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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4〕35號   

各銀監局,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完善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範、歸口管理等要求開展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
   二、單獨核算是指理財業務經營部要作為獨立的利潤主體,建立單獨的會計核算、統計分析和風險調整後的績效考評體系。理財業務經營部同時要對每只銀行理財産品分別單獨建立明細賬,單獨核算,並應覆蓋表內外的所有理財産品。
  三、風險隔離是指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建立符合理財業務特點的獨立條線風險控制體系;同時實行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銀行理財産品與銀行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産品相分離;銀行理財産品之間相分離;理財業務操作與銀行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一)理財業務與信貸業務相分離是指理財産品的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相對應,獨立於銀行信貸業務;本行信貸資金不得為本行理財産品提供融資和擔保;理財業務應回歸資産管理業務的本質。
  (二)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是指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分別開立獨立賬戶;分別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流程和內控制度;代客理財資金不得用於本行自營業務,不得通過理財産品期限設置、會計記賬調整等方式調節監管指標。
  (三)銀行理財産品與銀行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産品相分離是指銀行銷售上述兩類産品時應有相互獨立的準入、考核、推介和銷售制度等;代銷第三方機構産品時必須採用産品發行機構製作的宣傳推介材料和銷售合同,不得出現代銷機構的標識。
  (四)銀行理財産品之間相分離是指本行理財産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調節收益。
  (五)理財業務操作與銀行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是指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服務應有獨立的運作流程、業務憑證、銷售文本、銷售管理信息系統;應有獲得業務資質的專門理財人員;應在營業場所(包括網上銀行等)設立有明顯標識的服務區域。
  四、行為規範是指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符合以下行為規範要求:
  (一)銷售行為規範。銷售行為規範是指銀行必須嚴格落實監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兌付內容的理財産品介紹;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産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推銷理財産品;不得代客戶簽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産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産品銷售。
  銀行應在銷售文件的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應制定專頁的風險提示書和專頁的客戶權益須知,內容應包含産品類型、産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應示例説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應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抄錄風險確認語句等,應明確客戶向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應在銷售文件中載明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比例,以及合理的浮動區間;應載明收取各種費用的條件、方式和收取標準,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銷售文本中出現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並提示客戶“預測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對弱勢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應按照理財産品的五級風險評級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五級評估相匹配的原則,將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客戶。
  (二)投資行為規範。一是審慎盡責地管理投資組合;二是建立投資資産的全程跟蹤評估機制,及時處置重大市場變化;三是充分評估資産組合可能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應急預案;四是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法律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三)運營行為規範。一是及時、準確地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上進行信息報送,並對所報送理財信息的準確性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做到理財産品全流程的信息充分披露,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後的持續性披露;三是建立專門的理財業務會計制度;四是建立獨立的理財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五是對每只理財産品開立託管賬戶;六是合理設置理財産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七是建立獨立的託管機制。
  五、歸口管理是指銀行總行應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理財業務的經營活動,建立集中統一管理本行理財業務、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機制,具體包括:理財産品的研發設計、投資運作、成本核算、風險管理、合規審查、産品發行、銷售管理、數據系統、信息報送等。
  六、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在授權範圍內擁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在經營管理上有較強的自主性;
  (二)有單獨明晰的風險識別、計量、分類、評估、緩釋和條線管理制度體系;
  (三)擁有一定的人、財、物資源支配權,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自主配置資源;
  (四)擁有一定的人員聘用權,建立相對獨立的人員考核機制及激勵機制。
  七、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經營活動應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一)主要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信息技術系統,能夠支持事業部的規範運營與銀行理財産品的單獨核算;
  (三)制定了理財業務風險監測指標和風險限額,並已建立完善單獨的會計核算和條線內部控制體系;
  (四)有符合相應資質且具有豐富從業經驗的從業人員和專家團隊;
  (五)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及時、準確地報送理財産品信息,無重大錯報、漏報、瞞報等行為;
  (六)銀行業監管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要求。
  八、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銷售活動應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嚴格區分一般個人客戶、高資産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進行理財産品銷售的分類管理,提供適應不同類型客戶投資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産品,嚴格風險自擔。
  對於一般個人客戶,銀行只能向其提供貨幣市場和固定收益類等低風險、收益穩健的理財産品;銀行在對高資産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後,可以向其提供各類風險等級的理財産品。
  九、銀行應將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全行風險管理體系管理,並對理財業務事業部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十、銀行可積極探索建立理財業務的風險緩釋機制,增強風險抵禦能力,促進理財業務平穩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
  十一、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人屬地監管原則推動銀行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
  十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綜合運用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等監管措施,按照理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對銀行理財業務的運營情況進行理財業務年度監管評估,並將年度監管評估結果納入對銀行的年度監管評價,作為機構監管評級的重要依據。
  十三、銀行應于2014年7月底前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已有理財業務開展情況以及事業部制改革的規劃和時間進度,並於2014年9月底前完成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未按時完成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的銀行,監管部門將採取相應審慎監管措施。
  十四、銀行違反上述規定開展理財業務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進行查處。
  十五、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事業部制改革,依照本通知執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財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銀 監 會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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