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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農業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實施以船為家漁民
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導意見

                             建村〔2013〕99號  

天津、河北、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交委)、發展改革委、漁業主管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有關要求,為幫助以船為家漁民解決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現就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解決以船為家漁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為目標,組織和動員各方面力量,整合相關項目和資源,加大資金投入,穩步推進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切實改善以船為家漁民住房條件。
  (二)基本原則。堅持就地就近原則,支持漁民在長期作業地附近上岸安居。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學編制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規劃。堅持突出重點,厲行節約,幫助漁戶解決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堅持漁民自願,政府引導扶持,落實地方責任,中央適當補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規範程序,嚴格管理。
  (三)主要目標。力爭用3年時間實現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為家漁民居住條件,推進水域生態環境保護。
  二、因地制宜實施漁民上岸安居
  (四)多渠道支持漁民上岸安居。在尊重漁民意願和方便漁民生産生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行有關城鄉住房保障政策,統籌協調,多渠道支持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凡能夠納入現行有關城鄉住房保障政策支持範圍的,優先納入現行相關政策解決;對於無法納入的,通過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解決。要將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納入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範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管理,同等享受相應的土地、稅收、貸款等優惠政策,鼓勵地方和漁民加快實施進度。
  (五)合理選擇上岸安置方式。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根據漁民戶籍、居住現狀、經濟條件、地理位置等情況,尊重漁民意願和方便生産生活,合理選擇新建、翻建、擴建、修繕加固、補助購房等多種安置方式。原則上,無房戶以新建和補助購房為主,危房戶按危險等級以翻建和修繕加固為主,臨時房戶以翻建為主,既有房屋不屬於危房但住房面積狹小戶以擴建為主。新建房安置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小規模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宜聚則聚、宜散則散,盡可能將漁民安置到長期作業地鄰近的城鎮村。新建、翻建、擴建和修繕加固房屋原則上以漁戶自建為主,漁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願的,地方政府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漁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
  三、資金籌集與補助標準
  (六)資金籌集。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資金以漁戶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適當補助,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將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地方補助資金及項目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要通過制定貼息、擔保等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漁戶上岸安居提供貸款。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和資助等形式支持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相關縣(市、區)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將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與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機銜接,提高政策效應和資金使用效益。
  (七)補助標準。中央對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給予補助,無房戶、D級危房戶和臨時房戶戶均補助2萬元,C級危房戶和既有房屋不屬於危房但住房面積狹小戶戶均補助7500元。地方各級政府要安排和落實相應的財政性補助資金,省級人民政府配套補助資金不低於中央補助資金的50%,市縣級財政也要給予適當補助,減免工程建設相關規費,並根據安置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制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分類補助標準。
  四、補助對象與建設標準
  (八)補助對象。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補助對象按長期作業地確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記在冊的漁戶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方可列為補助對象:一是長期以漁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為居所;二是無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臨時房、住房面積狹小(人均面積低於13平方米),且無法納入現有城鎮住房保障和農村危房改造範圍。
  (九)嚴格補助對象審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範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的審核審批,實行漁戶申請、鎮(鄉、街道)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序。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要按相關公示制度進行公示。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漁戶住房情況審核及危房鑒定工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民身份認定、漁船情況和漁民登記情況審核。縣級政府要組織做好與經批准的以船為家漁民簽訂上岸安居合同或協議工作,明確雙方責權利,並徵得漁戶同意公開其有關信息。
  (十)建設標準。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設要以滿足漁戶最基本的居住需求為目標,堅持節約實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從嚴控制建築面積及總造價。國家補助的基本戶型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各地在戶型設計上可根據漁民意願、經濟實力和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新建翻建住房設計要符合漁民生産生活習慣,體現地方特色。
  五、規範項目管理
  (十一)項目申報程序。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同級漁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按照有關文件要求,組織編制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實施方案,並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每年年初,根據批復的實施方案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各省區簽訂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責任書,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漁業部門編制年度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聯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聯合下達,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漁業部門分解落實到地市或縣。
  (十二)技術指導與服務。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編制安全、經濟、適用的住房設計圖集和施工方案,免費發放給漁戶參考。要組織協調主要建築材料的生産、採購與運輸,並免費為漁民提供建築材料質量檢測服務。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深入現場,開展以船為家漁戶住房鑒定和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要開設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諮詢窗口,面向漁民提供技術服務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驗收。安置戶比較集中並具備一定條件的地方,可實施城鄉規劃、安居工程、基礎設施配套等一體化推進。
  (十三)資金管理。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資金要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按有關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使用,健全內控制度,執行規定標準,嚴禁截留、擠佔和挪用。要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檔案管理。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戶一檔,批准一戶、建檔一戶,規範管理。以船為家漁戶紙質檔案必須包括檔案表、漁戶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協議等材料,其中漁戶檔案表必須按照全國以船為家漁戶居住信息管理系統公佈的最新樣表製作。在此基礎上,嚴格執行以船為家漁戶紙質檔案表信息化錄入制度,將漁戶檔案表及時、全面、真實、完整、準確錄入信息系統(登錄網址:http://ymsa.mohurd.gov.cn)。以船為家漁戶檔案錄入情況及相關數據是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各地要加強對以船為家漁戶檔案信息的審核與抽驗。
  (十五)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完成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牽頭組織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在一個月內提交檢查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土資源部(以下簡稱四部委)備案。各地有關工作情況和建議及時報送四部委。四部委將組織進行抽查。
  六、加強後續管理和組織領導
  (十六)後續管理。漁民上岸安居後,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撈的生産用船,規範生産用船停泊管理,切實解決停泊點臟亂差問題,加強水域生態保護。地方政府要統籌推進漁民戶籍、就業、教育、醫保、低保、養老以及生活困難補助等社會保障落實。上岸安居漁民按屬地管理原則就近納入街道、社區或鄉(鎮)、村社會管理,享受當地村(居)民待遇並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障範圍。對繼續從事漁業捕撈的漁民,尊重其意願,漁業部門要加強指導與服務。對有轉産轉業意願的漁民,要加強就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指導,提高就業技能,引導漁民從事其他行業,確保長遠生計有保障。
  (十七)組織領導。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項目實行計劃、任務、資金、目標、責任“五到省”,即項目工程建設計劃下達到省、任務落實到省、資金撥付到省、目標和責任明確到省。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負責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切實將該工程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負責補助對象住房情況審核和危房鑒定,工程建設指導與質量監管等。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實施方案,督促履行項目審批或核準程序,申報和分解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和落實地方財政性資金,督促財政性資金撥付進度和規範使用。地方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補助對象漁民身份、漁船情況和登記情況審核,做好漁民上岸安居組織與管理,漁業産業發展及漁民轉産轉業培訓指導與扶持等工作,受政府委託組織拆解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撈的漁船。地方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安排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設用地等。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漁業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民族工作、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扶貧、殘聯等有關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共同推進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作。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主動接受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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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土 資 源 部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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