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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
《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以下簡稱單獨兩孩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策部署,穩妥紮實有序推進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義
  人口問題始終是關係我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將計劃生育確立為基本國策,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實際的人口發展道路。經過全黨全社會多年不懈努力,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過快增長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再生産類型實現歷史性轉變,有效緩解了人口對資源環境的壓力,有力促進了經濟持續較快發展和社會進步,改善了婦女兒童發展狀況,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了堅實基礎。廣大人民群眾作出了重大貢獻,計劃生育工作者付出了艱苦努力。實踐證明,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堅定不移地推行計劃生育,既符合國家長遠發展要求,又符合群眾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確的,必須長期堅持。
  生育政策是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核心。現行生育政策是在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並隨著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變化不斷完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根據人口形勢發展變化,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於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目前,我國人口低生育水平穩中有降,15至59歲勞動年齡人口總量開始減少,勞動力平均年齡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高齡化趨勢明顯。人口發展週期較長,在勞動力數量較豐富、人口撫養負擔較輕的時期,及時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於改善人口結構,保持合理勞動力規模,延緩人口老齡化速度,增強經濟發展活力。
  (二)有利於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近年來,我國家庭呈現規模小型化、結構多樣化趨勢,獨生子女家庭和獨居老人比例有所升高,家庭的生育、養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順應了人民群眾期待,有利於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提升家庭發展能力,有利於將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統一起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有利於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進入低生育水平國家行列。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水平提高和群眾生育觀念轉變,婦女總和生育率呈現穩中有降的趨勢。生育水平過高或過低,都不利於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發展規律,有利於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減緩人口總量在達到峰值後過快下降的勢頭,有利於中華民族長遠發展。
  二、正確把握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貫徹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穩妥紮實有序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保證人口總量控制在既定規劃目標之內。
  (二)基本原則。一是總體穩定,確保政策實施過程風險可控,確保生育水平不出現大的波動。二是城鄉統籌,在城鄉同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城鄉一體化和區域協調發展。三是分類指導,在國家統一指導下,各地從實際出發作出安排。四是協調發展,統籌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的均衡發展,統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與可持續發展。
  (三)方法步驟。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全面評估當地人口形勢、計劃生育工作基礎及政策實施風險的情況下,制定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修訂地方性法規或作出規定,依法組織實施。
  三、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穩妥紮實有序推進各項工作
  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沒有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壓力長期存在,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必須長期堅持。在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過程中,必須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必須堅持鞏固和加強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必須堅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計劃生育宣傳倡導、依法管理、群眾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長效工作機制,推進誠信計生工作。發揮人口計劃的調控作用,建立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加強人口變動情況調查,完善出生人口信息報告制度,加快推進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實現婚姻、生育、戶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繼續做好重點地區特別是農村計劃生育工作,做好再生育審批,倡導合理的生育間隔。加強對流動人口等重點人群的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嚴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別是多孩生育,嚴肅查處違法生育行為。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經濟社會政策人口影響評估機制,做好相關經濟社會政策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西部地區“少生快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等利益導向政策,實行獎勵扶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妥善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精神慰藉等問題。做好政策調整前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和社會制約政策的銜接,維護政策的嚴肅性。根據人口變動情況,合理規劃和配置衛生、教育、文化、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資源。
  (三)做好宣傳引導。深入細緻地做好幹部群眾思想工作,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深入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倡導活動,大力宣傳計劃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新形勢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義。加強正面引導,做好政策解讀,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為政策實施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按照中央決策部署,加強統籌協調,確保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穩妥紮實有序實施。堅持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穩定和加強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和隊伍,嚴格落實計劃生育工作一票否決制,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國務院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方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的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觀念,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將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中央報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適時組織督促檢查。

(新華社北京2013年12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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