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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
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標〔2014〕32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規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行業協會,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工作,推動標準全面有效實施,充分發揮標準在落實國家方針政策、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等方面的引導約束作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動重點領域標準實施
  按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圍繞經濟結構調整、産業轉型升級、節能減排、保障民生等重點領域,明確本行業、本地區標準實施的重點目標和任務。借鑒高強鋼筋推廣應用、無障礙環境建設等經驗做法,標準先行,加強政策引導、技術服務、督促協調,建立部門合作、專家支撐、上下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重點標準實施的試點、示範和引領作用。
  二、完善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機制
  按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建立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和相關監管機構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以強制性標準為重點,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標準實施情況專項檢查或抽查,依法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及時通報監督檢查結果,實現標準監督檢查工作常態化。
  三、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
  暢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渠道,廣泛收集建設活動各方責任主體、相關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對標準實施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分類整理,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標準諮詢解釋的,由相應標準的解釋單位處理。對涉及標準貫徹執行的,由相關監督機構處理。對涉及標準內容調整或制訂、修訂的,由相應標準的批准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反饋。要定期開展綜合分析,重點對標準制定提出建議,形成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的聯動機制。
  四、加強標準解釋諮詢工作
  按照“誰批准,誰解釋”的原則,完善標準解釋諮詢程序,規範本地區、本行業批准標準的解釋諮詢管理。對涉及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可由主編單位或技術依託單位負責。對涉及強制性條文或標準最終解釋,由標準批准部門負責,也可指定有關單位負責,解釋內容應經標準批准部門審定。按照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公開標準的批准發佈、出版發行和強制性條文內容等信息,拓展標準諮詢服務手段,提高標準實施監督的服務水平。
  五、推動標準實施監督信息化工作
  在有條件的地區或行業,開展標準實施監督信息化工作試點,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標準實施過程和關鍵環節,探索標準實施的達標判斷、實時監控、責任綁定和追溯。將各方責任主體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記入單位和個人誠信檔案,作為評定個人和企業(單位)從事工程建設活動誠信的重要依據。
  六、加大標準宣貫培訓力度
  加強標準宣貫培訓工作,制定年度宣貫培訓計劃,發揮標準主編單位和技術依託單位的主渠道作用,採取宣貫會、培訓班、遠程教育等形式,積極開展標準的宣貫培訓。將標準培訓納入執業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人員崗位教育範疇,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實施標準的水平。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途徑,擴大標準化知識宣傳,增強全社會標準化意識。
  七、規範標準備案管理
  按照《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落實備案程序和要求,含有強制性條文的標準應在批准發佈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備案,不含強制性條文的標準應在批准發佈30日內備案,備案標準名稱及備案號應面向社會公開。積極開展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試點,充分發揮企業標準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八、逐步建立標準實施情況評估制度
  按照標準實施評價規範的要求,在節能減排、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對已實施標準的先進性、科學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開展評估。以政府投資工程為重點,對工程項目執行標準的全面、有效和準確程度開展評估。選擇有條件的規劃、設計、施工等企業,對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培訓及實施管理等企業標準化工作情況開展評估。
  九、加強施工現場標準員管理
  按照《關於貫徹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的意見》和《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相關要求,開展標準員崗位培訓,規範考核評價和證書管理。落實標準員崗位職責,積極推進標準員崗位設置,構建標準員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制度,充分發揮標準員在標準實施、監督檢查、信息收集和反饋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各部門應當進一步健全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強化其在標準實施監督工作中的指導、推進、協調、服務職責,積極發揮標準化協會、技術委員會、編制組及專家的作用,利用各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全面提升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水平。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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