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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14〕55號   

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林業局:
  《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的請示》(環發〔2014〕8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調整河北衡水湖、內蒙古圖牧吉、甘肅祁連山和新疆托木爾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功能區劃。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境保護部予以公佈。
  二、有關地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三、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管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及居民生産生活的關係,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得到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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