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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
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
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範圍廣、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週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範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六)和第(十八)項,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附件2-4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財 政 部       
                            稅務總局       
                              2013年5月24日   

 

附件1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併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執行。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應稅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第十三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産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在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稅收繳款憑證。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第二十五條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産以及不動産在建工程。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稅應稅勞務。
  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産,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均屬於不動産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第三節 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第三十一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四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第四十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一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 稅收減免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稅率。
  第四十五條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徵點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萬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徵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四十七條 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第五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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