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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再取消和下放6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有2項屬於保密項目,按規定另行通知)。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項行政審批項目,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佈。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在有序推進“放”的同時,加強後續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依法及時公開項目核準和行政審批信息,努力營造公平競爭、打破分割、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82項)

國 務 院       
2013年11月8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8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地方糧庫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2 煤炭生産許可證核發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取消

3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取消

4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徵關稅審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 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範圍的學校名稱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3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6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取消

7 制鹽項目核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8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9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生産資質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管理的通知》(廣發技字〔2002〕585號)

取消

10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

取消

11 法律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 民政部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取消

12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節能減排資金審批 財政部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8〕438號)

取消

13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14 仲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15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16 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審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 國家出資從事區域性礦産地質調查的地區申請暫停受理新的探礦權備案核準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

取消

18 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取消

19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0 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核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建標〔2005〕124號)

取消

21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 交通運輸部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9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22 船員資格臨時特免證明簽發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取消

23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專項驗收 交通運輸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取消

24 船舶貨物污染危害性評估機構認定 交通運輸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取消

25 船舶化學品安全運輸條件評估機構認定 交通運輸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取消

26 船舶污染事故技術鑒定機構認定 交通運輸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取消

27 引航員註冊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取消

28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和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

取消

29 採集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2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草原、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30 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採集審批 農業部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450號)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31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産企業審批 農業部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32 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33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34 鎢、銻生産企業出口供貨資格審批 商務部

《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21號)

取消

35 在華外國商會審批 商務部

《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6號)

取消

36 援外項目有關事項審批 商務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37 國家邊銷茶儲備庫(點)審批 商務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38 機電産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批 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

取消

39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文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0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1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2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3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4 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産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

取消

原由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實施
45 進境貨物直接退運核準 海關總署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實施
46 減徵、免徵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審批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下放至直屬海關
47 減免進口貨物滯報金審批 海關總署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下放至直屬海關
48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延期繳納審批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下放至直屬海關
49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 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稅務機關
50 境外註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審批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稅務機關
51 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審批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取消

52 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中資源綜合利用數據核準 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

取消

原由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53 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

取消

54 可用於調和為汽油、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核準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3號)

取消

55 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核準 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取消

原由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56 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從事報檢業務註冊登記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57 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企業註冊登記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58 人工短輪伐期用材林生長量和工藝成熟具體標準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於調整人工用材林採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資發〔2002〕191號)

取消

59 出口非正常來源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審批 國家林業局

《林業部關於妥善處理非正常來源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通知》(林護通字〔1992〕118號)

取消

60 國家林業局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管理辦法(試行)》(林科發〔2006〕252號)

取消

61 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企業備案核準 國家林業局 商務部、海關總署 《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管理辦法》(林計發〔2001〕560號)

取消

62 林木種子檢驗員考核評定 國家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63 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國家知識産權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47號) 下放至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
64 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宗教活動臨時地點審批 國家宗教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
65 地震安全性評價人員執業資格核準 中國地震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中國地震局和省級地震主管機構實施
66 鐵路基建大中型項目工程施工、監理、物資採購招標計劃審批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67 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刷企業資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68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Ⅱ、Ⅲ類運行許可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
69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文物(二、三級文物除外)審批 國家文物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70 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標本許可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71 國家文物局直屬文物收藏單位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國家文物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72 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審批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取消

原由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73 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糧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

取消

74 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選任或改任審核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取消

7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事項核準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取消

76 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民政部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取消

此3項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
77 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民政部

取消

78 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出登記 民政部

取消

79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評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9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3項為“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及檢驗員資格認定”的子項
80 食用菌菌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81 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82 區域性批發企業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此項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審批”的子項,其他子項已經由省級及以下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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