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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人民銀行 財政部
關於深入推進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見

文産發〔201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文化局、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鼓勵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文化資源相結合”的要求,鞏固擴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的實施成果,深入推進文化與金融合作,推動文化産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産業,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入推進文化金融合作的重要意義
  (一)文化金融合作已經成為我國文化産業發展的顯著特點和重要成果,成為我國文化産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動力。《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實施以來,各級政府部門發揮政策指引和組織協調優勢,推動文化産業與金融業全面對接;金融機構積極開拓文化産業市場,創新文化金融服務,金融支持文化産業取得顯著成效,為文化産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文化企業積極主動運用金融手段實現自身發展,完善了現代企業制度,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各類社會資本積極投入文化産業,形成了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産業投融資體系;文化産業的快速發展為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空間,已經成為金融業業務拓展轉型的重要方向。
  (二)文化産業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與相關産業融合發展的步伐加快,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不斷提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趨勢、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新變化對文化産業發展提出了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了新機遇。要繼續深入落實《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的各項措施,堅持創新驅動,加強政策協同配合,按照差異化、精細化、科學化原則,繼續加大對重點文化産業項目的金融支持,完善對文化産業薄弱領域的金融服務,引導文化企業科學投資經營,優化文化産業投融資結構,緩解金融服務供給與文化發展需求間的矛盾,促進文化産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發展。
  二、創新文化金融體制機制
  (三)創新文化金融服務組織形式。鼓勵金融機構建立專門服務文化産業的專營機構、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專業服務團隊,並在財務資源、人力資源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擴大業務授權,科學確定經濟資本佔用比例,加大信貸從業人員的績效激勵,提高文化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支持發展文化類小額貸款公司,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方面的優勢,探索支持小微文化企業發展和文化創意人才創業的金融服務新模式。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支持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為文化産業發展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服務。
  (四)建立完善文化金融仲介服務體系。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文化金融服務中心,通過政策引導、項目對接、信息服務、業務培訓、信用增進、資金支持等方式,服務於文化企業和金融機構,促進文化與金融對接,扶持骨幹文化企業和小微文化企業,搭建文化金融仲介服務平臺。推動文化産業知識産權評估與交易,加強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文化類無形資産的評估、登記、託管、流轉服務。鼓勵法律、會計、審計、資産評估、信用評級等仲介機構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專業服務。在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基礎上,引導文化産權交易所參與文化金融合作。建立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範合作,為文化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五)探索創建文化金融合作試驗區。為探索金融資源與文化資源對接的新機制,引導和促進各類資本參與文化金融創新,建立文化金融合作發展的長效機制,文化部、中國人民銀行擇機選擇部分文化産業發展成熟、金融服務基礎較好的地區創建文化金融合作試驗區,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文化、金融等多部門溝通協作機制,通過創新地方政府資金投入方式,引導和促進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搭建文化金融服務平臺,完善文化金融發展政策環境,集中優質資源先行先試,探索符合本地區特點的文化金融創新模式。
  三、創新符合文化産業發展需求特點的金融産品與服務
  (六)加快推動適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貸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揮各自比較優勢打造適合文化企業特點的金融服務特色産品。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擴大融資租賃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産業鏈融資、股權質押貸款等適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貸創新産品的規模,探索開展無形資産抵質押貸款業務,拓寬文化企業貸款抵質押物的範圍。全面推動文化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和金融需求,有效銜接信貸業務與結算業務、國際業務、投行業務,有效整合銀行公司業務、零售業務、資産負債業務與中間業務。綜合運用統貸平臺、集合授信等方式,加大對小微文化企業的融資支持。鼓勵銀行、保險、投資基金等機構聯合採取投資企業股權、債券、資産支持計劃等多種形式為文化企業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
  (七)完善文化企業信貸管理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針對文化企業或文化項目融資的信用評級制度,充分借鑒外部評級報告,提升對文化企業或文化項目貸款的信用評級效率。完善文化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和風險管理機制,針對文化企業或文化項目的資金流特點和風險特徵,實施差別化定價,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貸方式。
  (八)加快推進文化企業直接融資。鼓勵大中型文化企業採取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持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優化融資結構。支持具備高成長性的中小文化企業通過發行集合債券、區域集優債券、行業集優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拓寬融資渠道。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各類投資機構投資文化産業。支持文化企業通過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再融資和並購重組。加強對文化企業上市的輔導培育,探索建立文化企業上市資源儲備庫,研究分類指導不同類型文化企業與資本市場對接。鼓勵文化企業並購重組,實現文化資本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整合。支持文化企業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實現股權融資。
  (九)開發推廣適合對外文化貿易特點的金融産品及服務。積極支持文化企業海外並購、境外投資,推進文化貿易投資的外匯管理和結算便利化,完善金融機構為境外文化企業提供融資的規定,探索個人資産抵質押等對外擔保的模式,提高文化企業外匯資金使用效率,防範匯率風險。積極發揮文化金融在自由貿易區、絲綢之路經濟帶、海上絲綢之路等建設中的作用。
  (十)加大金融支持文化消費的力度。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演出院線、動漫遊戲、藝術品互聯網交易等支付結算系統,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發揮貼近市場、支付便利的優勢,提升文化消費便利水平,完善演藝娛樂、文化旅遊、藝術品交易等行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環境。探索開展藝術品、工藝品資産託管,鼓勵發展文化消費信貸。鼓勵文化類電子商務平臺與互聯網金融相結合,促進文化領域的信息消費。
  (十一)推進文化産業與相關産業融合發展。認真研究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為文化産業發展帶來的新機遇,結合文化産業與信息業、建築業、旅遊業、製造業等相關産業融合發展的趨勢和融資特點,研究項目融資的行業標準。推動互聯網金融業務與文化産業融合發展,鼓勵電子商務平臺類機構發揮技術、信息、資金優勢為文化創業創意人才、小微文化企業提供特色金融服務。
  (十二)創新文化資産管理方式。推進符合條件的文化信貸項目資産證券化,釋放信貸資源,緩解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壓力,盤活存量資産,形成文化財富管理。鼓勵資産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市場化處置改制文化企業資産。提高文化類不良資産的處置效率。
  四、加強組織實施與配套保障
  (十三)文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建立文化金融合作部際會商機制,共同推動文化産業政策與金融政策、財政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地方文化行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根據本地區實際,加強對文化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完善本地區文化金融工作的具體措施,面向文化企業和金融機構加強宣傳和組織協調,密切政銀合作,加強銀企對接,抓好貫徹實施。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發揮政府部門的組織協調優勢和金融機構的融資、融智優勢,在合作形式、內容、規模等方面不斷探索實踐。金融機構要不斷提升文化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加大文化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建設、管理和資源配置力度,建立和完善文化金融工作的工作機制,不斷開拓創新。文化企業要提高自身經營管理和財務運行水平,積極與金融機構搞好對接,提升文化企業與金融機構的議價能力。
  (十四)加強文化金融公共服務。研究開展文化産業融資規模統計,探索制定文化金融服務標準。發揮“文化部文化産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的功能和作用。編制文化産業重點融資項目目錄,完善融資項目的推薦機制,制定文化産業投融資領域負面清單,支持各地建立文化企業融資項目庫,發揮重點項目的示範引導作用。加強文化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文化市場監管與服務平臺等,推動部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互聯互通,彌補市場缺失,促進文化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聯通。進一步完善文化部與金融機構的部行合作機制,同時推進與保險、債券、證券、投資等機構之間的合作。宣傳和推廣文化金融合作的政策、經驗和成效,普及文化金融知識,加大文化金融人才培訓力度,提高文化系統、文化企業利用金融市場和金融工具的能力,營造文化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探索建設文化金融社會化組織,發揮其橋梁紐帶作用。
  (十五)加強財政對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中央財政在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資金,不斷加大對文化金融合作的扶持力度。實施“文化金融扶持計劃”,支持文化企業在項目實施中更多運用金融資本,實現財政政策、産業政策與文化企業需求有機銜接。建立財政貼息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文化金融合作信貸項目庫建設,完善項目準入、退出機制,確保入庫項目質量。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引導示範和帶動作用,完善和落實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等政策措施,引導金融資本投向文化産業,逐步建立文化産業貸款風險分擔補償機制,為文化企業融資提供風險屏障。

文 化 部       
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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