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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15 年 第 7

  為規範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業務的監管,促進海南省旅遊業發展,海關總署對現行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並公告如下:
  一、海關對離島旅客在海南省離島免稅商店(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商店)選購免稅品,並乘機一次性全部攜運離島的監管,適用本公告。
  二、設立在市內的離島免稅商店(以下簡稱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海南省機場國內隔離區(以下簡稱機場隔離區)內設立提貨點,並報經海關批准。設立在機場隔離區內的離島免稅商店(以下簡稱機場離島免稅商店)無需設立提貨點。
  機場隔離區和提貨點均屬於海關監管場所,有關設置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三、離島旅客應當按照規定的次數、品種、數量、重量和金額購買免稅品。超出規定的,離島免稅商店一律不得銷售。
  四、離島旅客中的島內居民每個公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離島免稅購物政策,非島內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離島免稅購物政策。
  海關對境內人員以居民身份證簽發機關為依據認定島內居民、非島內居民身份,對境外人員則以其所持進出境有效證件認定身份。
  五、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時,應當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詳實提供本人離島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購免稅品信息等。
  旅客購買免稅品後,乘機攜運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
  六、離島旅客每人每次免稅購物金額累計限人民幣8000元(含8000元),購買單一品種限量詳見附表。此外,離島旅客在按規定繳納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條件下,每人每次還可以購買1件單價8000元以上的商品。
  七、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限額中如有剩餘(或未使用),可在徵稅購買單價8000元以上商品時,予以一次性調劑使用,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減去剩餘免稅限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未使用剩餘免稅限額的,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
  離島旅客僅購買1件8000元以上的商品,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減去8000元”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
  應徵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予以免徵。
  八、海關計徵稅款時,適用單價8000元以上商品扣減剩餘免稅限額之前所對應的稅率。
  九、離島旅客可以通過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辦理稅款繳納手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每10天向海關集中辦理一次稅款繳納手續,並於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指定銀行(國庫)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最高不得超出稅款數額。
  滯納金的起徵點為人民幣50元。
  十、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將離島旅客所購免稅品施加封志,並運送至機場隔離區內提貨點。
  在離島旅客提取前,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應當確保已售免稅品外部封志完好。
  十一、離島旅客進入機場隔離區後,應當在市內離島免稅商店設立的提貨點辦理所購免稅品提取手續。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驗憑離島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單據和登機牌等單證無誤後交付免稅品。
  機場離島免稅商店可在銷售的同時交付免稅品。
  十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免稅品入庫前,按照海關要求登記免稅品電子數據信息。
  在離島旅客提貨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及時向海關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的旅客信息、離島航班信息和免稅品銷售信息等電子數據。
  十三、離島旅客因航班延誤、取消等原因需要離開機場隔離區的,應當將免稅品交由離島免稅商店(包括提貨點)代為保管,待實際乘機離島再次進入機場隔離區後提取。
  因航班延誤、取消造成實際離島航班日期與原離島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離島航班日期記為離島日期。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將免稅品異常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海關。
  十四、離島旅客提貨後,因品質不良或者殘損等原因確需退換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其中屬於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需要退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
  (一)未按照規定將免稅品攜運離島的;
  (二)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身份證件的;
  (三)違反其他規定的。
  十六、本公告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離島旅客,是指年滿16周歲、乘坐飛機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境內外旅客,包括海南島內居民。
  身份證件,是指境內旅客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外國旅客護照。
  十七、本公告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12年第50號公告同時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離島旅客每人每次購買單一品種限量表(略,詳情請登錄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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