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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444

  現公佈《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4年9月19日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
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定向發行優先股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7號)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申請人定向發行優先股,應按照本準則編制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並披露。發行後普通股與優先股股東人數合併累計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應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發行後普通股與優先股股東人數合併累計不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
  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優先股,參照本準則的規定披露,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第三條 申請人定向發行結束後,應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提下,對於曾在定期報告、臨時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申請人可以採用索引的方法進行披露。
  第五條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本次定向發行確實不適用或者需要豁免適用的,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但應在提交申請文件時作出專項説明。
  第六條 申請人發行的優先股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的,應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www.neeq.cc)披露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及其備查文件、發行情況報告書和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第二章 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

  第七條 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扉頁應載有如下聲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本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對本公司優先股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本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本公司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八條 申請人應披露本次定向發行的基本情況:
  (一)發行目的和發行總額。擬分次發行的,披露分次發行安排。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公司現有股東認購安排(如有)。如董事會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披露發行對象的範圍和確定方法。
  (三)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定價原則。
  (四)本次發行優先股的種類、數量或數量上限。
  (五)募集資金投向。
  (六)本次發行涉及的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情況。
  除上述內容外,申請人還應披露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優先股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九條 申請人應在基本情況中披露本次定向發行的優先股的具體條款設置:
  (一)優先股股東參與利潤分配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確定原則、股息發放的條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積、是否可以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等;涉及財務數據或財務指標的,應註明相關報表口徑。
  (二)優先股的回購條款,包括:回購選擇權的行使主體、回購條件、回購期間、回購價格或確定原則及其調整方法等。
  (三)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條款(僅商業銀行適用),包括:轉換權的行使主體、轉換條件(含觸發事項)、轉換時間、轉換價格或確定原則及其調整方法等。
  (四)表決權的限制和恢復,包括表決權恢復的情形及恢復的具體計算方法。
  (五)清償順序及每股清算金額的確定方法。
  (六)有評級安排的,需披露信用評級情況。
  (七)有擔保安排的,需披露擔保及授權情況。
  (八)其他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以資産認購本次定向發行優先股的,申請人還應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披露相關內容,同時披露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資産轉讓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十一條 以資産認購本次定向發行優先股、其資産為非股權資産的,申請人應披露相關資産的下列基本情況:
  (一)資産名稱、類別以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況。
  (二)資産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受限、權屬爭議或者妨礙資産轉移的其他情況。
  (三)資産獨立運營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主要財務數據。
  (四)資産的交易價格及定價依據。披露相關資産經審計的賬面值;交易價格以資産評估結果作為依據的,應披露資産評估方法和資産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以資産認購本次定向發行優先股、其資産為股權的,申請人應披露相關股權的下列基本情況:
  (一)股權所投資的公司的名稱、企業性質、註冊地、主要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權及控制關係,包括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變化情況、股東出資協議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對本次交易産生影響的主要內容、原高管人員的安排。
  (二)股權所投資的公司主要資産的權屬狀況及對外擔保和主要負債情況。
  (三)股權所投資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業務發展情況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主要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
  (四)股權的資産評估價值(如有)、交易價格及定價依據。
  第十三條 資産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賬面值為依據的,公司董事會應對定價的合理性予以説明。
  資産交易根據資産評估結果定價的,公司董事會應對定價的合理性予以説明,並對資産定價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等情形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披露附生效條件的優先股認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二)認購價格、認購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
  (四)合同附帶的任何保留條款、前置條件;
  (五)違約責任條款;
  (六)優先股股東參與利潤分配和剩餘財産分配的相關約定;
  (七)優先股回購的相關約定;
  (八)優先股股東表決權限制與恢復的約定;
  (九)其他與定向發行相關的條款。
  附生效條件的資産轉讓合同的內容摘要除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內容外,至少還應包括:
  (一)目標資産及其價格或定價依據;
  (二)資産交付或過戶時間安排;
  (三)資産自評估截止日至資産交付日所産生收益的歸屬(如有);
  (四)與資産相關的人員安排。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披露已發行在外優先股的簡要情況,包括發行時間、發行總量及融資總額、現有發行在外數量、已回購優先股的數量、各期股息實際發放情況等。
  申請人應列表披露本次優先股與已發行在外優先股主要條款的差異比較。
  第十六條 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申請人應披露以下內容:
  (一)本次發行對申請人經營管理的影響;
  (二)本次發行後申請人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及現金流量的變動情況,申請人應重點披露本次發行優先股後公司資産負債結構的變化;
  (三)本次發行對公司股本、凈資産(凈資本)、資産負債率、凈資産收益率、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的影響;
  (四)申請人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業務關係、管理關係、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
  (五)以資産認購優先股的行為是否導致增加本公司的債務或者或有負債;
  (六)本次發行對申請人的稅務影響;
  (七)申請人應有針對性、差異化的披露屬於本公司或者本行業的特有風險以及經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
  (八)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公司還需披露本次發行對其資本監管指標的影響及相關行業資本監管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披露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普通股股東權益的影響;已發行優先股的,還應説明對其他優先股股東權益的影響。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及優先股的條款設置,披露可能直接或間接對申請人以及優先股投資者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相關風險因素,如不能足額派息的風險、表決權受限的風險、回購風險、交易風險、分紅減少和權益攤薄風險、稅務風險等。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披露本次定向發行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本次發行的優先股發放的股息是否在所得稅前列支及政策依據。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披露投資者與本次發行的優先股轉讓、股息發放、回購等相關的稅費、徵收依據及繳納方式。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對外擔保情況,並披露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未決訴訟或仲裁事項,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傚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優先股的,應披露公司的基本情況、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公司組織架構和管理模式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制主體、集體企業或自然人為止。
  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應結合所處的行業特點、財務信息、分部報告、主要對外投資等情況披露公司從事的主要業務、主要産品及各業務板塊的經營狀況。
  第二十三條 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優先股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並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最近2年財務報表被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應披露董事會關於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所涉及事項的説明和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關於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
  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應簡要披露財務會計信息,主要包括:最近2年及1期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簡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應披露合併財務報表。最近2年及1期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披露具體變化情況。最近2年內發生重大資産重組的,應披露重組完成後各年的財務報表以及重組時編制的重組前模擬財務報表和編制基礎;最近2年及1期的主要財務指標。
  第二十四條 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還應提示投資者,如需完整了解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股份變動情況等詳細內容,可在境外上市地指定披露平臺查閱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證券公司;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四)資産評估機構(如有);
  (五)資信評級機構(如有);
  (六)優先股登記機構;
  (七)擔保人(如有);
  (八)其他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正文的尾頁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名,並由申請人加蓋公章。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對申請人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正文後聲明:
  “本公司已對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簽名,並由證券公司加蓋公章。
  第二十八條 為申請人定向發行優先股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應在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正文後聲明:
  “本機構及經辦人員(經辦律師、簽字註冊會計師、簽字註冊資産評估師、資信評級人員)已閱讀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確認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與本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資産估值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無矛盾之處。本機構及經辦人員對申請人在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中引用的專業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經辦人員及所在機構負責人簽名,並由機構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定向發行優先股説明書結尾應列明備查文件,備查文件應包括:
  (一)申請人最近2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二)定向發行優先股推薦工作報告;
  (三)法律意見書;
  (四)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次定向發行的文件(如有);
  (五)公司章程及其修訂情況的説明;
  (六)其他與本次定向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應作為備查文件披露:
  (一)資産評估報告或資産估值報告;
  (二)資信評級報告;
  (三)擔保合同和擔保函;
  (四)申請人董事會關於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處理情況的説明;
  (五)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關於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
  (六)通過本次定向發行擬進入資産的資産評估報告或資産估值報告及有關審核文件。

第三章 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披露本次定向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優先股的類型及主要條款、發行對象及認購數量、相關機構及經辦人員。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應披露本次發行前後股本結構、股東人數、資産結構、業務結構、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化情況。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披露證券公司關於本次定向發行過程、結果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內容至少包括:
  (一)關於本次定向發行過程、定價方法及結果的合法、合規性的説明;
  (二)關於本次定向發行對像是否符合《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的説明;
  (三)證券公司認為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披露律師關於本次定向發行過程、結果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內容至少包括:
  (一)關於發行對象資格的合規性的説明;
  (二)關於本次定向發行過程及結果合法、合規性的説明;
  (三)關於本次定向發行相關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規性的説明;
  (四)本次定向發行涉及資産轉讓或者其他後續事項的,應陳述辦理資産過戶或者其他後續事項的程序、期限,並對因資産瑕疵導致不能過戶的法律風險進行評估;
  (五)律師認為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由於情況發生變化,導致董事會決議中關於本次定向發行的有關事項需要修正或者補充説明的,申請人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作出專門説明。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的首頁聲明: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發行情況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名,並由申請人加蓋公章。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準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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