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內地在廣東省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①
表1
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a.法律服務(CPC86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獨資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可辦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2.與內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限于: 1)在廣東省可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執業律師 擔任內地法律顧問,或由澳門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澳門律師擔任涉澳 或跨境法律顧問。 2)廣東省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 行聯合經營的,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3)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試點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 主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澳門居民可在廣東省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需由內地居民持有;擔任合夥人的澳門居民需每年在內地居住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180天以上;擔任合夥人的澳門居民應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c.稅收服務(CPC86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d.建築及設計服務(CPC867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在澳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提供工程勘察服務除外。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e.工程服務(CPC867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在澳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提供水庫、堤壩等民用水利工程服務、工程勘察服務除外。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在澳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提供水庫、堤壩等民用水利工程服務、工程勘察服務除外。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g.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CPC867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提供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服務、工程勘察服務除外。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h.醫療和牙科服務(CPC931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需經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和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i.獸醫服務(CPC93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限于在城市開設寵物診療機構。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j.助産士、護士、理療醫師和護理員提供的服務(CPC9319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不作承諾。②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k.其他(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CPC892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a.與計算機硬體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c.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d.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e.其他(CPC845+849)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C.研究和開發服務 |
a.自然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除外。 2.從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研發和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産,轉基因生物研發和轉基因 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産苗種的生産以及大熊貓基因資源開發活動除外。 3.與內地方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 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省級畜牧獸醫行政 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 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可合作研究利用。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 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C.研究和開發服務 |
c.邊緣學科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限于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D.房地産服務 |
a.涉及自有或租賃房地産的服務(CPC82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D.房地産服務 |
b.基於收費或合同的房地産服務(CPC82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a.船舶租賃(CPC8310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b.航空器租賃(CPC8310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c.個人車輛(CPC83101)、貨運車輛(CPC83102)及其他陸地運輸設備(CPC83105) 的租賃服務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d.農業機械等設備租賃服務(CPC83106-83109)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e.個人和家用物品等其他租賃服務(CPC83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a.廣告服務(CPC87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b.市場調研和公共民意測驗服務(CPC86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提供公共民意測驗服務和非市場調查的市場調研服務除外。 2.提供市場調查服務限于合資、合作。 3.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調查範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需向國家統計局提 出。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c.管理諮詢服務(CPC865)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d.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設立的獨資公司僅可為在澳門註冊的船舶提供船舶檢驗服務。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f.與農業、狩獵和林業有關的服務(CPC88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設立經營農作物種子企業,須由內地方控股。 2.從事大熊貓馴養繁殖、利用除外。 3.從事象牙雕刻、加工、銷售除外。 4.從事森林火災損失評估以及其他森林評估除外。 5.不可獲得林權證。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g.與漁業有關的服務(CPC88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從事內地遠洋漁業和內地捕撈業除外。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h.與採礦業有關的服務(CPC883+5115)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i.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除88442外、CPC885)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提供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禁止類製造業有關的服務除外。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j.與能源分配有關的服務(CPC887)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電網、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2.在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從事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內 地方控股。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l.調查與保安服務(CPC87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調查服務除外。 2.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 單位的保安服務除外。 3.不允許設立或入股內地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m.與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CPC8675)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不允許從事: 1)鎢、錫、銻、鉬、螢石的勘查。 2)稀土的勘查、選礦。 3)放射性礦産的勘查、選礦。 4)與水利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 5)工程勘察服務。 6)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務地 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 三維地圖的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2.不允許以獨資形式從事: 1)特殊和稀缺煤類的勘查(須由內地方控股)。 2)貴金屬(金族)的勘查。 3)重晶石的勘查。 4)金剛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屬礦的勘查。 5)硫鐵礦、鋰礦的選礦。 6)物探的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7)設立測繪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n.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個人和家用物品的維修,與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有關的 修理服務)(CPC633+8861-8866)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從事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的修理須由內地方控股。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p.攝影服務(CPC875)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q.包裝服務(CPC876)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s.會議服務(CPC87909)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t.其他(CPC8790,光盤複製服務除外)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從事印章刻製服務除外。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可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 |
部門: | 2.通訊服務 |
分部門: | A.郵政服務(CPC75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不允許提供郵政服務。 | |
部門: | 2.通訊服務 |
分部門: | B.速遞服務(CPC75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提供信件的內地境內快遞業務、國家機關公文寄遞業務除外。 |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A.建築物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B.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水庫、堤壩等民用水利工程的總體建築服務除外。 2.提供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建設工程、設施設備採購、航道及設施設備養護管理服務除 外。 3.提供航道維護性疏浚服務除外。 |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C.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D.建築物的裝修工作(CPC517)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CPC511+515+51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A.佣金代理服務(CPC6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B.批發銷售服務(CPC622,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服務除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糧食收購以及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農作物種子的批發銷售服務除外。 2.從事大型農産品批發市場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除 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提供煙草的零售服務除外。 2.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油(加油站)的連鎖 店,須內地方控股。 |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D.特許經營服務(CPC892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分銷服務(文物拍賣除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設立、經營免稅商店除外。 2.申請設立直銷企業,應當有3年以上在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 構不可招募境外人員為直銷員,境外人員不可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A.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投資舉辦義務教育及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除外。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前海、南沙、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B.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試點獨資舉辦非學歷中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 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3.投資舉辦義務教育及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除外。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前海、南沙、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C.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試點獨資舉辦非學歷高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 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3.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除外。 |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D.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除外。 |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及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除外。 |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A.排污服務(CPC940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C.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D.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E.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F.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G.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CPC812) |
a.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澳門保險公司及其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須滿足下列條件: 1)集團總資産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澳門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且 其中任何一家澳門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2)所在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 的有效監管; 3)符合所在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4)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5)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6)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統有效; 7)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澳門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 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20億美元; 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4)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3.境外保險公司與內地境內的公司、企業合資在內地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 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可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境外保險 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可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內地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於75%。 5.澳門保險代理公司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申 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澳門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2)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 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受處罰記錄。 6.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 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7.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設立獨資保險經紀公司,須滿足下列條件: 1)總資産2億美元以上; 2)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3)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8.不允許設立保險公估機構。 9.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可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下列交易活動: 1)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2)資産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經批准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外資保險公司應提交中國保監會所規定的材料。 |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B.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CPC8113) c.金融租賃(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除清算所服務外)(CPC81339) e.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外匯(CPC81333) f3.衍生産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掉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産,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貨幣經紀(CPC81339) i.資産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資産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産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CPC81339或 81319) k.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的軟體 (CPC813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具體要求: 1)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為商業銀 行;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澳門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作為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 時應當為商業銀行; 2)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人 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境 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銀行;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5)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6)消費金融公司的境外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7)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投資人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8)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2.投資下列金融機構須經審批: 1)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內地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 行、城市商業銀行須經審批; 2)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村鎮銀行、貸款公司須經審批; 3)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須經審批; 4)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註冊資本、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須經 審批; 5)外國銀行變更內地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須經審批; 6)徵信機構經營徵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7)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需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批准,取得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提供金融信息服務許可證》。 3.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符合總資産數量要求,具體包括: 1)擬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東、外國銀行分行的外國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60億美元 (在橫琴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 要股東、外國銀行分行的外國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40億美 元); 2)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人 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境外發起人 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5)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末 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6)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7)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 元。 4.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下列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持股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具 體如下: 1)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 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 儲蓄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 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前款所稱投資入股 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 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2)單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農村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 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比例合計 不可超過25%。 3)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機構投資入股比例 合計不可超過25%。 4)單個境外機構向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機構投資 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 5.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可以經營下列外匯和人民幣業務:代理髮行、 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內地中國公 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可 以經營對內地中國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不可以提供僅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主體才能提 供的業務。不可以提供證券、保險業務。 6.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 人民幣風險資産的比例不可低於8%。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不少於2億元人 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營運資金的30%應以指定的生息資産形式存 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資産應當存放在內地3家或3家以下內地中資商業銀 行。 7.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 的,應當滿足審慎性條件,並經批准。 8.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不可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法規、 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 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 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 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10.不可從事代理支庫業務。 11.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應滿足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申請前連續 三年盈利且每年稅後凈收益不低於500萬美元、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 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的要求。 12.境外機構不可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13.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須滿足下列條件: 1)外方股東的總資産不低於500萬美元。 2)租賃財産附帶的無形資産的價值不超過租賃財産價值的二分之一。 14.投資證券公司限於以下2種形式: 1)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包括: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為合資證券公司。同一 澳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澳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證券 公司的數量不可超過一家。 2)境外投資者投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時,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 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係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准的業務範圍不變(在控股股 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可不受至少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 低於49%的限制)。 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 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應當符合對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資質條件 的規定。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可 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 比例不可超過25%。 15.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除以下情形外,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 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可超過49%。境內股東 中應當至少有1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 益比例不低於49%: 1)符合設立內地與澳門合資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可在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 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 證券公司; 2)符合設立內地與澳門合資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可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 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 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 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16.除15(1)、15(2)情形外,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至少1名 是具備合法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持續經營5年以上。 在15(1)、15(2)情形下,合資證券公司的澳資股東應當具備內地與澳門設立合 資證券公司相關規定所要求的資質條件。 17.除15(1)、15(2)情形外,合資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幣普 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與保薦;外資股的經紀; 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 18.澳資金融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限于合資形式(允許入股兩地合資基金公司的家數參 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19.投資期貨公司限于合資形式,符合條件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期貨公司中擁有的權 益比例不可超過49%(含關聯方股權)。同一澳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 制的多家澳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期貨公司的數量不可超過一家。持有期貨公司 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應具備下列條件:依澳門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 構;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澳門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20.澳資金融機構投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限于合資形式。同一澳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 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澳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不可超過 一家。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 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作為內地證券 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 49%。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符合內地與澳門設 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相關規定的澳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21.澳資股東入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須 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C.其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A.醫院服務(CPC93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需經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和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B.其他人類健康服務(CPC93192+93193+9319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開展基因信息、血液採集、病理數據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服務除外。 |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C.社會服務(CPC93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提供兒童福利機構、災民社會救助服務除外。 |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A.飯店和餐飲服務(CPC641-64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服務(CPC747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獨資設立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限于5家。 |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C.導遊服務(CPC747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D.其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分部門: | D.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設立營業性射擊場除外。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a.客運服務(CPC721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 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b.貨運服務(CPC721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 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c.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1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提供沿海水路運輸的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除外。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d.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e.拖駁服務(CPC721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 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f.海運支持服務(CPC745)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可從事的海洋運輸支持服務限于: 1)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熏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2.可申請船舶登記的法人企業限于合資,且內地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低於50%。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a.客運服務(CPC722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 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b.貨運服務(CPC722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 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c.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2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不允許提供內水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d.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e.拖駁服務(CPC722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 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f.內水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5)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可從事的內水運輸支持服務限于: 1)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熏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2.可申請船舶登記的法人企業限于合資,且內地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低於50%。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a.客運服務(CPC73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設立經營公共航空客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澳門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 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2.設立經營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須由內地方控股;設 立經營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限于與內地方合資、合作。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b.貨運服務(CPC73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設立經營公共航空貨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澳門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c.帶乘務員的飛機租賃服務(CPC73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d.飛機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e.空運支持服務(CPC746)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投資和管理內地空中管制系統除外。 2.投資民用機場,應由內地方相對控股。 3.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的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不允許以獨資形式提供大型機場 委託管理服務。 4.可獨資提供的航空運輸地面服務限于:代理服務、裝卸控制和通信聯絡及離港控制系統 服務、集裝設備管理服務、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與郵件服務、機坪服務、飛機服務。 5.投資航空油料項目,須由內地方控股。 6.投資計算機訂座系統項目,應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提供者合資,且內地方在合 資企業中控股。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可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澳門銀行作擔保,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D.航天運輸服務(CPC73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不允許提供航天運輸服務。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a.客運服務(CPC711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設立經營鐵路旅客運輸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b.貨運服務(CPC711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c.推車和拖車服務(CPC711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d.鐵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e.鐵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從事幹線鐵路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a.客運服務(CPC7121+712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提供澳門與內地間及內地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限于合資形式,澳門服務提供者所持 股份比例不可多於49%(以獨資形式僅允許提供西部地區道路客運),並需滿足下列條 件: 1)企業註冊資本的50%需用於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2)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3)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4)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於客 運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産業政策和發 展規劃,並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省級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2.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b.貨運服務(CPC7123)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c.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d.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8867)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e.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提供客運汽車站場服務需滿足下列條件: 1)提供客運汽車站場服務限于合資,持有的股權比例不可多於49%。 2)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於客 運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産業政策和發 展規劃,並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省級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2.投資道路旅客運輸業、道路客運站場項目的申請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G.管道運輸 |
a.燃料傳輸(CPC713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G.管道運輸 |
b.其他貨物的管道運輸(CPC7139)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a.裝卸服務(CPC741)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b.倉儲服務(CPC742)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c.貨運代理服務(CPC748)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提供的海洋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限于: 1.設立的獨資船務公司可從事的業務限于: 1)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及 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2)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包括報 關和報檢;使用商業通用的提單或多式聯運單證,開展多式聯運服務。 3)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經營澳門與內地開放港口之間的駁船、拖船提 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 4)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該澳門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澳門至廣東省二 類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 常業務服務。 2.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僅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線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3.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限于合資、合作,所持股權比例不超過51%。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d.其他(CPC749) |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提供外輪理貨服務限于合資、合作。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獨立註冊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可作為其在內地申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條件。 |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I.其他運輸服務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實行國民待遇。 | |
部門: | 12.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
分部門: | A.成員組織服務(CPC95) B.其他服務(CPC97) C.家政服務(CPC98) D.國外組織和機構提供的服務(CPC9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1.提供工會、少數民族團體、宗教、政治等成員組織的服務除外。 2.來內地設立境外組織和機構除外。 |
表2
跨境服務新增開放措施(正面清單)③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A.專業服務 | |
a.法律服務(CPC861) | |
具體承諾 | 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從事涉及澳門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具體可從事業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136號)執行。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A.專業服務 | |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
具體承諾 | 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澳門居民申請成為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已在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A.專業服務 | |
d.建築及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CPC8674) | |
具體承諾 | 1.對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2.對於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統一完成。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澳門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不能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 4.對於在廣東省內,外商獨資、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澳門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為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A.專業服務 | |
h.醫療和牙科服務(CPC9312) j.助産士、護士、理療醫師和護理員提供的服務(CPC93191) |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
A.醫院服務(CPC9311) B.其他人類健康服務(CPC93192+93193+93199) | |
具體承諾 | 對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註冊內地執業藥師按內地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 | |
具體承諾 | 1.在自願性認證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機構合作,對澳門本地或內地生産或加工的産品進行檢測。 2.在強制性産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産品認證制度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在澳設計定型且在廣東省加工或生産的音視頻設備類産品的CCC檢測任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並僅向中國澳門籍船舶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 |
部門或分部門 | 5.教育服務 |
C.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 |
具體承諾 | 允許廣東省對本省普通高校招收澳門學生實施備案。 |
部門或分部門 | 7.金融服務 |
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CPC812) | |
a.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 |
具體承諾 | 鼓勵廣東的保險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分保到澳門的保險或再保險公司。 |
部門或分部門 | 7.金融服務 |
B.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 |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CPC8113) c.金融租賃(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CPC81339) e.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外匯(CPC81333) f3.衍生産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調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産,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貨幣經紀(CPC81339) i.資産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資産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産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CPC81339或 81319) k.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的軟體 (CPC8131) | |
具體承諾 | 1.建立更多元化的離岸人民幣産品市場,增加資金雙向流動渠道。 2.研究進一步降低QDII、QFII和RQFII資格門檻,擴大投資額度。 |
部門或分部門 | 11.運輸服務 |
C.航空運輸服務 | |
e.空運支持服務(CPC746)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的航空公司在辦公地點或通過官方網站自行銷售機票及酒店套票,無需通過內地銷售代理。 |
其 他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具體承諾 |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居民參加以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註冊消防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執業獸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
其 他 | 個體工商戶④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穀物種植;蔬菜、食用菌及園藝作物種植;水果種植;堅果種植;香料作物種植;中藥材種植;林業;牲畜飼養;家禽飼養;水産養殖;灌溉服務;農産品初加工服務(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麵粉加工、糧食收購、籽棉加工);其他農業服務;林業服務業;畜牧服務業;漁業服務業(需要水産苗種生産許可);穀物磨制;肉製品及副産品加工(3000噸/年及以下的西式肉製品加工項目除外);水産品冷凍加工;魚糜製品及水産品幹腌制加工(冷凍海水魚糜生産線除外);蔬菜、水果和堅果加工;澱粉及澱粉製品製造(年加工玉米30萬噸以下、絕幹收率在98%以下玉米澱粉濕法生産線除外);豆製品製造;蛋品加工;焙烤食品製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餞製造;方便食品製造;乳製品製造〔日處理原料乳能力(兩班)20噸以下濃縮、噴霧乾燥等設施及200千克/小時以下的手動及半自動液體乳罐裝設備除外〕;罐頭食品製造;味精製造;醬油、食醋及類似製品製造;其他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食鹽除外);營養食品製造;冷凍飲品及食用冰製造;啤酒製造(生産能力小于1.8萬瓶/時的啤酒灌裝生産線除外);葡萄酒製造;碳酸飲料製造〔生産能力150瓶/分鐘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飲料生産線除外〕;瓶(罐)裝飲用水製造;果菜汁及果菜飲料製造;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製造;固體飲料製造;茶飲料及其他飲料製造;紡織業;窗簾布藝製品製造;紡織服飾、服飾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鞋帽製造、製鞋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傢具製造業;造紙和紙製品業;文教辦工用品製造;樂器製造;工藝美術製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脫胎漆器生産、琺瑯製品生産、宣紙及墨錠生産除外);體育用品製造;玩具製造;遊藝器材及娛樂用品製造;日用化學産品製造;塑料製品業;日用玻璃製品製造;日用陶瓷製品製造;金屬工具製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製品製造;金屬制日用品製造;自行車製造;非公路休閒車及零配件製造;電池製造;家用電力器具製造;非電力家用器具製造;照明器具製造;鐘錶與計時儀器製造;眼鏡製造;日用雜品製造;林業産品批發;紡織、服裝及家庭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體育用品批發;其他文化用品批發;貿易經紀與代理(不含拍賣);貨物、技術進出口;零售業(煙草製品零售除外,並且不包括特許經營);圖書報刊零售;音像製品及電子出版物零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道路貨物運輸;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活動,具體指港口貨物裝卸、倉儲,港口供應(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不包括航空客貨運代理服務);倉儲業;餐飲業;軟體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僅限于線下的數據處理服務業務);租賃業;社會經濟諮詢中的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廣告業(廣告發佈服務除外)、知識産權服務(商標代理服務、專利代理服務除外);包裝服務;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辦公服務中的翻譯服務;其他未列明商務服務業中的2個項目:公司禮儀服務:開業典禮、慶典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儀服務,個人商務服務:個人形象設計服務、個人活動安排服務、其他個人商務服務;研究和試驗發展(社會人文科學研究除外);專業技術服務業;質檢技術服務;工程技術(規劃管理、勘察、設計、監理除外);攝影擴印服務;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技術推廣服務;科技仲介服務;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大氣污染治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固體廢物治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務和其他環境保護服務(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市政設施管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環境衛生管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洗染服務;理髮及美容服務;洗浴服務;居民服務中的婚姻服務(不含婚介服務);其他居民服務業;機動車維修;計算機和輔助設備修理;家用電器修理;其他日用産品修理業;建築物清潔服務;其他未列明服務業:寵物服務(僅限在城市開辦);門診部(所);體育;其他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文化娛樂經紀人;體育經紀人。 |
表3
電信領域新增開放措施(正面清單)⑤
部門或分部門 | 2.通訊服務 |
C.電信服務 | |
a.語音電話服務 b.集束切換(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c.線路切換(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d.電傳服務 e.電報服務 f.傳真服務 g.專線電路租賃服務 h.電子郵件服務 i.語音郵件服務 j.在線信息和數據調用服務 k.電子數據交換服務 l.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調用 m.編碼和規程轉換服務 n.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傳輸處理) o.其他(尋呼、遠程電信會議、移動遠洋通信及空對地通信等) | |
具體承諾 | 商業存在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內地境內多方通信業務,對澳門服務提供者所佔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存儲轉發類業務,對澳門服務提供者所佔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呼叫中心業務,對澳門服務提供者所佔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4.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服務範圍僅在廣東省內),對澳門服務提供者所佔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5.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對澳門服務提供者所佔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表4
文化領域新增開放措施(正面清單)⑥
部門或分部門 |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 |
具體承諾 | 商業存在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新增的試點地區,獨資設立娛樂場所。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銷售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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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 內地在此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尚不存在商業存在模式。
③ 在跨境服務模式下,內地在廣東省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新增開放措施。《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中涉及跨境服務的已有承諾仍然有效,將繼續實施,與本協議附件産生抵觸的,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④ 對於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內地在廣東省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全部開放承諾按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 4754-2011)以正面清單形式列舉。《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含補充協議一至補充協議十)涉及個體工商戶的已有開放承諾,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⑤ 對電信服務部門(分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內地在廣東省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新增開放措施。《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中涉及電信服務部門及分部門的已有承諾仍然有效,將繼續實施,與本協議附件産生抵觸的,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⑥ 對文化及相關服務部門(分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內地在廣東省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新增開放措施。《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中涉及文化服務的已有承諾仍然有效,將繼續實施,與本協議附件新增開放措施産生抵觸的,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在本協議及其附件中,文化領域包括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2)、印刷和出版服務(CPC88442)、其他商務服務(CPC8790)中的光盤複製服務、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CPC9611)、電影放映服務(CPC9612)、廣播和電視服務(CPC9613)、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CPC7524)、錄音服務、其他視聽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其他分銷服務中的文物拍賣服務、文娛服務(CPC9619)、新聞社服務(CPC962)、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等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包括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新聞、出版、視聽節目、音像、遊戲等文化信息服務、文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