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10 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佈),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主 任 徐紹史 201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