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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226 號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15年4月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署 長  于廣洲    
2015年4月7日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切實推動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決定廢止1988年4月6日以海關總署〔1988〕署貨字第343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1993年1月5日以海關總署令第41號發佈並於2014年5月5日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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