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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1494號  

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審計署、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知識産權局、中國外文局、國家鐵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要求,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決定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個部門20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具體項目和標準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降低後,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不包括公證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公證機構),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佈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降低收費標準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各省(區、市)價格、財政部門要結合本通知精神,對按規定權限由本地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審核,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對本通知規定降低有關考試考務費標準的,要相應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標準。各省(區、市)價格、財政部門要于9月底前,將降低後的收費標準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各省(區、市)價格、財政部門要將本地區收費標準降低情況,包括降低的收費標準、涉及的收費金額和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等情況,于10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3年8月2日   

 

附件

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一、公安部門
  (一)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由現行的每輛次100元降為每輛次70元。
  (二)因丟失要求補發因私護照的收費標準,由現行的每本400元降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門
  公證收費(包括按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的公證收費和經營服務性公證收費)中證明財産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相關考試考務費標準降低為:註冊岩土工程師基礎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2元降為15元,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91元降為22元;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和註冊環保工程師基礎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24元分別降為18元、15元、18元、15元;物業管理師基礎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25元降為11元,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15元;房地産經紀人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9元降為13元。
  四、交通運輸部門
  (一)長江幹線船舶引航收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
  (二)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職業資格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0元降為30元。
  五、農業部門
  (一)國內植物檢疫費,降低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調運檢疫費和産地檢疫費標準,具體為:
  1.調運檢疫費,其中:糧穀類由按貨值的0.60%降為按貨值的0.45%收取;經濟作物類由按貨值的0.70%降為按貨值的0.50%收取;水(瓜)果類由按貨值的0.80%降為按貨值的0.60%收取。
  2.産地檢疫費,其中:糧穀類由按産值的0.40%降為按産值的0.30%收取;經濟作物類由按産值的0.45%降為按産值的0.35%收取;水(瓜)果類由按産值的0.60%降為按産值的0.45%收取。
  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産品檢疫費,糧穀類按降低後標準的20%計收,經濟作物和水(瓜)果類按降低後標準的30%計收。
  (二)農機産品測試檢驗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
  (三)農業部所屬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獸醫全科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15元降為11元。
  六、衛生計生部門
  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由初級資格考試每人每科20元、中級資格考試每人每科40元統一降為每人每科(含初級和中級)20元。
  七、國有資産管理部門
  (一)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向省級考試機構分別收取的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0元降為25元。
  (二)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0元降為30元。
  (三)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企業聯合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客觀題科目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25元降為18元,主觀題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22元。
  八、環保部門
  環保部所屬中國環境保護産業協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註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25元。
  九、水利部門
  水利部所屬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專業考試(水利水電工程)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25元。
  十、審計部門
  審計署幹部培訓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50元降為20元。
  十一、工商部門
  受理商標註冊費,其中紙件商標註冊申請由現行每件1000元降為每件8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80元)。網上受理商標註冊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知識産權部門
  國家知識産權局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20元降為15元。
  十三、外文出版部門
  中國外文局翻譯專業資格考評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考務費標準降低為:三級筆譯翻譯(含2科)由每人300元降為每人每科75元,三級口譯翻譯(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為每人每科90元;二級筆譯翻譯(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為每人每科90元,二級口譯翻譯、交替傳譯(含2科)由每人430元降為每人每科100元;一級筆譯翻譯(含2科)由每人1000元降為每人每科200元,一級口譯翻譯、交替傳譯(含2科)由每人1300元降為每人每科300元;同聲傳譯(含2科)由每人1940元降為每人每科400元。
  十四、鐵路部門
  國家鐵路局收取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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