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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西部地區基層政權
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3〕90號  

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江西省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大決策,切實強化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執政能力建設,規範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我部制定了《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有利於鞏固執政基礎,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對加快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民族團結、確保邊疆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將中央對西部地區基層幹部的關懷落到實處。

                            財 政 部      
                              2013年6月19日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大決策,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切實加強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執政能力,規範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改善西部地區鄉鎮黨委、政府、人大機關辦公條件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明確用途、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四條 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
  第五條 省級財政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一併使用。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
  第六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分配對象為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吉林、湖南、湖北、海南、江西等省經國務院批准享受西部大開發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市(自治州)。
  第七條 財政部分配西部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採用因素法,並考慮對各地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財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將當年西部基層政權建設資金下達省級財政部門;9月30日前,按照當年實際下達數提前向省級財政部門通知下一年度西部基層政權建設資金預算。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縣級財政部門下達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時,應當以經審定批准的縣級財政部門申報的年度項目投資額為基礎,同時考慮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將當年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下達縣級財政部門;11月30日前,提前向縣級財政部門通知下一年度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預算。
  第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通知的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預算,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實行中央、省、縣分級管理。市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行使有關的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政策,匯總編制省級3年項目規劃,依據省級3年項目規劃批復縣級申報的年度項目,組織實施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縣級3年項目規劃,向省級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項目;依據省級財政部門批復的年度項目和下達的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預算,組織鄉鎮實施項目。
  第十二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用於改善鄉鎮黨委、政府、人大機關辦公條件。具體包括:
  (一)改建、擴建、維修辦公用房。
  (二)購買辦公傢具、基本辦公設備、採暖設施等。
  第十三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不得用於人員支出、投資經商辦企業,以及購置交通工具、移動電話和其他與資金使用原則及範圍不相符的各項開支。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財政部依據程序客觀公正、操作簡便高效、結果橫向可比的原則,對省級財政部門分配、下達、管理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情況,以及所轄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情況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省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十六條 對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按照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4日財政部發佈的《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2〕2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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