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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地信局關於印發《註冊測繪師
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測人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為加強註冊測繪師管理,規範註冊測繪師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制定了《註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測繪地信局       
2014年7月9日   

 

註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註冊測繪師管理,規範註冊測繪師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測繪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註冊測繪師的執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測繪師的執業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註冊測繪師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四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簡稱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一個且只能是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簡稱註冊單位)辦理註冊手續,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簡稱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後,方可以註冊測繪師名義開展執業活動。
  註冊單位與註冊測繪師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或聘用單位可以不一致。
  第五條 申請註冊測繪師註冊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單位審核後,報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四)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批;
  (五)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作出批准註冊決定後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網站公佈。
  受理、審查和審批的具體要求遵照《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
  第六條 註冊證和執業印章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延續註冊申請。變更註冊單位須及時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距離原註冊有效期滿半年以內申請變更註冊的,可同時申請延續註冊。准予延續註冊的,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七條 申請註冊測繪師註冊應提交初始(延續、變更)註冊申請表及與註冊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相關證明。
  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時,申請初始註冊,須同時提交資格證書及身份證明;申請延續註冊或逾期初始註冊,須同時提交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證書;申請變更註冊,須同時提交與原註冊單位解除聘用(勞動)或合作關係的證明材料。
  超過70周歲申請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及變更註冊,均須提供身體健康證明。
  第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超過1年以上不滿3年提出申請初始註冊者,須提供不少於30學時繼續教育必修內容培訓的證明。取得資格證書3年以上提出申請初始註冊者,須提供相當於一個註冊有效期要求的繼續教育證明。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資格證書的,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初始註冊的,不需要提供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九條 註冊測繪師註冊通過註冊系統進行在線申請。有關材料原件通過系統掃描報送電子文件。申請人和註冊單位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註冊測繪師註冊證或執業印章遺失或污損,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省級以上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或污損的原註冊證或執業印章,經註冊地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按照《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的登出、吊銷、撤銷、失效、收回以及不予註冊等,遵照《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註冊測繪師個人或註冊單位對有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重新具備註冊條件的,可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請註冊。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三條 註冊測繪師開展執業活動,必須依託註冊單位並與註冊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範圍相適應。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技術和質檢負責人等關鍵崗位須由註冊測繪師充任。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設計文件、成果質量檢查報告、最終成果文件以及産品測試報告、項目監理報告等,須註冊測繪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後生效。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丙級、丁級測繪資質單位可暫不執行本條規定。
  第十六條 註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文件修改原則上由註冊測繪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註冊測繪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註冊測繪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蓋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因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註冊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註冊單位依法向承擔該業務的註冊測繪師追責。
  探索建立註冊測繪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須配備一定數量的註冊測繪師,具體數量要求根據單位的資質等級、業務性質和範圍、人員規模等,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在《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
  第十九條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探索建立註冊測繪師事務所管理制度,在徵得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條 註冊測繪師應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國家秘密和委託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保證執業活動中相應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並承擔終身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註冊測繪師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項目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 註冊測繪師延續註冊、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應當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在一個註冊有效期內,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均不得少於60學時。
  第二十二條 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必修內容通過培訓的形式進行,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推薦的機構承擔。必修內容培訓每次30學時,註冊測繪師須在一個註冊有效期內參加2次不同內容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通過參加指定的網絡學習獲得40學時,另外20學時通過出版專業著作、承擔科研課題、獲得科技獎勵、發表學術論文、參加學習等方式取得。
  第二十四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寫必修課培訓大綱,審查培訓教材,評估培訓機構,下達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
  第二十五條 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
  第二十六條 註冊單位應積極為註冊測繪師提供繼續教育學習經費和學習時間,以及參加繼續教育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糾正註冊測繪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對註冊測繪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逐步建立註冊測繪師執業責任鑒定機制。
  第二十八條 建立註冊測繪師信用檔案。註冊測繪師信用檔案應包括註冊測繪師執業業績記錄、學術研究及項目獲獎情況、被舉報投訴核實處理情況、違法違紀行為處罰情況及其他需要記入檔案的信息。
  註冊測繪師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註冊測繪師姓名和註冊證編號或執業印章編號查詢註冊測繪師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註冊測繪師執業管理中,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私利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註冊證、執業印章和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證書樣式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確定。
  第三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人員到內地以註冊測繪師名義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外國人員來我國境內以註冊測繪師名義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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