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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43

  為規範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的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修訂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現予公佈,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4年1月6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2014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業銀行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本規定所指定期報告的範圍包括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包括資産總額及結構、負債總額及結構、股東權益、存款總額及結構、貸款總額及結構、資本凈額及結構(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加權風險資産凈額、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合併財務報表口徑的主要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歸屬於本行股東的凈利潤、歸屬於本行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單一最大客戶貸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率、正常類貸款遷徙率、關注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撥備覆蓋率、撥貸比、成本收入比。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特點在定期報告中合理確定並披露分級管理情況及各層級分支機構數量和地區分佈,包括名稱、地址、職員數、資産規模等。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信貸資産質量情況,包括按五級分類中的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數額和佔比,以及與上年末相比的增減變動情況。還應披露報告期公司重組貸款、逾期貸款的期初、期末餘額以及佔比情況。商業銀行應對上述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分析。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和核銷情況,包括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方法、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餘額、本期計提、本期轉出、本期核銷、期末餘額、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銷貸款損失準備的數額。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應收利息的增減變動情況,包括期初餘額、本期增加數額、本期收回數額和期末餘額,應收利息壞賬準備的提取情況,壞賬核銷程序與政策。商業銀行應對應收利息和壞賬準備的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分析。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營業收入中貸款利息凈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存放同業利息收入、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手續費及佣金凈收入及其他項目的數額、佔比及同比變動情況並予以分析。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貸款投放的前10個行業和主要地區分佈情況、貸款擔保方式分佈情況、金額及佔比,前十大貸款客戶的貸款餘額以及佔貸款總額的比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抵債資産情況,包括抵債資産金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等。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分類披露計息負債的平均餘額和平均利率,生息資産的平均餘額和平均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活期存款、企業定期存款、儲蓄活期存款、儲蓄定期存款的平均餘額和利率以及合計數;企業貸款、零售貸款;一般性短期貸款利率、中長期貸款利率;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同業、債券投資的平均餘額和平均利率;同業拆入、已發行債券平均成本。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面值最大的10隻金融債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計提減值準備情況。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理財業務、資産證券化、託管、信託、財富管理等業務的開展和損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披露為開展該業務而設立的載體的性質、目的、融資方式以及是否將該載體納入合併範圍的判斷原則,並區分是否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和業務類型,披露所涉及業務的規模。對於未納入合併範圍的載體,還應披露在該載體中權益的最大損失敞口及其確定方法。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表外項目餘額,包括但不限于信貸承諾(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銀行承兌匯票、開出保函、開出信用證)、租賃承諾、資本性支出承諾等項目的具體情況。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下列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風險計量體系的重大變更,以及相應的資本要求變化:
  (一)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逾期貸款總額、信用風險資産組合緩釋後風險暴露餘額、信貸資産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産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産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佈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不良貸款分析、貸款重組、不良貸款的地區分佈和行業分佈等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資産與負債在期限、結構上的匹配情況,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説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擔市場風險的類別、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的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所承擔各類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控制方法;有關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及其他價格變動對商業銀行經濟價值或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的影響;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場風險資本狀況等。
  (四)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
  (五)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向年度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運作情況,以及當年發生關聯交易情況作出專項報告並披露。
  第十八條 除日常經營範圍的對外擔保外,商業銀行的對外擔保事項,單筆擔保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産金額5%或單筆擔保金額超過20億元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涉及的訴訟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本行股東的凈資産金額1%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發生的股權投資、收購和出售資産等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本行股東的凈資産金額5%或單筆金額超過20億元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商業銀行發生的資産和設備採購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本行股東的凈資産金額1%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擠兌、重大詐騙、分支機構和個人的重大違規事件),涉及金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本行股東的凈利潤1%以上的,公司應按要求及時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包括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各類貸款、信貸承諾、證券回購、拆借、擔保、債券投資等表內、外業務,資産轉移和向商業銀行提供服務等交易。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與關聯自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餘額及其風險敞口。還應當及時披露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佔商業銀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如果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佔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1%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如果交易金額佔商業銀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如商業銀行根據相關規則,對日常發生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合理預計,並履行了相應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和披露程序,則在預計範圍內無需重復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批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和其他風險狀況發生變動,對公司的經營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及時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推出的創新業務品種情況。對銀行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創新,在得到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按要求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利率、匯率、稅率發生變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規對商業銀行經營業務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按要求及時公告政策、法規的變化對商業銀行業務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內容如與財務報表附注相同的,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妨礙閱讀的情況下,公司可採取相互印證的方法對年度報告進行合理的技術處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提及的監管指標和該等指標的計算口徑,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相應規定規範的,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2008年9月1日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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