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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全國工商聯關於鼓勵支持
民營企業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的意見

民發〔2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工商聯,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工商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支持發展慈善事業”、“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促進廣大民營企業通過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在解決社會問題、縮小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和諧中不斷作出新貢獻,現就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廣大民營企業家和民營企業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力量,深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廣泛開展救助災害、救孤濟困、扶老助殘等慈善活動,積極投身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已成為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主體力量,為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同時,也應看到,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優勢有待進一步發揮。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務十分繁重。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是引導民營企業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想信念、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有效方式,是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重要途徑,是推動中國特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積極性、科學性和有效性,支持民營企業為中國特色公益慈善事業的科學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一)自覺自願。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應堅持自覺自願、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民營企業開展和參與各項公益慈善活動或進行捐贈。
  (二)合法合規。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利益。民營企業只能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産用於公益慈善事業。民營企業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受贈的財産及其增值部分是社會公共財産,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和挪用。
  (三)誠信公正。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要誠實守信,已經向社會公眾或受贈對象承諾的捐贈,必須誠實履行;與慈善組織開展的合作,必須依據協議認真履行。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要公平公正,不得要求受贈人、受益人在融資活動、市場準入、資源佔有等方面為其創造便利條件或提供利益回報。
  三、參與途徑
  (一)開展社會捐贈。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捐贈資金、産權、物資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公益慈善事業。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捐贈有價證券、專利、技術等探索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新方式。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在政府引導下,積極向需求突出的社會領域進行捐贈。
  (二)設立慈善組織。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設立基金會,或在慈善組織中設立專項基金,探索企業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託等新載體。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舉辦扶貧濟困、教育、醫療、養老、助殘等方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大力發展公益慈善事業,不斷增加社會公共産品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三)與慈善組織合作。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選擇公信力高、專業性強、富有活力的慈善組織開展合作,參與有影響力、創新性和實效性的慈善項目。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持續穩定關注某一公益慈善領域,以形成長期廣泛的社會影響和正面積極的社會評價。
  (四)組織員工開展志願服務。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有意識地引導、組織員工,立足於所在地區和所從事的行業,在扶貧濟困、幫老助幼、支教助學、衛生保健、科技推廣、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心理安撫、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等方面,有計劃、有針對性、可持續地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五)在投資興業中吸納困難群體。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在投資興業中吸納殘疾人和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實現公益目標和經濟目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六)傳播慈善文化。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發揚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將以“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為核心內容的現代慈善理念和以“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的光彩理念融入企業文化,在企業內部形成人人關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圍,並通過提升合作夥伴和社會公眾的慈善理念,傳播慈善文化。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採取冠名、資助等協作方式,與社會組織、科研機構等合作開展各類慈善文化活動。
  (七)創新其他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方式。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繼續保持發揚光彩事業精神,創新光彩事業發展新模式,並結合自身實際,發揮特色和優勢,積極探索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推動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機制。
  四、支持措施
  (一)支持民營企業依法設立公益慈善組織。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圍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新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積極履行部門職責,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豐富完善窗口和在線服務內容,為民營企業依法設立公益慈善組織提供有效的諮詢和指導。
  (二)協助落實優惠政策。各級民政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積極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落實民營企業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應享受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導民營企業對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協同財政、稅務部門,做好有關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審核工作。
  (三)做好民營企業與慈善組織和慈善需求對接。各級民政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掌握本行政區內的優秀慈善組織和優秀慈善項目狀況,及時採集、發佈求助信息,主動向民營企業做好推薦工作,為民營企業與慈善需求對接提供便利。各級民政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加強合作,通過聯絡協調、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會、項目推介會等平臺,促進民營企業與慈善組織對接,開展長期、多樣、有效合作。
  (四)宣傳民營企業公益慈善行為。各級民政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積極協調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大力宣傳民營企業的慈行善舉,努力營造有利於民營企業投身公益慈善事業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環境。
  (五)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勵措施。各級民政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從土地供應、設施配套、企業服務等方面,對為公益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在各級民政部門評選慈善獎項時,應注重表彰民營企業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採購中,對為公益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服務與監管
  各級民政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把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各項支持措施落到實處。要做好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基礎數據的統計工作,及時總結和宣傳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中的好經驗和涌現出的新典型。要根據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實際需求,提供針對性的政策解讀、業務培訓等服務。要充分尊重民營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督促受贈單位嚴格按照捐贈單位、捐贈人的意願落實善款和物品的使用,並及時通報受贈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要通過調研、座談等方式,及時聽取民營企業關於發展公益慈善事業的意見建議,主動研究解決民營企業在相關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積極指導民營企業將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情況作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重要內容主動向社會公佈,引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編制專門的企業年度公益慈善報告。要建立信息反饋機制,督促問題整改,自覺接受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民營企業開展的各類公益慈善活動的監督。


民 政 部       
全國工商聯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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