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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 紀念館
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3年6月3日    

 

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於補助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所需經費支出,鼓勵改善陳列布展,支持重點博物館提升服務能力,對免費開放工作成績突出的省份給予獎勵。地方財政應當保障本地區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日常運轉經費,不得因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而減少應由地方財政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宣傳、文化、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與支出內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包括:
  (一)運轉經費補助。用於補助列入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或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後正常運轉和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等支出。
  (二)陳列布展補助。用於補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改善基本陳列的方案設計、相關材料及設備購置、施工、監理和專家諮詢等支出。
  (三)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補助。用於補助國家文物局、財政部確定的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提升藏品保護、陳列展覽、學術研究、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社會教育等支出。其中,學術研究和交流合作支出所佔比例不超過該項補助金額的20%。
  (四)對自行免費或低票價開放的獎勵。用於鼓勵地方自行免費或低票價開放博物館、紀念館(含民辦博物館)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五)對免費開放工作優秀省份的獎勵。用於鼓勵免費開放工作成績突出的省份,進一步提升博物館、紀念館公共服務能力。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發放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基本工資、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文物徵集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地區上年度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情況、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情況和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基本情況審核匯總工作,審核當年陳列布展補助和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項目申請,提出自行免費或低票價開放獎勵建議,于每年4月30日前將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有關附表(見附件1-4)報送財政部。
  第八條 博物館、紀念館申請陳列布展補助應當同時提供文物部門批復文件及展陳大綱。
  第九條 運轉經費補助的核定:
  (一)2008年、2009年納入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門票收入減少部分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運轉經費增量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東部20%、中部60%和西部80%的比例補助。具體金額由財政部核定。
  (二)2008年以前立項建設、2010年及以後年度建成並納入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以及新增命名為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的博物館、紀念館,運轉經費補助按照每年省級館500萬元/個,地市級館150萬元/個,縣區級館50萬元/個的標準安排。
  (三)2008年以後立項建設或者改擴建的博物館、紀念館,中央財政不新增安排運轉經費補助。
  第十條 陳列布展補助根據項目申請情況和相關支出標準確定。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陳列布展經費通過中央地方共建博物館補助安排。
  第十一條 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補助實行因素加項目的分配辦法。因素包括:館舍面積(佔10%)、館藏品數量(佔15%)、地區因素(佔15%)、經費保障水平(佔15%)、陳列展覽(佔15%)、觀眾(佔15%)、科研成果(佔15%)。
  第十二條 財政部商國家文物局對上年度共建國家級博物館基本情況進行審核,按照因素法確定各博物館補助額度,並根據博物館項目申請確定具體補助項目。
  第十三條 自行免費或低票價開放獎勵和免費開放優秀省份獎勵由財政部商中宣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等部門,根據地方申請以及調查評估等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財政部應當於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
  第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省實際,統籌安排運轉經費補助、自行免費或低票價開放獎勵和免費開放優秀省份獎勵,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30日內將具體分配方案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當年運轉經費補助分配情況,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運轉經費補助基數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運轉經費補助基數列入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下一年度年初預算,保證其正常運轉。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在60日內予以分配下達。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後一般不予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資金使用單位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國家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産屬於國有資産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結轉和結余管理,按照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中宣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適時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宣傳、文化、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紀念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提高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範性。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核批新項目、核減下年度專項資金等處罰,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五)擅自變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六)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産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
  (七)不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申報和備案文件;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1.陳列布展補助項目申請匯總表
    2.陳列布展補助項目申請表
    3.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基本情況表
    4.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補助項目申報表
  (附1—4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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