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44 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3年12月1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
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