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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76 號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産。
  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
  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並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
  四、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五、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六、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七、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
  八、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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