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 223 號

  《民用航空財經信息管理辦法》(CCAR-243-R1)已經2014年3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家祥    
2014年4月22日   

 

民用航空財經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行業財經信息管理,加強行業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完善民航財經調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從事民用航空活動企業(以下簡稱民航企業)的財經信息管理工作。
  民航企業包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集團)(以下簡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集團)(以下簡稱通航企業)、民用機場(集團)(以下簡稱機場)和航空運輸服務保障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保障企業)以及上述企業(集團)的所屬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經信息是指為滿足民用航空行業管理需要,由民航企業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收支狀況、現金流量、財政資金繳撥和使用情況等的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財經信息資料。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民航全行業財經信息綜合管理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和指導轄區內民航企業財經信息的編報工作。
  第五條 民航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財經信息資料。
  第六條 負責財經信息工作相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民航局組織的培訓,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民航企業應當為相關人員參加培訓創造良好條件。
  第七條 民航局組織對各單位每一年度財經信息編報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財經信息編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章 財經信息的構成

  第八條 財經信息包括定期報送的財經信息和不定期報送的財經信息。定期報送的財經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下簡稱年報)和月度財務報告(以下簡稱財務快報);不定期報送的財經信息是指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報送的其他財經信息資料。
  第九條 年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報表,包括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報表和本辦法規定的附表。
  (二)會計報表附注,是為便於使用人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
  (三)財務情況説明書,是對企業生産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資金增減和週轉情況、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增減變動情況,以及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等作出説明,並針對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第十條 財務快報包括快報報表和財務情況分析説明。
  快報報表是指民航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格式,在對本企業當月和截至當月的生産、財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合理預測基礎上編制的報表。
  財務情況分析説明應當反映當月和截至當月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信息,對變動較大的財務指標應當予以解釋。

第三章 財經信息的
編報、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條 民航企業應當以真實的交易事項和完整賬簿記錄以及相關生産統計資料為依據,在全面做好清查資産、核實債務和權益、正確結轉損益、依法進行年終審計等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的格式編制年度會計報表。
  第十二條 民航企業應當根據生産統計資料和會計核算資料,按照有關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報財務快報。財務快報中無法準確核算的財務指標,應當合理預估填報。
  第十三條 民航企業應當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要求填報不定期報送的財經信息。
  第十四條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企業集團,應當採用合併方式匯總會計報表,其他則採用簡單疊加匯總方式。
  第十五條 企業年報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規定的有關信息,並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十六條 財務快報和不定期報送的財經信息應當經企業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審閱、批准後報送。
  第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民航局的要求,收集、審核和匯總轄區內各機場、通航企業的財經信息,並報民航局財務職能部門。航空運輸企業、保障企業的財經信息直接由民航局財務職能部門收集、審核和匯總。
  第十八條 民航企業應當確定財經信息密級,並按照規定的數據傳輸方式報送。
  第十九條 機場、通航企業的年報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匯總後於4月20日前報送民航局。航空運輸企業和保障企業的年報應當於每年4月20日前報送民航局。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于每月5日前將匯總的機場、通航企業的財務快報報送民航局。航空運輸企業和保障企業的財務快報應當於每月5日前報送民航局。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具體通知時間為準。
  第二十條 負責民航企業財經信息管理的單位應當對企業報送的財經信息資料建立存儲、保管和查詢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做好各類財經信息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航局確定並統一對外公佈行業財經信息。
  民航局在行業內部實行財經信息反饋制度,為民航企業管理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章 重組改制企業財經
信息的編報和保管

  第二十二條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民航企業在重組改制期間,應當遵守本辦法的各項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重組改制企業應當對重組改制前會計報表的期末數與重組改制後會計報表期初數進行對比,並作説明。
  企業採取吸收合併改制的,由合併後存續的企業負責改制當年及以後年度本單位及其控股企業會計報表及財經信息資料編報的組織工作;採取新設合併改制的,由新設成立的企業負責。
  企業分立改制的,由承擔原企業主營業務的新設企業負責編制當年改制前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及財經信息資料;主營業務分割的,由各方協商共同編制。改制後由各方自行編制。
  第二十四條 企業重組改制後,原企業會計信息資料應當按國家關於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由有關各方保管。國家對企業重組改制財務會計檔案管理未作明確規定,企業合併改制的,原企業財經信息資料可以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保管並負責對外提供;企業分立改制的,原企業財經信息資料由相關各方協商後指定單位保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拒絕提供財經信息資料的民航企業,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程序報送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財經信息資料的民航企業,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保管、使用企業財經信息,造成涉密信息泄漏的民航行政單位或個人,由上級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民用航空財經信息報表的格式和編制説明由民航局另行制定,並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5日施行的《民用航空財經信息採集辦法》(民航總局令第142號)同時廢止。
  關於《民用航空財經信息管理辦法》的説明(略,詳情請登錄民航局網站)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