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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邊境地區轉移支付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3〕267號  

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寧波市、福建省、廈門市、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政策是一項強國惠民政策,實施這項政策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促進邊境沿海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為進一步加強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提高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將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政策落到實處。

                            財 政 部       
                              2013年6月15日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促進邊境沿海地區各項社會事業和諧發展,進一步規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於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改善邊境沿海地區民生、促進邊境貿易發展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明確用途、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四條 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其中用於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實行與口岸過貨量等因素挂鉤的適度增長機制。
  第五條 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一併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
  第六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對像是有陸地邊境線、存在邊境小額貿易以及承擔特殊邊境和海洋管理事務的地區。
  第七條 財政部按照陸地邊境線長度、邊境縣個數、邊境縣總人口、行政村個數、邊境一類口岸人員通關量和過貨量、邊境貿易額、邊疆治理狀況等因素,結合各地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對省級財政部門分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
  財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將當年邊境地區轉移支付下達省級財政部門;9月30日前,按照當年實際下達數提前向省級財政部門通知下一年度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省以下財政部門下達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補助範圍,同時考慮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情況的績效評價結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用於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落實到有邊境小額貿易的市、縣(市轄區),由其安排使用。
  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將當年邊境地區轉移支付下達省以下財政部門;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財政部門通知下一年度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九條 省以下財政部門應當將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通知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管理。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財政部門分配、下達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實施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省以下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重點用於解決邊境沿海地區承擔的中央事權、具有顯著區域特點的支出責任,以及邊境一線地區、海島等特殊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地方財政部門在研究確定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範圍時,應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相銜接,廣泛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包括國門建設及其周邊環境整治,界樁、界碑的樹立和維護,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線保護,海島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對邊民的補助機制等。
  (二)改善邊境沿海地區民生。包括在全國統一的“兩免一補”政策基礎上,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生生活費補助標準,擴大補助範圍;實施“整村推進”,建設群眾文化活動室、改造村民危舊房;建立和完善村衛生室制度,加強道路、橋梁、人畜安全飲水設施、敬老院、鄉村中小學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基層政權建設,改善基層政府辦公條件等。
  (三)促進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包括邊境一類口岸運轉,通關條件改善,邊貿倉儲、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邊貿企業創造良好的生産經營環境,安排貸款貼息,支持企業技術培訓、科研、創新、人才引進、提升服務水平等能力建設。
  第十四條 對於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各級政府不得調劑用於其他邊境事項。地方財政部門在安排用於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徵求同級商務、稅務、海關等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依據程序客觀公正、操作簡便高效、結果橫向可比的原則,對省級財政部門分配、下達、管理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所轄邊境沿海地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情況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邊境沿海省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十七條 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按照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2年4月20日財政部公佈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2〕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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