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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53

  現公佈《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
——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根據《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5號)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行定向發行導致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定向發行,應按本準則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見附件)是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據審核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申請人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對申請人不適用,可不提供,但應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説明。
  第四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換。
  第五條 申請人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一份,複印件二份。
  申請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申請人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六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申請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申請人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頁至第××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頁至第××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七條 申請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進行核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八條 申請文件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明“××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字樣。
  第九條 申請文件的扉頁應標明申請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電話、傳真及其他方便的聯絡方式。
  第十條 申請文件的各章、各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報送書面申請文件、材料的同時,應報送一份相應的電子文件(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十二條 未按本準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目錄

 

附件

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 定向發行説明書及授權文件

  1-1 申請人關於定向發行的申請報告
  1-2 定向發行説明書
  1-3 申請人關於定向發行的董事會決議
  1-4 申請人關於定向發行的股東大會決議

第二章 定向發行推薦文件

  2-1 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

第三章 證券服務機構關於定向發行的文件

  3-1 申請人最近2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
  3-2 法律意見書
  3-3 本次定向發行收購資産相關的最近1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