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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 225 號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修改〈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1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0月26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家祥    
2014年8月15日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修改《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
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和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的決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決定對《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36號)、《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38號)以及《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60號)作如下修改:
  一、《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修改為:
  “第三條申請國際航班經營範圍的空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內航空運輸,年旅客運輸量達到150萬人次或1.5億噸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飛行安全記錄;
  3.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
  4.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
  5.有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
  6.增加必要的資産,足以承擔國際航班經營中的民事責任。虧損的空運企業不能申請經營國際航班。
  7.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第三十一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申請擴大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經營範圍,應當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的初審意見;
  (三)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四)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2.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第五十四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共用企業名稱、字號、二三字代碼、客票、貨運單、經營範圍。但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與其絕對控股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簽署商務合作協議並報民航局備案後,可以共用二三字代碼,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未履行法定手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之間不得共用服務標誌。”
  3.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
  “第六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未經批准實施聯合、兼併、收購、變更投資人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共用企業名稱、字號、二三字代碼、客票、貨運單、經營範圍,或者未經備案商務合作協議共用二三字代碼,或者共用二三字代碼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履行法定手續使用其他企業的服務標誌的,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核準經營許可航線在運營中因航空安全原因出現異議的,航線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應當按程序向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的民航行政機關提出,民航行政機關經重新評審後作出核準決定。”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26日起施行。

  關於《關於修改〈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的決定》的説明(略,詳情請登錄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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