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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局關於印發《防雷工程專業
資質認定細則》的通知

                            氣發〔2013〕68號   

各省(區、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認定細則》已經中國氣象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氣 象 局       
                              2013年8月2日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認定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認定工作,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申請、初審、評審、延續和變更等事項。
  第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並將通過認定的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

  第五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範、標準等資料並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産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的技術人員中,3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6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三)近3年內完成防雷工程總額不少於800萬元,所完成的綜合防雷工程不少於20個,每個工程額不低於30萬元,其中至少有1個工程額不低於150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每年年檢合格。
  第七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人民幣8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的技術人員中,2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4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三)近3年內完成防雷工程總額不少於400萬元,所完成的綜合防雷工程不少於20個,每個工程額不低於15萬元,其中至少有2個工程額不低於50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取得丙級資質1年以上,每年年檢合格。
  第八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的技術人員中,1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3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第九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和11月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甲級或者乙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中(一)至(十二)項的內容,申請防雷工程專業丙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中(一)至(八)項的內容:
  (一)正式的書面申請公函。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見附件1〔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見附件2〔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件3〔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高級、中級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係和《防雷工程資格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五)企業固定辦公場所産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見附件4〔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七)企業質量管理手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企業組織機構,包括機構框圖、職能及崗位職責等。
  2.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方針、質量目標、質量控制措施、質量保證體系框圖等。
  3.企業相關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安全管理、資料檔案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
  4.相關的技術標準目錄等。
  (八)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應包含以下內容:
  1.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質量管理手冊,包括設計質量管理制度,現場勘察內容和程序,設計內容和程序,設計、審核、批准制度,設計圖紙、資料交接制度,設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設計人員考核、獎懲制度等內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單位提交)。
  2.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質量管理手冊,包括施工質量管理制度,施工程序及注意事項,工程器材購置、保管、領取制度,施工資料交接制度,施工安全保障制度,施工現場質檢制度,施工現場進度登記制度,工程監督、檢查、驗收制度,施工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施工人員考核、獎懲制度等內容(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單位提交)。
  (九)近3年的《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見附件5〔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和工程項目原始合同的複印件以及防雷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和《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
  (十)近3年的《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中3個投入使用1年以上與其資質等級對應的綜合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並註明防雷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建設內容、竣工驗收時間和使用效果,加蓋防雷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公章和簽署日期,註明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十一)2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申請甲級資質的2個工程額均不低於50萬元,且其中1個工程額不低於150萬元;申請乙級資質的2個工程額均不低於50萬元),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的全套資料:
  (1)防雷工程勘查報告複印件,包括被勘察對象的名稱、時間、地點、人員簽名以及必要的草圖或者示意圖等全面的情況記錄。
  (2)防雷工程設計方案複印件,包括必要的大樣圖或者示意圖、計算公式、防護等級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包含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意見。
  (3)防雷工程設計圖紙複印件1套(與移交建設方保存的圖紙一致),圖上應標出設計要求和防護等級,應有設計圖紙專用章,設計人、校正人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設計負責人的簽名,設計負責人、設計人、校正人等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格證》。
  (4)防雷工程設計合同的複印件。
  (5)《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複印件。
  2.申請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的全套資料:
  (1)防雷工程施工圖和竣工圖複印件各1套(與移交建設方保存的圖紙一致),圖上應標出施工要求,應有施工圖紙專用章,製圖人、校正人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施工負責人的簽名,施工負責人、製圖人、校正人等人員必須持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格證》。
  (2)防雷工程施工計劃書或者施工方案複印件,包括防雷工程建設所需施工人員名單、施工地點、設備、器材、工程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監督流程等。
  (3)防雷工程施工全程作業詳細資料的複印件,包括施工時間、人員、任務、要求、完成情況以及隱蔽工程的材料、規格、施工工藝和現場照片等。
  (4)防雷工程預算、決算和合同的複印件。
  (5)《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的複印件。
  (十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副本的複印件。
  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應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按照項目的順序依次裝訂成冊後加蓋騎縫章,提交至少一式八份紙質材料和電子文件。申請單位應當承諾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質初審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負責初審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現場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現場核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照檢查所提交複印件的原件。
  (二)核查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中所列的實物。
  (三)核查辦公場所與産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內容是否一致。
  (四)核查項目資料、管理制度、安全生産措施、工作計劃、年度總結、技術標準等檔案資料的規範性和完整性。
  (五)抽查2至3個以上綜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術檔案資料(僅限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
  (六)考察主要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對有關管理制度、技術規範等的掌握和執行情況。
  (七)其他需要現場核查的內容。
  工作人員應當將現場核查的各項內容記錄在案,由雙方簽字確認,並保存必要的視聽資料,形成現場核查工作報告報本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三條 負責初審的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申請單位提交材料和現場核查工作報告,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
  第十四條 負責初審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初審符合要求的資質申請材料于每年4月30日或者12月31日前報至省、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
  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 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資料核查和現場核查要求和內容參照初審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質評審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收到資質申請材料後,委託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在3個月內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專家庫成員應當由防雷管理專家和防雷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專家庫成員應當為在職人員,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熟悉防雷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三)從事防雷管理、技術服務、工程應用、科研教學等相關工作8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於資質評審前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5名以上奇數專家組成評委會,負責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評審工作。評委會主任委員由評委會成員推選産生。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委會名單應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評委會成員在資質評審工作中應當客觀、公平、公正、敬業、廉潔,並有責任對未經公佈的評審過程、結果以及申請單位相關情況進行保密。與申請單位存在利益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客觀、公平、公正因素的,應當主動提出並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評審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委會主任委員宣佈評審任務、程序和紀律。
  (二)評委會成員審閱申請材料。
  (三)評委會聽取現場核查情況彙報。
  (四)評委會成員陳述個人評審意見。
  (五)評委會對相關事項進行討論。
  (六)評委會成員進行記名投票,當場計票,同意票數達到或者超過評委會成員人數2/3的為通過。評委會成員投票不通過的應當説明理由。
  (七)評委會主任委員組織編寫書面評審意見,簽名後報本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認定,對擬通過認定的申請單位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官方網站上公示7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出許可決定,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通過認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決定作出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五章 資質延續

  第二十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單位應當在資質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並向原受理機構提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和資質有效期內每年年檢意見的書面材料。
  原受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十一至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初審,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原認定機構,初審時間為20個工作日。
  資質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未提出延續申請的單位,其資質證到期自動作廢,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二十五條 原認定機構應當根據年檢記錄、初審意見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作出准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登出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認定機構應當對擬准予延續的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申請單位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官方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換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認真組織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延續的單位不符合資質延續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作出降級或者登出決定,並於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收回原資質證書。

第六章 資質變更

  第二十八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機構提交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原受理機構負責資質變更材料的初審,向原認定機構上報初審結果,由原認定機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涉及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變更事項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變更申請公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變更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條 涉及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變更事項經核實確認後,原認定機構應當予以變更。申請單位註冊資本變更後不符合原資質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者登出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併、分立以及工商註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申請核定資質。
  第三十二條 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擬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等級資質的,應向原較高等級資質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變更申請公函。
  (二)合併協議和合併決議或者決定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當地的地市級以上綜合性報紙上登載企業合併的有關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各方企業法人的決定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七)原各方企業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副本原件。
  合併變更事項經核實確認後,原較高等級資質認定機構應當予以變更。
  第三十三條 單位分立後申請核定資質的,申請單位應當向原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立決議或者決定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在當地報紙上登載企業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擔保情況説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變更前後的各相關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申請分立的,分立後的企業資質等級不能高於原有資質等級。認定機構應當按照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核定,並登出原資質。
  重新核定資質的,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官方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換發資質證。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認真組織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企業工商註冊地申請核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遷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書面申請公函。
  (二)變更前的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正、副本原件。
  (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遷出、遷入的相關材料。
  (五)變更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遷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證明(見附件6〔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和年檢意見。
  遷入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遷入企業的資質進行核定,按核定結果,換發資質證。遷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登出遷出企業的防雷工程專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因遺失、損毀等原因需要補辦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補辦資質證申請公函(包括補辦原因、補辦資質證類別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報紙上刊登的資質證作廢聲明(報紙原件,作廢聲明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以及資質證名稱、等級、編號、總編號、有效期、發證日期等信息)。
  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實後補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防雷工程資質評審委員會的成員違反相關法規或者評審紀律的,取消其資格,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佈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企業名錄及其資質分類、資質等級等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四十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初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評委會成員應當實行屆期回避、利害關係回避、地域回避。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認定後2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每年對資質評審工作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含2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細則中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以及資質認定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檔及相關資料進行存檔。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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