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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關於印發《寄遞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和《郵政行業
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規定》的通知

國郵發〔2014〕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
  《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和《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規定》于2014年2月28日經國家郵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郵 政 局       
2014年3月19日   

 

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規定》、《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和使用寄遞服務涉及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以下簡稱寄遞用戶信息),是指用戶在使用寄遞服務過程中的個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單位名稱,以及寄遞詳情單號、時間、物品明細等內容。
  第四條 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維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
  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及本規定,防止寄遞用戶信息洩露、丟失。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確企業內部各部門、崗位的安全責任,加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考核。
  第九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企業應當在加盟協議中訂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被加盟人與加盟人的安全責任。加盟人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時,被加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寄遞用戶信息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投訴處理機制,公佈有效聯絡方式,接受並及時處理有關投訴。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寄遞服務的,在與委託方簽訂協議時,應當訂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信息使用範圍和方式、信息交換安全保護措施、信息洩露責任劃分等內容。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委託第三方錄入寄遞用戶信息的,應當確認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並訂立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責任劃分。第三方發生信息安全事故導致寄遞用戶信息洩露、丟失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調閱、檢查寄遞詳情單實物及電子信息檔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對於突發的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事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報告郵政管理部門,並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第三章 寄遞詳情單實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詳情單管理,對空白寄遞詳情單發放情況進行登記,對號段進行全程跟蹤,形成跟蹤記錄。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營業場所、處理場所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出郵件(快件)處理、存放場地,嚴禁無關人員接觸、翻閱郵件(快件),防止寄遞詳情單實物信息(以下簡稱實物信息)在處理過程中洩露。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優化寄遞處理流程,減少接觸實物信息的處理環節和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採用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實物信息在寄遞過程中洩露。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監控設備,安排具有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實物信息處理進行安全監控。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管理制度,實行集中封閉管理,確定集中存放地,及時回收寄遞詳情單妥善保管。設立、變更集中存放地,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集中存放地設專人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存儲安全。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查詢管理制度。內部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時,應當確保檔案完整無損,並做好查閱登記,不得私自攜帶離開存放地。
  第二十六條 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滿後,由企業進行集中銷毀,做好銷毀記錄,嚴禁丟棄或者販賣。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實物信息安全保障情況進行定期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信息安全隱患。

第四章 寄遞詳情單電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寄遞服務用戶信息相關信息系統和網絡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信息系統的網絡架構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合理劃分安全區域,實現各安全區域之間有效隔離,並具有防範、監控和阻斷來自內部和外部網絡攻擊破壞的能力。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病毒軟體、硬體,確保信息系統和網絡具有防範計算機病毒的能力,防止惡意代碼破壞信息系統和網絡,避免信息洩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構建信息系統和網絡,應當避免使用信息系統和網絡供應商提供的默認密碼、安全參數,並對通過開放公共網絡傳輸的寄遞用戶信息採取加密措施,嚴格審查並監控對信息系統、網絡設備的遠程訪問。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採購計算機軟體、硬體産品或者技術服務時,應當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其安全責任,以及在發生信息安全事件時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調查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及網絡的權限管理,基於權限最小化和權限分離原則,向從業人員分配滿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權限和可訪問的最小信息範圍。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的管理,使網絡管理人員僅具有進行信息系統、數據庫、網絡運行維護和優化的權限。網絡管理人員的維護操作須經安全管理員授權,並受到安全審計員的監控和審計。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密碼管理,使用高安全級別密碼策略,定期更換密碼,禁止將密碼透露給無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用戶電子信息的存儲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獨立物理區域存儲寄遞用戶信息,禁止非授權人員進出該區域。
  (二)採用加密方式存儲寄遞用戶信息。
  (三)確保安全使用、保管和處置存有寄遞用戶信息的計算機、移動設備和移動存儲介質。明確管理數據存儲設備、介質的負責人,建立設備、介質使用和借用登記制度,限制設備輸出接口的使用。存儲設備和介質報廢的,應當及時刪除其中的寄遞用戶信息數據,並銷毀硬體。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用戶信息的應用安全管理,對所有批量導出、複製、銷毀用戶個人信息的操作進行審查,並採取防泄密措施,同時記錄進行操作的人員、時間、地點和事項,留作信息安全審計依據。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離崗人員的信息安全審計,及時刪除或者禁用離崗人員系統賬戶。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與市場相關主體的信息系統安全互聯技術規則,對存儲寄遞服務信息的信息系統實行接入審查,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
  (三)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寄遞用戶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處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識的宣傳,強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識,提高用戶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認識。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信息安全有關的各類信息。
  下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情況,並根據需要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商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和執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從業人員信息安全保護行為,防範信息安全風險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涉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不配合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洩露寄遞用戶信息對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寄遞用戶信息,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佈上述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寄遞用戶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或者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應當報告和處理的安全信息,是指郵政行業突發事件信息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日常生産經營中與安全有關的運營信息。
  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報告和處理安全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渠道暢通、反應迅速、協調聯動、科學有序”的工作要求,實現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的規範化。
  第四條 安全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信息的處理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完善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制度,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健全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工作體系,確保及時報告和處理有關安全信息。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專門的安全信息員負責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和處理工作。設立、變更安全信息員,應當第一時間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安全信息的受理和報告工作,人員或者聯絡方式變更的,應當及時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並報告上級郵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的宣傳培訓,增強有關人員的責任意識,提高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能力。
  第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收集、統計、分析與行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及時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出安全預警。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日常生産經營的安全監測和信息分析,完善監測網絡,明確監測項目,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數據庫,並按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報送安全信息。
  第八條 安全信息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告。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出信息後,應當進行電話確認。
  情況緊急時,應當先用電話等方式快報,隨後補報書面材料。

第二章 安全信息類別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郵政行業突發事件信息是指《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郵政業應急預案)列舉的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量郵件或者快件積壓、丟失、損毀,其他財産損失,信息系統癱瘓,企業生産經營中斷或者寄遞服務阻斷;
  (二)因各類有毒害性化學品泄漏、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事故災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量郵件或者快件積壓、丟失、損毀,其他財産損失,信息系統癱瘓,企業生産經營中斷或者寄遞服務阻斷;
  (三)因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職業危害和動物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量郵件或者快件積壓、丟失、損毀,其他財産損失,信息系統癱瘓,企業生産經營中斷或者寄遞服務阻斷;
  (四)因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量郵件或者快件積壓、丟失、損毀,其他財産損失,信息系統癱瘓,企業生産經營中斷或者寄遞服務阻斷;
  (五)因企業不正當競爭、經營權糾紛、兼併重組、破産倒閉等行業安全風險,以及火災等生産安全事故、設施和設備故障、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量郵件或者快件積壓,財産損失,企業生産經營中斷或者寄遞服務阻斷;
  (六)其他對寄遞渠道安全暢通構成威脅、造成影響的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日常生産經營中與安全有關的運營信息(以下簡稱日常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寄遞過程中發現槍支彈藥、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戶使用寄遞服務的信息遭非法洩露;
  (三)郵件、快件被盜竊、非法扣留、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被非法攔截、強登、扒乘;
  (四)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負責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員變更;
  (五)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主要負責人因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
  (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因違反安全監管規定或者因其他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
  (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因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有關部門表彰;
  (八)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自身難以排除;
  (九)其他日常生産經營中與安全有關的重要運營信息。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日常安全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處理。

第三章 突發事件信息的報告和處理

  第十二條 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郵政業應急辦公室)負責全國郵政行業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信息的接收、報告和處理,以及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值班室同時承擔信息的接收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郵政行業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和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特殊時期24小時值班制度,接收、核實、報告、跟蹤有關突發事件信息,並按照職責權限承擔或者參與事件的處置。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生突發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並視情況依法向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
  (一)本企業人員死亡或者失蹤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二)郵件、快件1次丟失、損毀100件以上,或者積壓1000件以上;
  (三)郵件、快件、現金、車輛、郵資憑證等財物經濟損失嚴重;
  (四)郵寄爆炸物、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有毒害性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遞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
  (五)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內發生重大事故,生産經營中斷;
  (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經營場所遭到圍堵,導致生産經營中斷或者寄遞服務阻斷;
  (七)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寄遞渠道暢通的情形。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生突發事件,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外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並視情況依法向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依照郵政業應急預案,對可能構成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報告,對可能構成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報告單位的名稱、地址及聯絡人、聯絡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信息來源以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起因、性質和基本過程;
  (三)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失蹤、涉險的人數)、郵件或者快件的損失情況、生産經營中斷或者寄遞服務阻斷情況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已經採取的措施和可能發展的趨勢;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等方式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報告單位的名稱、地址及聯絡人、聯絡方式;
  (二)信息來源以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
  (三)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失情況。
  第十八條 突發事件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概況,隨後補報全面情況。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續報。
  第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當儘快開展研判。依照郵政業應急預案,對可能構成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對可能構成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的,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當儘快組織研判,依照郵政業應急預案,對可能構成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國家郵政業應急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研判,依照郵政業應急預案,對可能構成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應當迅速按照規定程序報分管局領導。分管局領導認為構成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的,應當在1小時內報國家郵政業應急領導小組。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值班室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當第一時間轉交國家郵政業應急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國家郵政業應急領導小組經研判確定構成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的,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並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報告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的時間,自突發事件發生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
  報國務院的“值班信息”通過國務院政府信息網報送;報交通運輸部及通報相關部門的“值班信息”應當採取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報告和處理突發事件的同時,應當依照應急預案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家郵政業應急辦公室負責組織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的應急處置工作;每日至少向國家郵政業應急領導小組報告1次處置工作情況。重要信息及時續報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應急處置工作,每日至少向國家郵政業應急辦公室報告一次處置工作情況。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較大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的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報告處置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國家郵政業應急領導小組對郵政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出指示或者批示的,國家郵政業應急辦公室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傳達。
  第二十六條 負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突發事件發生之日起60日內,將有關工作總結報告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
  國家郵政業應急辦公室將工作總結報告國家郵政業應急領導小組,並按照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報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七條 郵政行業預警啟動和應急響應信息的報告和處理依照郵政業應急預案執行。

第四章 日常安全信息的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下列安全信息,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並視情況依法報告當地公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
  (一)寄遞過程中發現槍支彈藥、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戶使用寄遞服務的信息遭非法洩露;
  (三)郵件、快件被盜竊、非法扣留、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情況嚴重;
  (四)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被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情況嚴重;
  (五)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接到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所列信息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與公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共同做好處置工作。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信息報告後2小時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
  (一)寄遞過程中發現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
  (二)用戶使用寄遞服務的信息遭非法洩露500條以上;
  (三)郵件、快件被盜竊、非法扣留100件以上,或者郵件、快件被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50件以上;
  (四)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被非法攔截、強登、扒乘2輛以上;
  (五)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排除。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所列信息報告後,應當指導安全信息涉及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做好處置工作,並於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對於事關重大並且確實超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處理能力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信息報告後,應當協調公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負責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員變更;
  (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主要負責人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
  (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因違反安全監管規定或者因其他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所列信息報告後,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事關重大,可能影響行業穩定的,應當及時上報。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分類匯總本單位安全信息,報告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于每年7月10日前報送半年匯總表,于每年1月10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匯總表。
  第三十五條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分類匯總本轄區安全信息,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于每年7月15日前報送半年匯總表,于每年1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匯總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分類匯總本轄區安全信息,報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于每年7月25日前報送半年匯總表,于每年1月25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匯總表。
  必要時,上級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下級郵政管理部門隨時報告安全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消費者申訴熱線、媒體報道、市場檢查、企業報告等多種手段和渠道,獲取行業安全信息並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制度、安全預警監測、應急救援、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等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全行業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令其整改,監督其落實。
  對涉及公共安全和廣大用戶合法權益的安全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本規定報告和處理安全信息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處理行業安全信息的,上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可以給予通報,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安全信息、事件或者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安全信息、事件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件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件或者事故,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有關數量的規定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關於日期的規定均為自然日。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業安全信息半年(年度)匯總表
     2.郵政管理部門安全信息半年(年度)匯總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郵政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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