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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29

  現公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3年修訂),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3年6月28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
內容與格式(201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半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第四條 本準則的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 由於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準則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應當在相關章節説明未按本準則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商業秘密的確定應保持境內外內容一致。
  第六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採用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保持文字簡潔。
  第七條 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全文應當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摘要的編制應遵循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並按照附件的格式進行披露。
  半年度報告的報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八條 同時在境內、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券監管部門對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準則不一致,應遵循報告披露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辦理,並應在同一時間公佈半年度報告。
  第九條 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公司在編制半年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説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百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公司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半年度報告外文譯本,但應努力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文本的理解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三)半年度報告封面應當載明公司的中文名稱、“半年度報告”字樣、報告期間,也可以載明公司的外文名稱、徽章、圖案等。
  (四)公司可以在半年度報告正文前刊載宣傳本公司的照片、圖表或致投資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題字或照片,不得含有誇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觀的詞句。
  (五)半年度報告中若涉及行業分類,必須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的規定;公司可以在此基礎上,增加披露使用其他行業分類的數據、資料作為參考。
  第十一條 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洩露與其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及摘要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和公司網站上;同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本公司××××年半年度報告及摘要已于×年×月×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上披露,請投資者注意查閱”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可以將半年度報告刊登在其他網站和其他報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後及時將半年度報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複印件備置於公司辦公地點,以供股東和投資者查閱。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該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做出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職務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十五條 特殊行業公司,除執行本準則規定外,還應執行中國證監會就該行業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別規定。

第二章 半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釋義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全文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做出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披露如下聲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公司還應單獨披露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姓名、職務以及未出席原因。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公司應當提示經董事會審議的報告期內的半年度利潤分配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明確表述“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標準審計報告。”
  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非標準審計報告”),公司應説明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披露位置,並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作詳細説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對半年度報告中投資者難於理解及有特定含義的術語做出解釋。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簡介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事項:
  (一)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聯絡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
  (四)公司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名稱,登載半年度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的網址,半年度報告備置地點;
  (六)公司股票簡稱和股票代碼。
  第二十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報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營業總收入、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凈資産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資産收益率,總資産、所有者權益、每股凈資産、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每股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同時説明扣除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及其金額和所得稅影響額。
  上述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計算填列,涉及股東權益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股東權益;涉及利潤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
  同時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公司,還應披露分別按國內、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中的報告期的凈利潤、報告期末的凈資産並説明其差異。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在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之後刊登重大風險提示。公司對風險因素的描述應當圍繞公司的經營情況,遵循重要性原則,著重披露報告期新增的、可能對公司下一報告期經營産生不利影響的重大風險,並根據實際情況,披露已經或將要採取的措施。

第三節 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報告中應當對財務報告的數據和其他必要的統計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和未來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分析,以便於投資者了解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未來變化情況。公司披露董事會報告應當遵守創業板《年度報告準則》第二十三條所列原則。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報告應當重點分析公司在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內容至少包括:
  (一)概述公司報告期內總體經營情況,營業收入、費用、營業利潤、凈利潤及經營活動現金流等項目的同比變動情況,説明引起變動的主要影響因素以及對報告期利潤産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經濟業務活動。
  (二)公司應分析説明驅動業務收入變化的具體因素,例如産銷量、訂單或勞務的結算比例等因素。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重大的已簽訂單情況,以及前期訂單在本報告期的進展和本報告期新增訂單的完成比例。臨時報告已經披露過的情況,公司可只提供相關披露索引。
  (三)主營業務的範圍及經營狀況,對佔報告期營業收入10%以上(含10%)的産品或服務,應分別列示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毛利率。
  (四)若報告期內利潤構成、主營業務或其結構、主營業務盈利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應予以説明;報告期內産品或服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的,公司應介紹已推出或宣佈將推出的新産品及服務,並説明可能對公司未來經營及業績的影響。
  (五)報告期內前5大供應商或客戶發生變化的,公司應説明變化的具體情況並分析對公司未來經營的影響。
  (六)如來源於單個參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對公司凈利潤影響達到10%以上(含10%),應介紹該公司業務性質、主要産品或服務和凈利潤等情況。
  (七)公司應披露重要研發項目在本報告期的進展情況並預計對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
  (八)報告期內如果發生因設備或技術升級換代、核心技術人員辭職、特許經營權喪失、重要無形資産發生不利變化等導致公司核心競爭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的,應詳細説明具體情況及公司擬採取的措施。
  (九)公司應結合公司業務發展規模、經營區域、産品、競爭對手等情況,介紹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宏觀經濟層面或外部經營環境的發展現狀和變化趨勢,以及公司的行業地位或區域市場地位的變動趨勢。
  (十)公司應披露年度經營計劃在報告期內的執行情況,年度經營計劃發生重大變更的,應説明變更的具體原因、變更的內容及對公司年度經營業績可能産生的影響。
  (十一)公司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可能對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産生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素,公司應當針對自身特點進行風險揭示,披露的內容應當充分、準確、具體,應儘量採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風險因素對公司當期及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同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介紹已(或擬)採取的措施,對策和措施應當具體並具備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説明報告期的投資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在報告期內募集資金或報告期之前募集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內的,公司應披露有關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及收益情況,投資項目運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重大不利變化;未達到計劃進度和收益的,應解釋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資金的用途;募集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應説明變更原因、是否已履行變更程序、新的用途、實際進度與收益情況。
  (二)重大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和收益情況。
  (三)對外股權投資的情況。公司應當對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權,持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和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股權的情況進行重點披露,包括最初投資成本、期初持股比例、期末持股比例、期末賬面值等。
  (四)非金融類公司委託理財及衍生品投資的情況。公司應當披露資金來源、合作方、投資份額、投資期限、産品類型、預計收益、投資盈虧、是否涉訴等。如公司有委託貸款事項,應當披露委託貸款借款人、借款用途、抵押物或擔保人,以及展期、逾期或訴訟事項及風險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將報告期實際經營成果與招股説明書、募集説明書、資産重組報告書或定期報告披露的盈利預測、有關計劃或展望進行比較,説明完成預測或計劃的進度情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如果預測本期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凈利潤可能為虧損、實現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
  第二十七條 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董事會應就所涉及的事項予以説明。
  上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董事會應就所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予以説明。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如董事會在審議半年度報告時制定利潤分配預案、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司應當充分説明上述預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審議程序的規定,是否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是否發表意見。

第四節 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包括在報告期內發生及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包括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包括由此産生的損益佔報告期凈利潤的比例等,本節下同)。對已經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還應説明其執行情況。如果以上訴訟、仲裁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無後續進展的,則可只披露事項概述,並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如報告期內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明確陳述“本報告期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及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重大資産收購、出售及企業合併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程,説明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性的影響、對報告期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説明所涉及的金額及其佔資産總額和利潤總額的比例。
  如公司收購、出售資産和企業合併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實施無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並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三十一條 報告期內涉及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應當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執行情況,包括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所履行的相關程序及總體情況、股權激勵基金提取及分配情況、股權激勵股份來源情況、對激勵對象的考核情況、對激勵對象範圍的調整情況、股權激勵股份授予數量、股票期權授予及行權情況、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行權比例等的調整情況等,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對公司報告期及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如相關股權激勵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實施無進展或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並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遵循如下規定,分類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若對於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於10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5%以上的,須披露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交易時間及披露時間等情況。如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實施無進展或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並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一)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佔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説明原因;關聯方之間存在大額銷貨退回的,應予説明。
  公司按類別對本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金額預計的,應披露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實際履行情況。
  (二)資産收購、出售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産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若有)、市場公允價值(若有)、交易價格、結算方式、交易對公司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交易價格與賬面價值、評估價值或市場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説明原因。
  (三)公司與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對公司的影響。
  (四)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交易、託管、承包、租賃其他公司資産或其他公司託管、承包、租賃公司資産事項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額、期限以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二)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擔保合同信息,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象、擔保類型(一般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的決策程序等。對於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擔保事項,公司應予明確説明。
  (三)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委託他人進行現金資産管理的信息,包括受託人名稱、委託金額、委託期限、報酬確定方式、實際收益、期末餘額以及該項行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上述事項如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實施無進展或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並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承諾事項的,公司應當披露該承諾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應當披露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註冊會計師的姓名以及審計費用。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應披露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六條 公司還應披露其他在報告期內發生的《證券法》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會判斷為重大事件的事項。
  如前款所涉及重要事項已作為臨時報告在指定網站披露,只需説明信息披露網站及披露日期。

第五節 股本變動和股東情況

  第三十七條 對於報告期內的股份變動情況,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編制。
  對報告期內因送股、轉增股本、配股、增發新股、非公開發行股票、權證行權、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合併、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減資、內部職工股上市、債券發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總數及股東結構變動、公司資産和負債結構變動的,應當予以説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股東數量及持股情況,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格式進行編制,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的股東總數。
  (二)截至報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名稱、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報告期末持股數量、所持股份類別及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的情況。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少於10人,則應當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公司股票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股東持股數量應當按照其通過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及其權益數量合併計算。
  如前10名股東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流通股股份、限售流通股股份,應分別披露其數額;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或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應予以説明。
  如果有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為前10名股東的,應予以説明,並披露約定持股期間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前10名股東中應註明代表國家持股的單位或外資股東。
  第三十九條 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媒體及日期。

第六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權、被授予的限售流通股股票數量的變動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新聘或解聘的情況及原因。

第七節 財務報告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比較式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應當註明“未經審計”字樣。財務報告經過審計的,若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公司應明確説明註冊會計師已出具標準審計報告;若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公司應披露審計報告正文。

第八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包括:
  (一)載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半年度報告文本;
  (二)載有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如設置總會計師,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的財務報告文本;
  (三)載有會計師事務所蓋章、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的審計報告文本(如有);
  (四)在其他證券市場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文本(如有);
  (五)其他有關資料。
  公司應當在辦公場所備置上述文件的原件。當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或股東依據法規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閱時,公司應及時提供。

第三章 半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摘要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摘要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半年度報告全文,報告全文同時刊載于……。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仔細閱讀半年度報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內容應按照本準則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披露。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以簡易圖表形式披露如下內容:
  (一)股票簡稱、股票代碼。如報告期末至半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公司股票簡稱發生變更,應當同時披露變更後的股票簡稱。
  (二)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第二節 主要財務會計數據及股東變化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報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營業總收入、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凈資産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資産收益率、總資産、所有者權益、每股凈資産、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每股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同時説明扣除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及其金額和所得稅影響額。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列表披露截至報告期末的股東總數、報告期末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網站查詢索引。

第三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四十九條 公司管理層應當簡要介紹報告期的經營情況,主要圍繞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儘量選擇當期重大變化的情況進行討論,分析公司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的總體狀況,至少包括:
  (一)提示主營業務的經營是否存在重大變化。對佔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10%以上的産品,分別列示其銷售收入、銷售成本、毛利率,並提示是否存在變化。
  (二)提示是否存在需要特別關注的季節性或週期性經營特徵。
  (三)若報告期內公司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歸屬於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總額或者構成較前一報告期發生重大變化的,應予以説明。

第四節 涉及財務報告的相關事項

  第五十條 如與上一年度報告相比,公司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財務報表合併範圍發生變化,或因報告期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而追溯重述的,公司應當予以披露,並分析其原因及影響。
  第五十一條 如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應當披露審計意見類型,若被出具帶有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就所涉及事項作出説明。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所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關聯交易”、“高級管理人員”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準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0〕19號)同時廢止。
  附件: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略,詳情請登錄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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