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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
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15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民 政 部       
                              2013年4月28日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1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財政部安排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開展的農村幸福院設施修繕和設備用品配備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等照料服務的公益性活動場所。包括農村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動中心等。
  第四條 用於項目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規範管理和專款專用的安排使用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與標準

  第五條 項目資金使用範圍是設施修繕和設備用品配備。
  第六條 項目資金標準為每個項目補助3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項目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適合興辦農村幸福院的場地和設施;
  (二)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具有籌資和建設方案。
  第八條 項目申報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籌資和建設方案;
  (三)項目管理運營方案;
  (四)其他需要説明的材料。
  第九條 項目申報程序如下:
  (一)民政部會同財政部每年年初向各地下達農村幸福院的補助數量指標;
  (二)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申報辦法及申報書範本,組織本地區進行申報和評審立項工作;
  (三)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立項後,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備案;
  (四)民政部會同財政部抽查復核項目立項。
  第十條 項目數量指標分配遵循“公平規範、激勵先進、促進均衡”原則。
  第十一條 項目經批准立項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預算由財政部根據項目資金標準和復核確定的農村幸福院數量指標,按年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可以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統籌使用。
  第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安排使用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229類“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項“用於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方案進行建設和運營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服務水平和運營效能。
  第十八條 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項目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對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建設及使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五章 公告報告

  第十九條 由項目資金補助的農村幸福院,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報送財政部和民政部。
  第二十一條 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省級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投訴電話,接受投訴並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截留、擠佔、挪用項目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辦法,報民政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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