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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
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

  我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作出了明確規定,一些部門和地方也制定了相關規章規定和地方性法規。近年來,通過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場所禁煙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場所吸煙的現象仍較普遍,特別是少數領導幹部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僅危害公共環境和公眾健康,而且損害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做好公共場所禁煙控煙工作,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的重要意義,模範遵守公共場所禁煙規定,以實際行動作出表率,自覺維護法規制度權威,自覺維護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形象。
  二、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在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公共文化場館、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在其他有禁止吸煙標識的公共場所要帶頭不吸煙。同時,要積極做好禁煙控煙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及時勸阻和制止他人違規在公共場所吸煙。
  三、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活動中嚴禁吸煙。公務活動承辦單位不得提供煙草製品,公務活動參加人員不得吸煙、敬煙、勸煙。要嚴格監督管理,嚴禁使用或變相使用公款支付煙草消費開支。
  四、要把各級黨政機關建成無煙機關。機關內部禁止銷售或提供煙草製品,禁止煙草廣告,公共辦公場所禁止吸煙,傳達室、會議室、樓道、食堂、洗手間等場所要張貼醒目的禁煙標識。各級黨政機關要動員本單位職工控煙,鼓勵吸煙職工戒煙。衛生、宣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動員各方力量,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禁煙控煙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形成禁煙控煙的良好氛圍。
  五、各級領導幹部要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各級黨政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吸煙的領導幹部,要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新華社北京2013年12月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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