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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
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15〕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政廳(局):
  為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老機構(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服務收費管理體制,充分調動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積極性,改善養老服務供求關係,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等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機制
  (一)民辦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場形成。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均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不當干預;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對非營利機構監管需要,對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督。
  (二)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區分服務對象實行不同收費政策。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主要發揮保基本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其中,“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免費政策;對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獨、高齡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伙食費等服務收費項目按照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
  (三)積極探索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模式。以公建民營方式運行的養老機構,應採用招投標、委託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託協議等合理確定。鼓勵政府通過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保障對象養老服務,相關收費政策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科學合理制定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
  (四)劃清管理權限。制定、調整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的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民政部門按照事權、財權對等和屬地化管理原則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民政部門要加強本地區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五)明確定價原則。制定、調整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並考慮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核定。在推進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基礎上,逐步實現按照護理服務等級分級定價。
  各地價格、民政部門要按照以上要求,對本地區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標準進行統一梳理審核,並向社會公佈。
  三、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行為
  (六)加強收費公示工作。養老機構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建有門戶網站的同時在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養老機構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與等級、收費項目與標準等事項。
  (七)建立年度財務報表公開制度。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和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以及同級價格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收支情況,以及當地民政、價格部門要求的相關報表,由民政部門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各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本地區財務報表公開工作的督導。
  (八)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行為。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原則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費等項目根據服務對象的實際消費情況,據實結算。實行市場定價的收費標準應保證相對穩定,並提前告知服務對象。養老機構事前應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書面服務合同,確保老年人知情權和選擇權,並定期提供費用清單和相關費用結算賬目。對合同期內退養的老年人,收費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養老機構不得違反老年人意願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四、切實落實相關收費和價格減免政策
  (九)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價格和收費優惠政策。所有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區情況,減免本地區設立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降低養老機構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等相關服務收費標準。
  五、加快推進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十)強化行業規範化管理。各地民政部門要抓緊制定養老服務行業管理和服務規範,規範護理服務內容和服務等級標準。各地民政部門要利用國家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對養老機構數量、收住老年人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推動將養老機構服務質量、信譽狀況等情況納入信用體系建設。

發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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