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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
《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交安監發〔2013〕4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掛牌督辦辦法》已經第9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3年8月6日   

 

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掛牌督辦工作,有效減少、消除安全生産隱患,防範安全生産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掛牌督辦事項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産掛牌督辦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安全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掛牌督辦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産掛牌督辦工作。
  第四條 被掛牌督辦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單位或交通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掛牌督辦單位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和安全生産隱患整改工作。
  第五條 掛牌督辦程序包括:核實掛牌督辦信息、送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督促整改、核銷。
  第六條 掛牌督辦單位對下列事項實施掛牌督辦:
  (一)上級單位或部門督辦整改的安全生産事項;
  (二)發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産責任事故,需進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運輸安全生産隱患,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和安全管理問題,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對下列事項實施掛牌督辦: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安委會交辦需由部牽頭督辦整改的;
  (二)發生重大以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産責任事故,需部督促進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産隱患,需部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四)部直屬機構和交通運輸中央企業存在突出安全生産管理問題的。
  第八條 部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産事項,由部安委辦或相關司局提出,報部領導批准,以部安委辦的名義掛牌督辦,並由提出的司局負責跟蹤督辦。
  第九條 掛牌督辦信息來源包括: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報告的;
  (二)掛牌督辦單位督查檢查中發現的;
  (三)上級管理部門、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掛牌督辦的;
  (四)公眾舉報或新聞媒體報道並經查實的。
  第十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産隱患名稱;
  (二)被掛牌督辦單位名稱;
  (三)督辦內容;
  (四)整改要求;
  (五)辦理期限;
  (六)核銷程序。
  第十一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根據掛牌督辦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制定整改方案,並將整改方案報送掛牌督辦單位備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標和任務;
  (二)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三)整改措施、時間和應急預案;
  (四)人員、經費和物資保障。
  第十二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跟蹤被掛牌督辦單位的整改情況,指導、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掛牌督辦整改方案,開展整改工作,並接受掛牌督辦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完成整改後,應當向掛牌督辦單位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五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對被掛牌單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下發予以核銷或不予以核銷通知;對不予以核銷的應當説明理由,並責令繼續整改。
  第十六條 被掛牌單位非自身原因導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説明原因,制定安全防範保障措施和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報掛牌督辦單位。
  第十七條 對未按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或經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産要求的,掛牌督辦單位應當給予被掛牌督辦單位通報批評、安全生産約談,列入安全生産重點監管或跟蹤管理對象。情節嚴重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建立掛牌督辦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於年中和年末將管轄範圍內安全生産掛牌督辦情況報送上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安全管理職能的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安全生産掛牌督辦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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