量認證、知識産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品牌規劃和宣傳等公共服務項目。
  (七)支持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專門促進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項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開展有利於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試點項目。
  第七條 特色産業資金採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三種支持方式。
  引導基金項目,採用資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項目,採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個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以上一項內容和一種支持方式申請項目。
  第八條 特色産業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
  特色産業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特色産業資金資本金投入的額度,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30%。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特色産業資金的項目單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引導基金除外):
  (一)位於地方特色産業集群內;
  (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第十條 特色産業資金的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引導基金除外):
  (一)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生産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四)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
  (五)承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財務)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特色産業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工作,並建立項目庫。
  省級財政部門在項目組織申報文件中應公佈廉政信息反饋專線電話和電子郵箱,本部門紀檢或監督檢查機構應全程參與項目組織和評審過程,接受全面監督。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特色産業發展規劃等,研究提出本地區年度特色産業資金實施方案,包括資金支持重點、支持計劃和資金需求等,連同上年度特色産業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根據當年預算規模、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工作開展情況等,按照因素法確定資金分配方案,並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和項目申報評審情況,提出本地區特色産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具體包括:計劃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歸屬産業、地區、産業集群名稱、計劃支持方式及金額等,向社會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公示結束後,將本地區特色産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在當年6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將本地區特色産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報財政部備案後,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特色産業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收到特色産業資金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部門反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特色産業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財政部對各地區特色産業資金組織申報、項目評審、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特色産業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上報備案的本地區特色産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對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等進行審查。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調整,必要時收回已撥付資金,並列入下年度資金分配的扣減因素。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建立特色産業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特色産業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考核評價,適時向社會公佈評價結果。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要求,對本地區特色産業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如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具體包括: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特色産業資金應當用於規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操作辦法,及時上報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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