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全球系統
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4〕1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現將《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銀 監 會
2014年1月3日
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約束,規範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的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下列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爾委員會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
(二)上一年年末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為1.6萬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
第四條 全球系統重要性是指商業銀行由於在全球金融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承擔關鍵功能,其破産、倒閉可能會對全球金融體系和經濟活動造成損害的程度。
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是指巴塞爾委員會用於評估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的指標。
第五條 本指引規定為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銀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對本指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的信息披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七條 信息披露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披露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金融機構間資産、金融機構間負債、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託管資産、有價證券承銷額、場外衍生産品名義本金、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第三層次資産、跨境債權和跨境負債等12個指標。
第八條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是指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産餘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規定的口徑計算。
第九條 金融機構間資産是指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産餘額。
第十條 金融機構間負債是指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餘額。
第十一條 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是指商業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債券、股票和其他融資工具餘額。
第十二條 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是指商業銀行作為支付系統成員,通過國內外大額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上一年度支付總額。
第十三條 託管資産是指商業銀行託管的資産餘額。
第十四條 有價證券承銷額是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在境內外承銷的債券、股票等各類有價證券總額。
第十五條 場外衍生産品名義本金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場外交易的金融衍生産品的名義本金。
第十六條 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是指商業銀行為交易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證券餘額和可供出售證券餘額之和。
第十七條 第三層次資産是指商業銀行依據《企業會計準則》,運用非市場可觀察參數計算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産餘額。
第十八條 跨境債權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居民的直接境外債權扣除轉移回境內的風險敞口之後的最終境外債權。
第十九條 跨境負債是指商業銀行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居民的負債。
第二十條 本指引第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各項披露指標依據本指引附件,採用上一年度或年末時點數據,並按照銀監會資本監管有關規定並表口徑計算。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原則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在銀行網站或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信息披露銀行應當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的信息披露。董事會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信息披露銀行,銀監會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附件1和附件2是本指引的組成部分。
(一)附件1: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定義説明。
(二)附件2: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模板。(略,詳情請登錄銀監會網站)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定義説明
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各項指標定義如下:
一、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是指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産餘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規定的口徑計算。
二、金融機構間資産
本指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資産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登記結算類機構和中央交易對手等各類金融機構,不包括多邊開發銀行、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銀行。
金融機構間資産是指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産餘額。包括:
(一)存放同業和拆放同業款項。
(二)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未提取承諾。
(三)普通債券。
(四)次級債券。
(五)商業票據。
(六)大額可轉讓存單。
(七)持有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的股本與股本溢價,扣除用於對衝股票空頭頭寸發生的銀行集團負債的公允價值。
(八)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證券融資交易凈正敞口,包括:
1.逆回購融出資金與質押證券公允價值軋抵後的凈正敞口。
2.正回購質押證券公允價值與融入資金軋抵後的凈正敞口。
3.證券借貸交易借出證券的公允價值與交易對手質押現金的價值或質押證券的公允價值軋抵後的凈正敞口。
4.證券借貸交易借入證券所質押現金的價值或質押證券的公允價值與借入證券的公允價值軋抵後的凈正敞口。
在計算證券融資交易時,可以根據銀監會資本監管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方法對證券融資交易的敞口餘額進行調整。
(九)採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的具有凈正公允價值的場外衍生産品價值,可以根據銀監會資本監管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方法對以公允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進行調整。當抵(質)押品包含在主凈額結算協議中時,可以扣除該抵(質)押品價值。
(十)其他金融機構間資産。
三、金融機構間負債
金融機構間負債是指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餘額。包括:
(一)同業存放和同業拆入款項。
(二)從其他金融機構獲得的未提取承諾。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證券融資交易凈負敞口,包括:
1.逆回購質押證券公允價值與融出資金軋抵後的凈負敞口。
2.正回購融入資金與質押證券公允價值軋抵後的凈負敞口。
3.證券借貸交易借出證券所取得的質押現金的價值或質押證券的公允價值與借出證券的公允價值軋抵後的凈負敞口。
4.證券借貸交易借入證券的公允價值與所質押現金的價值或質押證券的公允價值軋抵後的凈負敞口。
在計算證券融資交易時,可以根據銀監會資本監管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方法對證券融資交易的敞口餘額進行調整。
(四)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的具有凈負公允價值的場外衍生産品價值,為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的衍生金融負債和潛在未來風險暴露之和:
1.衍生金融負債為根據銀監會資本監管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方法調整後的衍生金融負債餘額。當抵(質)押品包含在主凈額結算協議中時,可以扣除該抵(質)押品價值。
2.潛在未來風險暴露採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其中,以公允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為零。
(五)其他金融機構間負債。
四、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
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是指商業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債券、股票和其他融資工具餘額。包括:
(一)普通債券。
(二)次級債券。
(三)商業票據。
(四)大額可轉讓存單。
(五)流通股市值,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按照上一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當天閉市股票價格乘以流通股股份總數計算。
(六)非流通股賬面價值,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
五、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
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是指商業銀行作為支付系統成員,通過國內外大額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上一年度支付總額。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包括澳大利亞元、巴西裏亞爾、加拿大元、瑞士法郎、人民幣、歐元、英鎊、港幣、印度盧比、日元、瑞典克朗和美元等12個幣種的支付總額,包括為本行清算的支付總額和本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清算的支付總額,但應當扣除銀行集團內部支付額。
六、託管資産
託管資産是指商業銀行託管的資産餘額。託管是指在金融資産的交易或持有過程中,商業銀行代表客戶從事的資産保管、報告、處理服務或對相關營運和管理活動提供的便利。
七、有價證券承銷額
有價證券承銷額是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在境內外承銷的債券、股票等各類有價證券總額,包括:
(一)股票承銷額包括商業銀行承銷的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等各類權益性證券總額,承銷本行或附屬機構發行的權益性證券除外。
(二)債券承銷額包括商業銀行承銷的主權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各類債券總額,承銷本行或附屬機構發行的債券除外。
承銷包括全額包銷、餘額包銷和代銷。當承銷方式為代銷時,只需計算實際售出的證券總額。
八、場外衍生産品名義本金
場外衍生産品名義本金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場外交易的金融衍生産品的名義本金。場外衍生産品包括通過中央交易對手清算和以雙邊結算方式清算的匯率、利率、股票、商品和信用衍生産品等各類場外衍生産品。
九、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
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是指商業銀行為交易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證券餘額和可供出售證券餘額之和。在計算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總額時應扣除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中的一級資産和二級資産。一級資産和二級資産是指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資産。其中:
(一)一級資産包括:
1.由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盟委員會或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可在市場上交易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證券:
(1)按照銀監會的資本監管規定,風險權重為0%。
(2)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3)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
(4)最終償付義務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承擔。
2.當商業銀行母國或商業銀行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權重不為0%時,由上述國家或地區的主權實體或中央銀行發行的本幣債券。
3.當商業銀行母國或商業銀行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權重不為0%時,由上述國家或地區的主權實體或中央銀行發行的外幣債券,但僅限于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商業銀行在其母國或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該外幣現金凈流出。
(二)二級資産由2A資産和2B資産構成,其中:
2A資産包括滿足下列條件的證券,在當前市場價值基礎上按照85%的折扣系數計算:
1.由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或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可在市場上交易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證券:
(1)按照銀監會的資本監管規定,風險權重為20%。
(2)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3)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證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1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10個百分點。
(4)最終償付義務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承擔。
2.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債券和擔保債券:
(1)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公司債券。
(2)不是由本行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擔保債券。
(3)經銀監會認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至少為AA-;或者缺乏長期信用評級時,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評級;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評級時,根據商業銀行內部信用評級得出的違約概率與外部信用評級AA-及以上對應的違約概率相同。
(4)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5)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債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1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10個百分點。
2B資産包括滿足下列條件的公司債券,在當前市場價值基礎上按照50%的折扣系數計算:
1.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發行。
2.經銀監會認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BBB-至A+;或者缺乏長期信用評級時,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評級;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評級時,根據商業銀行內部信用評級得出的違約概率與外部信用評級BBB-至A+對應的違約概率相同。
3.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4.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債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2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20個百分點。
十、第三層次資産
第三層次資産是指商業銀行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運用非市場可觀察參數計算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産餘額。
十一、跨境債權
跨境債權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居民的直接境外債權扣除轉移回境內的風險敞口之後的最終境外債權。
直接境外債權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居民的債權,包括:
(一)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二)境外貸款(含銀團貸款)。
(三)存放同業和拆放同業款項。
(四)買入返售資産。
(五)境外有價證券投資。
(六)對非並表境外附屬機構的投資。
(七)境外應收賬款。
(八)其他境外債權。
境外債務人通過風險轉移手段將商業銀行持有的境外債權風險敞口轉移回境內的方式包括:
(一)由境內第三方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擔保。
(二)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
(三)境外債務人的境內母公司提供的擔保。
(四)從境內機構購買的信用衍生産品提供的擔保。
(五)境內機構提供的其他風險轉移工具。
十二、跨境負債
跨境負債是指商業銀行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居民的負債,包括:
(一)吸收境外存款。
(二)同業存放和同業拆入款項。
(三)賣出回購。
(四)境外發行的有價證券。
(五)應付利息。
(六)應交稅金。
(七)其他境外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