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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
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

                             環發〔2013〕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及時確定事件級別,我部制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環境保護部       
                               2013年8月2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
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及時確定事件級別,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和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以下簡稱污染損害評估),是指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的活動。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産損害、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組織開展的污染損害評估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及時反應、科學嚴謹、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第五條 污染損害評估所依據的環境監測報告及其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調查筆錄、調查表等有關材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及時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前期工作,並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及時制定評估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第七條 對於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和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由所在地省級、地市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對於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可以不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損害評估,由相關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司法鑒定機構或者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編制評估報告,並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核。
  第九條 污染損害評估應當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複雜的,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條 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於評估報告技術審核通過後20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將評估結論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污染損害評估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評估報告的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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