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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
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13〕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在穩定增長、擴大就業、促進創新、繁榮市場和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是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和穩定就業、鼓勵創業的重要內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為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業良性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確保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兩個不低於”的目標
  繼續堅持“兩個不低於”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目標,在風險總體可控的前提下,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在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貨幣信貸總量的前提下,優化信貸結構,騰挪信貸資源,在盤活存量中擴大小微企業融資增量,在新增信貸中增加小微企業貸款份額。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對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實施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進一步細化“兩個不低於”的考核措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小微企業貸款比例、貸款覆蓋率、服務覆蓋率和申貸獲得率等指標,定期考核,按月通報。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合理分解任務,優化績效考核機制,並由主要負責人推動層層落實。(人民銀行、銀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快豐富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
  增強服務功能、轉變服務方式、創新服務産品,是豐富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的重點內容。進一步引導金融機構增強支小助微的服務理念,動員更多營業網點參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擴大業務範圍,加大創新力度,增強服務功能;牢固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小微企業的特點,不斷開發特色産品,為小微企業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産品和服務。積極鼓勵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全面提供開戶、結算、理財、諮詢等基礎性、綜合性金融服務;大力發展産業鏈融資、商業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積極開展知識産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動産質押、股權質押、訂單質押、倉單質押、保單質押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推動開辦商業保理、金融租賃和定向信託等融資服務。鼓勵保險機構創新資金運用安排,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基金、債權、資産支持計劃等多種形式,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絡金融服務模式。(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著力強化對小微企業的增信服務和信息服務
  加快建立“小微企業-信息和增信服務機構-商業銀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新機制,是破解小微企業缺信息、缺信用導致融資難的關鍵舉措。積極搭建小微企業綜合信息共享平臺,整合註冊登記、生産經營、人才及技術、納稅繳費、勞動用工、用水用電、節能環保等信息資源。加快建立小微企業信用徵集體系、評級發佈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注重用好人才、技術等“軟信息”,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審機制。建立健全主要為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體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參股和控股部分擔保公司,以省(區、市)為單位建立政府主導的再擔保公司,創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指導相關行業協會推進聯合增信,加強本行業小微企業的合作互助。充分挖掘保險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發展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穩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對小微企業的服務範圍。(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積極發展小型金融機構
  積極發展小型金融機構,打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通道,建立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是增加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效供給、促進競爭的有效途徑。進一步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種類,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推動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引導地方金融機構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小微的市場定位,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進一步做深、做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鼓勵大中型銀行加快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建設和向下延伸服務網點,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批量化、規模化、標準化水平。(銀監會牽頭)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是解決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比例過低、渠道過窄的必由之路。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並購重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適當放寬創業板市場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準入標準,儘快啟動上市小微企業再融資。建立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稱“新三板”),加大産品創新力度,增加適合小微企業的融資品種。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規模,在創業板、“新三板”、公司債、私募債等市場建立服務小微企業的小額、快速、靈活的融資機制。在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基礎上,將區域性股權市場納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促進小微企業改制、掛牌、定向轉讓股份和融資,支持證券公司通過區域性股權市場為小微企業提供掛牌公司推薦、股權代理買賣等服務。進一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適時出臺定向發行、並購重組等具體規定,支持小微企業股本融資、股份轉讓、資産重組等活動。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積極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小微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等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於投資小微企業,促進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融資發展。(證監會、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進一步清理規範各類不合理收費,是切實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必然要求。繼續對小微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規範擔保公司等仲介機構的收費定價行為,通過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等方式合理降低費率。繼續治理金融機構不合理收費和高收費行為,開展對金融機構落實收費政策情況的專項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金融機構要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大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
  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予以政策傾斜,是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防範金融風險的必要條件。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支持政策更好地聚焦小微企業。充分發揮支持性財稅政策的引導作用,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在簡化程序、擴大金融機構自主核銷權等方面,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給予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細化科技型小微企業標準,完善對各類科技成果的評價機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準入、風險資産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管。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用所募集資金髮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逐步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常規化發展,引導金融機構將盤活的資金主要用於小微企業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度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相應調整績效考核機制。繼續鼓勵擔保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服務力度,推進完善有關扶持政策。積極爭取將保險服務納入小微企業産業引導政策,不斷完善小微企業風險補償機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全面營造良好的小微金融發展環境
  推進金融環境建設,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是促進小微金融發展的重要基礎。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務、預警提示風險、完善抵質押登記、宣傳普及金融知識等方面,抓緊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措施;切實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投資(諮詢)公司、股權投資企業等機構的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加大對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懲處力度;減少對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活動的干預,幫助維護銀行債權,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化解金融風險,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秩序。有關部門要研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小微企業提高自身素質,改善經營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增強信用意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進一步提高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重要性的認識,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形成合力,真正幫助小微企業解決現實難題。銀監會要牽頭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從2014年開始,各省級人民政府、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要將本地區或本領域上一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情況、成效、問題、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議,于每年1月底前專題報告國務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落實情況及下一步工作和建議,由銀監會匯總後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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