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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文化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語委
中科院 社科院關於貫徹實施
《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

教語信〔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語)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文化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播影視局、新聞出版局、語委:
  《通用規範漢字表》已于2013年8月19日由國務院公佈。《通用規範漢字表》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適應信息時代社會各領域漢字應用需要的重要漢字規範。為做好《通用規範漢字表》的貫徹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和領會發佈實施《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重要意義。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多方言的人口大國。推廣和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增進民族間、地區間交流,促進政治、經濟、教育、文化、信息化等各項事業發展的必要條件。規範漢字是國家通用文字,漢字規範化是推廣和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重要前提,更是教育文化事業和信息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
  《通用規範漢字表》是繼1986年國務院批准重新發佈《簡化字總表》後的又一重大漢字規範,是對50多年來漢字規範整合優化後的最新成果,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漢字規範的總結、繼承和提升,也是信息化時代漢字規範的新起點和新發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通用規範漢字表》是與該法實施相配套的漢字規範。《通用規範漢字表》的公佈和實施,為社會各領域提供了科學適用的漢字規範,對提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水平,促進國家經濟社會和文化教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認真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工作。文化教育、信息産業、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公共服務行業等是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的重點領域。全國語言文字工作系統和各相關行業系統應充分認識《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重要意義,提高語言文字規範意識,積極利用媒體特別是新媒體加強宣傳,並組織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工作,保證字表積極、穩妥、有序地貫徹實施。教育部、國家語委將於2013年年底前組織全國性的《通用規範漢字表》專題培訓班,並視需要協調字表研製課題組的有關專家協助、指導各地開展培訓。
  三、大力推動《通用規範漢字表》在相關領域的貫徹實施。《通用規範漢字表》公佈後,社會一般應用領域的漢字使用應以《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原有相關字表停止使用。各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領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配套規則,積極穩妥、逐步有序地推行使用。
  (一)基礎教育領域。《通用規範漢字表》一級字表列出3500個常用漢字,《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2011)》附錄4“識字、寫字教學基本字表”,是根據《通用規範漢字表》的一級字表制定的。各地應組織教師、教研員學習掌握《通用規範漢字表》內容,並在基礎教育領域各門課程中貫徹執行。
  (二)信息産業領域。漢字信息處理標準應儘快根據《通用規範漢字表》進行修訂,漢字信息處理産品應執行修訂後的標準,可以有一定的過渡期。
  (三)新聞出版等領域。《通用規範漢字表》公佈後,漢語文出版物,廣播、電影、電視,公共場所設施,招牌、廣告以及互聯網等用字,均應執行《通用規範漢字表》。
  (四)語文辭書編纂領域。《通用規範漢字表》是現代漢語規範性語文辭書編纂的重要依據。《通用規範漢字表》公佈後,出版或修訂、再版的相關語文辭書應依照《通用規範漢字表》,根據其服務領域和使用對象不同,部分或全部收錄《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字,也可以適當多收一些備查的字。收入《通用規範漢字表》以外的字一般應採用歷史通行的字形,不應自造未曾使用過的新的簡化字。
  (五)科學技術領域。相關部門在科學普及領域要引導使用通用規範漢字,編寫出版專業辭書、專業教材、科技專著,可以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以外的字,但一般應採用歷史通行字形,避免自造新字。
  (六)戶籍和民政管理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規定,公民在申報戶口登記、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填寫。《通用規範漢字表》公佈後,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字。地名用字方面應引導使用通用規範漢字。姓氏和地名用字中如需補充進字表的,由各地語委、民語委負責收集這些字的字形、讀音、來源、用途等詳細屬性信息,定期報至國家語委,以便《通用規範漢字表》修訂時適當補入。
  其他領域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貫徹施行《通用規範漢字表》。各級語委要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施行《通用規範漢字表》的宣傳、諮詢、服務工作。


教   育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  家  民  委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文  化  部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 家 語 委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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