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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學生志願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思政〔2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推進學生志願服務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志願服務工作的指導,現將我部制定的《學生志願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要把貫徹落實《學生志願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舉措,緊密結合實際,制訂實施辦法,努力提升學生志願服務管理水平。

教 育 部       
2015年3月16日   

 

學生志願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志願服務工作,加強學生志願服務管理,進一步推進立德樹人,提高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志願服務工作。
  第三條 學生志願服務,是指學生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自願奉獻時間和智力、體力、技能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學生,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申請成為學生志願者。未成年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根據實際情況應當在其監護人陪同下或者經監護人同意參與志願服務。
  第四條 學生志願服務要遵循自願、公益原則。學生志願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風尚志願服務、送溫暖獻愛心志願服務、公共秩序和賽會保障志願服務、應急救援志願服務以及面向特殊群體的志願服務等。學生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要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協調本級共青團組織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志願服務的領導、統籌、協調、考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校團組織、少先隊組織抓好學生志願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生志願服務組織方式包括學校組織開展、學生自行開展兩類。中小學生以學校組織開展為主,高校學生可由學校組織開展,鼓勵學生自行開展。未成年學生自行開展志願服務,遵照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實施。
  第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應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意願,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未成年人需經監護人書面同意)、擇優錄取、定崗服務的方式展開,切實做好相關指導、培訓和風險防控工作。學校應結合實際,制訂學生志願服務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學生參加志願服務。
  第九條 高校應給予自行開展志願服務的學生全面支持,扶持志願服務類學生社團建設,並將志願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十條 學生志願服務程序
  (一)學生志願服務負責人向學校工作機構提交志願服務計劃等材料;
  (二)學校工作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包括進行風險評估、提供物質保障、技能培訓等;
  (三)學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四)學校工作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學生志願服務進行認定記錄。
  有條件的學校應實行學生志願服務網上登記備案、認定記錄。
  第十一條 學校應安排團委、少先隊輔導員等教職員工擔任志願服務負責人,具體負責學生志願服務的組織、記錄、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志願服務,學校、學生志願者、服務對象應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應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加強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必要時要為學生購買或者要求服務對象購買相關保險。學生自行開展志願服務,學校應要求學生做好風險防控,必要時購買保險。

第四章 認定記錄

  第十四條 學校負責做好學生志願服務認定記錄,建立學生志願服務記錄檔案。
  (一)學校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由負責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學校工作機構予以認定記錄。
  (二)學生自行開展的志願服務,由學生本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學校工作機構經過審核予以認定記錄。
  (三)學校應結合本校實際,制訂志願服務檔案記錄辦法,完善記錄程序,嚴格過程監督,確保學生志願服務檔案記錄清晰,準確無誤。
  第十五條 學生志願服務記錄檔案,應記載學生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等內容。
  (一)個人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服務技能、聯絡方式等。
  (二)志願服務信息應包括學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日期、地點、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時間與次數、活動負責人等。
  (三)培訓信息應包括學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有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的內容、組織者、日期、地點、學時等。
  (四)學生志願者因志願服務表現突出、獲得表彰獎勵的,學校應及時予以記錄。
  第十六條 學生在本學段的志願服務記錄應如實完整歸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教育部門分級逐步建立學生志願服務記錄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學生志願服務記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 在大學學段實行學生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學校根據學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願者。自大學學段以來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300、600、1000、1500小時的,分別認定為一至五星志願者。
  第十八條 學生在志願服務認定記錄中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學校批評教育,給予相應處理,並予通報。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志願服務認定記錄中弄虛作假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嚴肅處理,並予通報。

第五章 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地方教育部門應完善各學段志願服務教育體系,系統開展志願理念、志願精神、志願服務基本要求和知識技能、志願者權利和義務、志願服務安全知識等基礎教育。
  第二十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志願者骨幹專業化培訓體系,提高學生志願者骨幹參加專業化志願服務的素質和能力。對於應急救援、特殊群體等專業性要求高的志願服務,未經專業化培訓合格不得參加。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在基礎教育、專業化培訓基礎上,根據志願服務活動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臨時性培訓。

第六章 條件保障

  第二十二條 地方和學校應設立學生志願服務工作專項經費,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志願服務組織實施、認定記錄、認證表彰、教育培訓以及根據需要為學生參加志願服務購買保險、提供物質保障等。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並接受學校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部門應制訂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志願服務工作綜合考評辦法,每年定期組織進行檢查考核,並且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評估體系。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部門應積極協調本地新聞媒體,傳播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普及志願服務知識,大力宣傳志願服務先進學校、先進學生。學校應積極開展學生志願服務先進典型宣傳。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教育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關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各級各類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關實施細則並報相應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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